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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01 08:18:02 查看人数:70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

6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6.2.3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a――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矿山巷道c 15~30

8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

9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7d

龄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浅孔爆破40hz~100hz。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充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表5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e和等效药量qe分别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kg)。

6.3.2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式中:△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r――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105p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1 2 3 4 5 6 7

破坏等级名称 基本无破坏 次轻度破坏 轻度破坏 中等破坏 次严重破坏 严重破坏 完全破坏

超压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坏程度 玻璃 偶然破坏 少部分破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大部分破成小块到粉碎 粉碎 ― ― ―

木门窗 无损坏 窗扇少量破坏 窗扇大量破坏,门扇、窗框破坏 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砖外墙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5mm,稍有倾斜 出现较大裂缝,缝宽5m~50mm,明显倾斜,砖跺出现小裂缝 出现大于50mm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跺出现较大裂缝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木檩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错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无损坏 少量移动 大量移动 大量移动到全部掀动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出现小于1mm的小裂缝 出现1mm~2mm宽的裂缝,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出现大于2mm的裂缝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重破坏

顶棚 无损坏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缝 塌落

内墙 无损坏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部分倒塌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钢筋混凝土柱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破坏 有倾斜 有较大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6.3.4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人员:按表7确定。

表7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装药/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 1200 1800 260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对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8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8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装药/m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k0――系数,按表9选取。

表9 k0值

装药条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钻孔或药室装药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表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1.

露天

岩土

爆破

a a)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400

300

b)浅孔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c)孔药壶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f)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g)浅孔孔底扩壶 50

h)深孔底扩壶 50

i)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树墩 200

3.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50

4. 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无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与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由设计确定

b)水面覆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设计确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

7.

爆破

金属物 a)在露天爆破场 1500

b)在装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由设计确定

d)爆破热凝结物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设计确定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由设计确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m。

6.4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6.4.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6.4.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5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一般规定

6.5.1.1 6.5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11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许距离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户的零散住户 0.5

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0.6

50户~100户的村庄 0.8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i级铁路线

ii级铁路线

iii级铁路线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级公路

ii、iii级公路

iv级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压输电线路

35kv输电线路

110kv输电线路

220kv输电线路

330kv输电线路

500kv输电线路

0.4

0.5

1.8

1.9

2.0

油库 0.6

6.5.3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硐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50154确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6.5.4.5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6.5.4.8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6.6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6.6.1地面库的库间安全允许距离

6.6.1.1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a1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库/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锑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和此类炸药为主装药的专用爆破器具。

6.6.1.2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a2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库/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为主的专用爆破器具、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6.6.1.3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a3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库/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6.6.1.4当相邻库房或药堆为不同类别炸药时,应分别查表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并取最大值。

6.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6.7.1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6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规定。

表16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m 普通电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杂电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 45 67 100 136 198

发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许距离/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许距离/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许距离/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应事先关闭。

6.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6.8.1有害气体

6.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气体进行监测;

――在下水道、贮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人员进入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6.8.1.2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通风良好,防止瓦斯积累;

――封闭采空区,以防氧气进入和瓦斯溢出;

――按规程进行布孔、装药、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格控制杂散电流。

6.8.1.3地下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20的标准。

表20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质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烟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gb18098测定的方法来监测爆破后有害气体的浓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开始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空气中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且不应超过表20的规定值;爆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地下爆破作业面炮烟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6.8.1.5预防炮烟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药;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处理,确保装药和填塞质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区引入风流。

6.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6.8.2.1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建筑物内部洒水;

――各层楼板设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组织消防车或其他喷水装置喷水降尘。

6.8.2.2在有煤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

6.8.2.3在面粉厂、亚麻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作喷水降尘处理。

6.8.3噪声控制

6.8.3.1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db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

6.8.3.2城镇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

――不用导爆索起爆网路,在地表空间不应有裸露导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实施毫秒爆破;

――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加强覆盖。

6.8.3.3爆区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6.8.4养殖业、水中生物保护

在靠近有养殖业水产资源的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时,应事先评估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和涌浪对水中生物的影响,提出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尽量减少向水域抛落爆岩总量和一次抛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抛入岩土时,应事先评估其对水中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环保和生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水下爆破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和采用削减水中冲击波的措施;

――起爆前应驱赶受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物;

――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时,应调查岸滩的坡度、长度、坡底及水深情况;提出涌浪对岸边建筑物、设施以及水上船舶&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于爆前会同各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8.6振动液化控制

6.8.6.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损害。

6.8.6.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7.1.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7.2.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7.3.1一般规定

7.3.1.1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3.1.7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7.3.3水路运输

