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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一(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01 12:12:01 查看人数:34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一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一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露天浅孔爆破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城镇浅孔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硐室爆破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定向爆破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拆除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水下爆破

在水中、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高温爆破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金属爆破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聚能爆破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预裂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光面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爆炸加工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 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延时爆破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单段爆破药量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预装药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的装药作业。

3.21盲炮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起爆器材

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爆破器材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起爆网路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许用炸药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现场混制炸药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爆破地震

爆炸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爆破振动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振动速度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振动频率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主振频率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表1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爆破工程按药量 q(t)与环境分级

a b c d

硐室爆破a 1000≤q≤3000 300≤q<1000 50≤q<300 0.2≤q<50

露天深孔爆破 ― q≥200 100≤q<200 50≤q<100

地下深孔爆破 ― q≥100 50≤q<100 20≤q<50

水下深孔爆破 q≥50 20≤q<50 5≤q<20 0.5≤q<5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q≥0.5 15≤q<50 5≤q<15 1≤q<5

拆除爆破 q≥0.5 0.2≤q<0.5 q<0.2 ―

城镇浅孔爆破 ― 环境十分复杂 环境复杂 环境不复杂

注: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一次用药量大于3000t的硐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于200kg的小硐室爆破归入蛇穴爆破,应遵守5.1.7的有关规定。

4.1.3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50m;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一般规定

4.2.1.1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爆破设计单位

4.2.2.1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岩土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4.2.2.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4.2.3爆破施工企业

4.2.3.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表2 承担a、b、c、d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设计企业条件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表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施工企业条件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4.2.3.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2.3.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4.2.3.4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2.4.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试し馈⒎治龊痛

第2篇 爆破工中深孔及抬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凡接触爆破材料、炸药及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禁动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3、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具爆区50米外设警戒线,在爆区两端插上红旗,并设专人看护,禁止非爆破人员车辆进入。

4、运送爆材炸药时要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来执行,到达现场后炸药与爆材不得堆放在一起。

5、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器具。

6、使用炸药过程中严禁冲击、拖拉、抛掷。

7、雷雨、大雾、大雪天和夜间禁止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突遇雷雨时迅速撤离爆破区并安排专人监护。

8、爆破人员要做好警戒人员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少于300米,设备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爆区前方100米,侧后方50米。

9、起爆前对爆破网络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起爆。

10、响炮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12、爆破装运过程及爆区内禁止使用手机。

第3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二

4.10.7机械化装药

4.10.7.1粒状铵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5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器。

4.10.7.2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4.10.7.3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4.10.8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4.10.8.8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

以下0.5m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4.10.8.11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4.10.8.12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预装药

4.10.9.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4.10.9.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可进入预装药爆区。

4.10.9.3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d。

4.10.9.4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5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6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4.10.9.8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4.10.9.9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4.11填塞

4.11.1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4.11.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4.11.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11.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4.11.8深孔机械填塞

4.11.8.1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4.11.8.2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4.11.8.3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号

4.12.1爆破警戒

4.12.1.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12.2信号

4.12.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 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 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12.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13爆后检查

4.13.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13.1.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13.1.4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13.1.5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13.1.6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13.2爆后检查内容

4.13.2.1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处理

4.13.3.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盲炮处理

4.14.1一般规定

4.14.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辈蛔夹斫刖淝

4.14.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14.1.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14.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14.1.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14.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14.1.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4.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4.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4.14.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4.14.3.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14.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4.14.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14.4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4.14.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14.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4.14.5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5.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4.14.5.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4.14.6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4.14.6.2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4.14.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14.7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4.14.8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4.14.9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4.15爆破效应监测

4.15.1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安全评估人员提出。

4.15.2监测项目应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及瓦斯等。

4.15.3承担仲裁职责的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定,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4.15.4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4.15.5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4.15.6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监测方。

4.16爆破总结

4.16.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4.16.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经验和教训。

4.16.3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5.1露天爆破

5.1.1一般规定

5.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5.1.1.2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1.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1.1.4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 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1.2裸露药包爆破

5.1.2.1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5.1.2.2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5.1.2.3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及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5.1.2.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人石缝中进行爆破。

5.1.2.5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6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5.1.3浅孔爆破

5.1.3.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5.1.3.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5.1.3.3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 或毫秒延时爆破。

5.1.3.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1.3.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5.1.3.6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5.1.4深孔爆破

5.1.4.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5.1.4.2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 孔等处理措施。

5.1.4.4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 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5.1.4.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5.1.4.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5.1.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5.1.5.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5.1.5.2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5.1.5.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1.5.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5.1.6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5.1.6.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5.1.6.2爆破设计除按4.3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5.1.6.3爆破孔深不宜超过20m。

5.1.6.4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5.1.6.5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5.1.6.6如执行5.1.6.5有困难时,填塞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上述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5.1.6.7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5.1.6.8应设立指挥部和警戒组。

5.1.6.9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4.1.5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5.1.7药壶和蛇穴爆破

5.1.7.1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τ捎芯榈谋圃辈僮鳌

5.1.7.2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5.1.7.3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5.1.7.4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1.7.5蛇穴爆破应实测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装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5.1.7.6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5.1.7.7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5.2硐室爆破

5.2.1设计

5.2.1.1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5.2.1.2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勘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c。

5.2.1.3硐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5.2.1.4硐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5.2.2硐室爆破安全评估内容,除按4.4.3执行外,还应涉及以下内容: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爆破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人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5.2.3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

5.2.3.1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5.2.3.2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硐室爆破,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 爆破之前应按4.8.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5.2.4爆破器材及其现场加工、存放

5.2.4.1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不应在硐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5.2.4.3现场混制铵油炸药或重铵油炸药,应遵守5.2.8的有关规定。

5.2.4.4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7.4.5.7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5.2.5爆破时间

5.2.5.1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5.2.6小井或平硐掘进

5.2.6.1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5.2.6.2平硐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5.2.6.3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 0.2m;

――平硐开挖前,应将硐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 硐口0.5m。

5.2.6.4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每次爆破后再进人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6.8.1.3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乎硐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5.2.7掘进工程的验收

5.2.7.1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5.2.7.2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硐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5.2.7.3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5.2.7.4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5.2.7.5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5.2.7.6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5.2.7.7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

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土±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第4篇 采石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的标志、警戒、撤离、信号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本矿产露天采矿场爆破作业管理。

二、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2、禁止同一地段上下台阶进行平行爆破作业。

3、爆破的前一天,主持爆破人员须向矿领导书面报告爆破时间、地点、炸药量及危险范围。矿上应及时通知在露天采矿场的所有作业人员。

4、爆破必须在白天进行;中午11:00---12:30;下午15:30-16:30为爆破时间。

5、爆破区必须有明显的标记。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区前,爆破作业人员应将红旗插在爆破区周围和主要交通路口,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入爆破区。

6、爆破人员撤离后,爆破区周围的红旗才能拆除,主要交通路口的红旗,必须在爆破结束后才能拆除。

7、撤离工作。主持爆破人员应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设备及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8、警戒。装药结束后,主持爆破人员必须安排好危险区主要交通路口警戒人员站岗,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9、露天采矿场应设牢固的避炮设施,禁止利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替代避炮设施。

10、主持爆破人员必须确认危险区内所有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11、响炮后严禁任何人进入炮堆抢炸药包装品及其他爆破材料废品。

12、爆破信号以电笛或手摇警报器发出;

警戒信号;一长二短。信号发出后,严禁人员、设备进入警戒区。

起爆信号;连续短声,信号声不得少于1分钟。警戒信号发出5分钟后,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解除信号;一长声。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紧守岗位,除主持爆破人员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行解除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报信号。

13、爆破结束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爆区检查起爆是否完全,如有盲炮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领导。

14、爆破区内的带电物,在爆破器材进入前必须清除,在爆破区内严禁吸烟及有明火,不准大声喧哗和打闹。

15、拒爆的爆破器材必须回收、送交炸药库集中销毁。

第5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6篇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二、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

三、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四、作业时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五、填塞作业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六、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七、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八、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九、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十、必须发出明显的信号, 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

第7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相邻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当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惑发现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经妥善处理严禁装药爆破。

4. 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5. 装药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6. 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7. 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

8.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检查有无“瞎炮”、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石、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经过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9.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当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应加强协调,放炮前加强联系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第8篇 爆破物品管理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导爆管雷管不得混用。

3.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4.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实用有签字。

5.坚持检查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6.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物品带入库区。

7.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8.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9.失效、变质的爆炸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10.销毁爆炸器材要取得公安机关同意,登记造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11.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有押运员,运输中押运员不得乘坐驾驶室,所有物品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12.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专职管理人员。

13.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14.单位设安全委员会,车间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15.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完善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四本帐本,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16.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管理,确保安全。

17.各爆破工领取爆炸器材,不得代领代发,需见卡见人。

18.严禁爆破工身上携带雷管进人存放炸药区。

第9篇 爆破物品仓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学习并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证)和其它手续不齐全或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民爆物品一律不予收发;

3、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入库;