7.3.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道路运输

7.3.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7.3.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7.3.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2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地信网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地信网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地信网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地信网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地信网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地信网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地信网。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3篇 露天矿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露天矿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器材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执行任务。督促接触爆破器材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5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6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7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4篇 爆破器材运输安全规程

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送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上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米以上。

3、人力运送雷管与炸药时必须由专人护送,必应直接运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炸药的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防火装置,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手。

5、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器材。

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第5篇 爆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基本安全规定。

2、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县以上公安、安监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不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导火索,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5、爆破作业时禁止穿化纤衣服,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应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应不少于15分钟,爆破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7、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架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进行下步工作。

8、进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镇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要严格遵照爆破法规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严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邻地区同时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抛掷的岩块不致危及建筑物、农田、水利及人员安全,必要时应采用定向、松动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盖物。

(3)安全距离视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离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离400m以外。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一个巷道工作面放炮时,另一相邻工作面应暂停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警戒。

(3)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竖井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1、导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须备有锋利小刀和电筒,点火前应将导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长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掌握计时导火索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出命令。

(4)计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是否点完,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5)导火索点火必须使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点炮数在两个以上时,严禁用火柴、灯火点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2、电雷管起爆:

(1)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只准用同型号产品,并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3兆欧,镍铬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8兆欧。

(2)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结之前,必须测量全线路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相符(允许误差5%),若不符,禁止联线。

(5)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6)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起爆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7)矿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井巷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8)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必须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方允许电气照明。

一般爆破在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一切电源(含36v照明)。

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硐室电源。装药时应采用电石灯照明,禁止使用手电筒和蓄电瓶照明。

(9)放炮时,如发出拒爆,爆破手应立即截断电源,锁上开关,把炮线两端扭结。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5分钟,使用迟发电雷管至少15分钟,方准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

(10)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电一次。

1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间距。

(2)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用雷管起爆导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4)导爆管应均匀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一发雷管最多起爆30根导爆管。

(5)在有矿尘、或气尘爆炸危险的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14、导爆索起爆: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播入**里的导爆索。

(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结。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长度不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导爆索网路联接时除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胺油**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导爆索。

(5)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绷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外,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传爆方向。

15、盲炮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

(2)处理盲炮应由当班爆破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当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交班。

(3)禁止拉出脚线、导爆管、导火索或掏出起爆药包。

(4)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泥、**、雷管。但可在远距离的安全地点用风、水喷管吹出炮泥。

第6篇 爆破工安全工作规程

1、“三检查”

(1)检查有无残误炮,处理残误炮时要专用工具,其他人撤至安全地点。

(2)检查有无中、腰线,合理布置炮眼。

(3)检查支架、梯子、平台是否牢固,如有倾斜、断裂、松动现象,应修复,不能修复时,应向值班长汇报,处理好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2、操作时

(1)要持证,并按领料单数量领用爆破器材,填写领料单,严禁带火源进库房。

(2)要将雷管、炸药分装入袋。

(3)运送爆破器材要做到“六不准”:

3.1不准将爆破器材乱放或交他人看管。

3.2不准上下班人员集中时运送爆破器材。

3.3不准与非领料爆破工(信号工除外)同乘罐笼。

3.4不准进入溜井内处理悬斗爆破作业。

3.5不准使用拉细变形,管内有异物和破损的导爆管。

3.6不准使用发霉、损伤、明显油污、剪断处散头、外层线在同一索段有两根或两根以上断(并)线现象的导火索。

(4)要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地点进行起爆药包加工,加工时其他人员不得在场。对炸药钻孔只能用竹质或木质锥子。含水炮眼药装药前对药包进行防水处理。

(5)装药前,要挂好警戒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在工作面。

(6)装药时,使用木质炮棍。要根据炮眼角度、深度、岩石情况合理控制装药量。炮孔要求使用炮泥堵塞。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2.5m以上。

(7)点火前,要将作业面工具设备及灯线移至安全地点,停掉风机,并做好爆破警戒。选好避炮地点。点火时,要发出点火信号。起爆后,必须在通风三十分钟后方可进入作业面检查。如炸药未全部起爆,应爆破结束后,发出解除信号,并撤销爆破警戒。

(8)井、巷贯通前相距七米内,一边爆破时,两边要同时做好爆破警戒,否则不准起爆。

(9)天井爆破时,要认真检查梯子、平台、安全棚是否牢固,不牢固要向当班管理人员汇报,处理好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10)高硫矿床爆破作业,如孔底温度超过50摄氏度,必须采取防自爆措施,装好药后立即起爆,禁止硝铵类药粉与高硫矿石接触。如孔底温度超过70摄氏度;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1)若采场爆破危及相邻采场作业安全时,起爆前,要通过相邻采场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2)采石场或地表其它场所爆破作业还须遵守:到矿安环部、保卫部办理火工材料出井证(或其它制度)。领药时,必须要有两人(爆破工)到指定地点领取爆破器材,禁止使用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运输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3、结束时“一做好”