4、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民爆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5、收、发民爆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6、常检查民爆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失效,过期现象;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雷电防护、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7、热情服务,认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10篇 爆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基本安全规定。

2、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县以上公安、安监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不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导火索,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5、爆破作业时禁止穿化纤衣服,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应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应不少于15分钟,爆破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7、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架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进行下步工作。

8、进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镇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要严格遵照爆破法规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严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邻地区同时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抛掷的岩块不致危及建筑物、农田、水利及人员安全,必要时应采用定向、松动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盖物。

(3)安全距离视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离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离400m以外。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一个巷道工作面放炮时,另一相邻工作面应暂停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警戒。

(3)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竖井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1、导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须备有锋利小刀和电筒,点火前应将导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长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掌握计时导火索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出命令。

(4)计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是否点完,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5)导火索点火必须使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点炮数在两个以上时,严禁用火柴、灯火点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2、电雷管起爆:

(1)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只准用同型号产品,并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3兆欧,镍铬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8兆欧。

(2)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结之前,必须测量全线路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相符(允许误差5%),若不符,禁止联线。

(5)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6)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起爆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7)矿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井巷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8)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必须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方允许电气照明。

一般爆破在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一切电源(含36v照明)。

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硐室电源。装药时应采用电石灯照明,禁止使用手电筒和蓄电瓶照明。

(9)放炮时,如发出拒爆,爆破手应立即截断电源,锁上开关,把炮线两端扭结。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5分钟,使用迟发电雷管至少15分钟,方准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

(10)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电一次。

1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间距。

(2)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用雷管起爆导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4)导爆管应均匀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一发雷管最多起爆30根导爆管。

(5)在有矿尘、或气尘爆炸危险的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14、导爆索起爆: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播入**里的导爆索。

(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结。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长度不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导爆索网路联接时除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胺油**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导爆索。

(5)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绷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外,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传爆方向。

15、盲炮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

(2)处理盲炮应由当班爆破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当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交班。

(3)禁止拉出脚线、导爆管、导火索或掏出起爆药包。

(4)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泥、**、雷管。但可在远距离的安全地点用风、水喷管吹出炮泥。

第11篇 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从事爆破作业。

2、在接触和使用爆破材料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不得将爆破材料接近高温、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等物品。

3、严禁将性质相互有抵触的爆炸材料混存、混运(临时装炮除外)如:

①炸药不可与胶质炸药、雷管混存混运。

②雷管不可与胶质炸药、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等混存混运。

4、加工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按出厂检验合格证标准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或过期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

5、作面不准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和不同的点火方法。

6、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路上设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须用声、光信号和相应的组织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爆破区。爆破后,浅孔需等待15分钟,中深孔需等待30分钟后,方可解除警戒信号。

7、多作业面实施爆破作业,一方爆破作业对另一有影响时,必须事先进行联系,采取安全协调措施,保安全。

8、爆破后的工作面,必须进行局部通风,确认烟尘浓度符合要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

9、露天临时爆破,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书才准作业。并要严格遵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爆破。

10、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应妥善保管,领取数,消耗数,剩余退库数均应认真填人《爆破材料使用记录》,交回的废雷管应注明上交者姓名、时间、数量。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当班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积存和转让。严禁带回宿舍和私藏,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12、浅孔回采作业面,不准爬梯子装炮。

13、处理漏斗堵塞时,只许用竹杆扪药包放稳后起爆,不准进入漏斗内装炮、点炮,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决定。

14、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问的距离相距15米时,只准从一个作业进行掘进贯通。爆破时,两边作业面均设警戒。

15、凡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次点火起爆方法,包括中深孔、浅孔、采场、掘进、刷帮、挑顶、二次破碎、炸漏斗等。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决定,按书而通知要求执行。

16、在高硫矿体处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粉尘吸干净,禁止将硝铵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并禁止用高硫矿粉作充填塞物,严防装药时碰坏药包。

17、严禁单人合闸点火起爆。

二、起爆材料的加工安全规定

1、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单独的房间或恫室内进行,加工台要有突出的边缘,并铺有软垫。

2、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

3、加工台上的雷管放置数,不准超过100发;金属起爆管的加工,只准用防爆紧口钳进行。

4、起爆药包的加工,在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须用铜或木的锥子在药包中心扎好,然后插入雷管。

5、起爆药的加工量,不准超过该班爆破需要量的20%。

第12篇 煤矿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要危险源

1.雷管和炸药混装混运。

2.雷管与炸药储存、运送间距不符合规定。

3.火工品装卸时受到撞击。

4.雷管未按规定扭结短路,雷管与导电体接触。

5.没有按规定清退火工品,私藏火工品。

6.爆破材料不合格。

7.缓爆、拒爆检查、处理不当。

8.爆破后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

9.炮眼深度、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装药量过大,装药时用力过猛。

10.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自联自放”等爆破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严格设置警戒,人员误入警戒区或警戒区有人,警戒距离过短。

12.爆破后危岩悬矸未及时处理。

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在瓦斯超限、煤尘堆积飞扬等隐患下进行爆破作业。

14.爆破前未对爆破地点的设备、设施、电缆等进行妥善保护。

二、适用范围

第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 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三、上岗条件

第3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及爆破器材的性能,了解《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熟悉爆破材料性能,掌握作业规程中有关爆破的相关规定。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破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7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执行矿相关签批制度。

第9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0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1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12条 所有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经导通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13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及其它非专用运输设备运送爆破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15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它办法,可采用爆破办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五、操作准备

第16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7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发爆器要完好,指示灯显示正常,电量充足;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8条 领取并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双线铜芯绝缘线。

2.爆破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六、操作顺序

第1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处理炮眼、检查瓦斯→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发出爆破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七、正常操作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0条 按需要量,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和报送《领、发、清退炸药、雷管工作指示单》,爆破工凭资格证和传递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爆破材料,由矿专门火工品押运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1条 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严禁穿化纤衣服。

2.爆破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上、下井时,不得乘坐架空乘人器,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趁一辆车。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入井,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不得接触导电体。

5.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在巷道内行走,两人要保持10m 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得随意横穿巷道。

6.禁止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

第22条 一人一次背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30 kg。

第23条 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

1.爆破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炸药箱和雷管箱要要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破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破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24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25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26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的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按现场实际炮眼数量确定。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人药卷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破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7.过剩的起爆药卷要将雷管拆除,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将起爆药卷与其它炸药或雷管混放。

(三)装药

第 27 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人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及眼内的情况,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不符合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不得装药。

3.对装药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得装药。

4.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m 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爆破。

第28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护不完好时。

2.爆破地点20m 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 %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第29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

3.有水的炮眼,必须使用抗水型炸药。

第30条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31条 按规定起爆方式装药。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其它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2条 封泥应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 ~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达到规定封泥长度。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3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 个或2 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

(五)连线

第34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操作人员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35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爆破及爆破后检查处理

第36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前,爆破工将“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代行瓦斯检查员职责),由班组安全员对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班组长确认警戒设置妥当,符合爆破条件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警号后进行起爆,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其具体操作顺序和要求如下:

1.爆破工确认电雷管脚线连接工作准确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

2.班组安全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安全监测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将自己携带的“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3.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筒吊挂、工具清理、设备的保护、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合格,确认爆破准备工作无误,符合爆破条件后,班组长亲自指定专人,在可能进人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警戒处要求“人(警戒人)、绳(警戒绳)、牌(警戒牌)”三齐全。警戒距离较远地点,可安排两人一组共同到警戒地点,警戒设置妥当后,一人原路返回向班组长汇报。

4.爆破工在人员撤出工作面后,将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联结好,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5.爆破工在撤离过程中,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一声长哨)。

6.班组长经亲自检查和返回人员汇报确认警戒设置妥当后,再次清点人数,再次确认警戒区内无人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

5.爆破工接到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将放炮母线连接到发爆器上,发出第二次准备爆破信号(连吹2下哨子,响与响间隔3秒)。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班组安全员将发爆器闭锁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班组长在5米范围内将遥控器向着发爆器连按两下“开“键,此时,充电指示灯亮为红色指示,则说明闭锁开关已经打开,此时显示窗数码管显示熄灭,电路已经导通,仪器能够正常工作。然后爆破工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充电指示灯为绿色或橙色指示,经10~20秒后放炮指示灯亮,这时快速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放炮”位置进行起爆。

6、爆破后,爆破工将闭锁钥匙拔出交还本人,然后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等迎头炮烟排净后(至少15min),班组长、爆破工、班组安全员首先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顶板、拒爆及残爆情况,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交爆破工妥善处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爆破工发出解除爆破信号(连吹三下哨子,响与响间隔1秒),班组长下达解除警戒命令,派专人到各警戒地点解除警戒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8.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发爆器闭锁钥匙由安全员携带,遥控器由班组长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闭锁钥匙、起爆钥匙插入发爆器。

第37条 通电后出现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从发爆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断线或联结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爆破。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拒爆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串并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找出拒爆。

第38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不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 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破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9条 检查处理拒爆或重新联线爆破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悬矸危岩,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继续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40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破材料数量,并经现场班组长、安监员、跟班队长验证签字后。将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材料。

第41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一(十二篇)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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