(1)做好剩余爆破材料的清理与退库工作,严禁私放私存。

第7篇 露天施工爆破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  1为加强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施工生产,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  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1.  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1.  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1.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 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1.  9爆破员的职责:

a、 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规程;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处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二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  1一般规定

2.1.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2.1.3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2.1.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作业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2.1.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导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拨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于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填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线路;

c、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1.11已装药包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2.1.12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进时,总负责人才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的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3.1.2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细检查导火索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3.1.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应将导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口,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3.1.5应将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分别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3.1.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3.1.7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禁止提着导火索往孔内放起爆药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3.1.8加工起包药包应在爆炸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炸作业所需用量。

3.1.9用于湿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湿、防水处理。

3.1.10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难以顺利地撤离安全地点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

3.1.1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炸不得超过10根(组),但任何时候不准工作面只留下一人点火。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3.1.12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安全地点的命令。

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在整个点火工作前,逐根确认导火索都能点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3. 2导爆索起爆。

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3.2.2导爆索起爆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3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 3导爆管起爆

3.3.1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络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3.3.4敷设好的起爆网络,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块度不准大于300mm,以免砸断导爆管。

3.3.6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结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3.3.7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3.3.8在有爆炸性的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药包、浅眼和扩壶爆破

4.  1裸露药包爆破。

4.1.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1.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 2浅眼爆破。

4.2.1露天矿场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孔、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规定。

4.2.2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管雷管及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至破坏相邻的炮孔。

4.2.3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4、 3扩壶爆破

4.3.1深孔扩壶爆破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3.2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4.3.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4.3.4两个以上药壶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5.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5.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爆破危险区。

5.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 2现场装填工作

5.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

5.2.2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摩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5.2.4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解决。

5.2.5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处理。

5.2.6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减少装药量,如需要调整装药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异常,须立即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告,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9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必须使雷管脚线及其他起爆线保持松弛状态。

5.2.10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2.11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6.   1爆破后检查。

6.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2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3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 2盲炮处理

6.2.1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d、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6.2.2发现有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6.2.4处理残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也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作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b、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安全距离

7.  1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分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7.2.1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 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或专门试验,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7.3.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安全技术规定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7.3.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7.  4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7.4.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 露药包爆破法,400m;

2、 浅眼爆破法、浅眼药壶爆破,300m;

3、 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m;

4、 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5、 浅眼眼底扩壶、深孔孔底扩壶50m。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少于20cm;

e、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8.1.3库区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8.1.4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1.5库区必须昼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8.1.6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迅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8.1.8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发放。

8.1.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8.1.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8.1.13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8.1.1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  2爆破器材的运输

8.2.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8.2.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消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8.2.3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8.2.4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8.2.5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装运。雷管箱内应有柔性材料填实。

8.2.6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使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押运人员,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b、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c、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d、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的底部应铺软垫;

e、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能超过40km/h;因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距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h、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b、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转手。禁止乱丢乱放;

c、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搬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第8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9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三

5.2.8爆破现场炸药混制

5.2.8.1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2.8.2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5.2.8.3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g/cm3~0.858g/cm3,吸油率≥%,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柴油:应采用gb252-1994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5.2.8.4混制场地的选择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5.2.8.5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2.8.6混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5.2.8.7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5.2.8.8混制场内不应吸烟,不应存在明火;同时,不应将火柴、打火机等带人加工场。

5.2.9起爆体的加工

5.2.9.1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

5.2.9.2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测量电阻值。加工 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5.2.9.3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入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5.2.9.4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5.2.9.5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其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5.2.9.6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装药

5.2.10.1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5.2.10.2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5.2.10.3硐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5.2.10.4夜间装药,硐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5.2.10.5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硐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2.10.6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5.2.10.7不耦合装药条形药包的炸药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线的一侧。

5.2.10.8用人力往导硐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2.11填塞

5.2.11.1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硐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5.2.11.2填塞料宜利用开挖导硐和药室时的弃渣,或外挖碎块砂石土;不应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轻的材料。

5.2.11.3平硐填塞,应在导硐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5.2.11.4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5.2.11.5在有水的导硐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5.2.11.6小井填塞,应先将横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进行填塞。

5.2.11.7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

5.2.11.8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5.2.12起爆网路与起爆

5.2.12.1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5.2.12.2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5.2.12.4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5.2.12.5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顶掉块的 情况,也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5.2.12.6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5.2.12.8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的连接

5.2.12.8.1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

5.2.12.8.2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5.2.12.8.3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5.2.12.8.4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联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联接。

5.2.12.8.5采用5.2.12.8.4的起爆网路时,靠近接点的导爆索应用土袋或细砂袋隔开,接点与导爆索隔开距离不应小于20cm,搭接点应有段别标志。

5.2.12.8.6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 上联接起爆雷管。

5.2.12.8.7电爆网路的联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网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电力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守候看管;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5.2.12.9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2.12.10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应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需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通讯信息应清楚、准确。

5.2.12.11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从开始联网就应设专人看管,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5.2.13警戒

5.2.13.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5.2.13.2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5.2.13.3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和岗哨与指挥部之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2.13.4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入口,应设立警戒岗哨,在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带袖标。

5.2.13.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5.2.14爆后检查

5.2.14.1爆后检查工作由爆破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站站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少于 15min。

5.2.14.2爆后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2.14.3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作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2.15试验与爆破效应监测

5.2.15.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4.9与4.15的规定安排试验和监测。对重要的c级、d级硐室爆破工程,也应安排监测。

5.2.15.2重大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试验,试验方案随设计提出。

5.2.15.3实爆试验应安排监测项目,爆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依据试验结果修正爆破设计。

5.2.16爆破总结

5.2.16.1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结束后,承担爆破的单位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

5.2.16.2总结报告中除一般技术总结内容见4.16.2外,还应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施工中的不踩蛩鼗蛞迹岢龈慕饧

――对照监测报告和爆后安全调查,分析各种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及保护物的安全状况;

――如实反映出现的事故、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

――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3地下爆破

5.3.1一般规定

5.3.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5.3.1.2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5.3.1.3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5.3.1.4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 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3.1.5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 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3.1.6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5.3.1.7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遵守5.2的有关规定。

5.3.1.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1.9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5.1.5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2井巷掘进爆破

5.3.2.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5.3.2.3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5.3.2.4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5.3.2.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危险区范围之外。

5.3.2.6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5.3.2.7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5.3.2.8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5.3.2.9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5.3.2.10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1用冻结法掘进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应用爆破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2用反井法凿井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作业;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 方不应有人作业。吊罐法施工爆破时,上水平绞车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应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业和停留。若爆破后大孔堵塞,应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再进行处理,不应往孔底投放起爆药包;

――刷井时应有防止坠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应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方可进行爆破。

5.3.2.13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位置应与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错开。

5.3.2.14在复杂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5.3.2.15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5.3.2.16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在沉箱工作面岩石坚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2m的条件下,方准进行 爆破作业。

5.3.3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

5.3.3.1大跨度硐群开挖,应采用浅孔或深孔爆破法。

5.3.3.2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宜超过90mm,台阶高度不宜超过8m。

5.3.3.3大跨度硐室边墙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5.3.3.4当水工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宜采用浅孔爆破法。

5.3.3.5大跨度硐室与硐群交汇的部位,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控制交汇处的轮廓形状。

5.3.3.6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合理的开挖顺序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以监控爆破对相邻硐室围岩的影响,保证硐室高边壁及围岩的稳定与完整。

5.3.4地下采场爆破

5.3.4.1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5.3.4.2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

5.3.4.3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5.3.4.4地下开采二次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除自然崩落法采场外,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块矿石;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3.5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5.3.5.1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5.3.5.2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5.3.5.3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员除持有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外尚需经火箭弹使用专门培训;

――在堵塞处不稳定掉石块的情况下,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若堵塞物一次处理未完,在一个工作班内,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5.3.5.4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震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震动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药量不超过20kg;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 毕应连续作业;

――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矿山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

――处理卡斗和悬顶,不应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5.3.6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5.3.6.1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5.3.6.2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药管应采用专用的半导体软管,体积电阻应符合产品标准;

――装药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装药现场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小于80%;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6×105pa;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5.3.6.3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pa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

――在重锤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孔底起爆具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生产厂家应每年将该产品检测一次。

5.3.6.4孔底起爆具应在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低于 2#岩石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g/cm3。

5.3.7煤矿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5.3.7.1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应执行“一炮三检制”;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5.3.7.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5.3.7.3爆破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5.3.7.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 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不应使用黑火药。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3.7.5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不应使用火雷管。

5.3.7.6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 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5.3.7.7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的;

――出现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的;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未设警戒的。

5.3.7.8炮孔填塞材料应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应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 0.6m,但应封满炮泥;

――炮孔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二分之一;

――炮孔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应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m;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5.3.7.9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在爆破前应用炮泥封实。大直径钻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5.3.7.10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3.7.11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得用爆破挑顶煤。

5.3.7.12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上部拖虏靠占涞耐咚梗

――爆破前必须洒水。

5.3.7.13采用震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的爆破作业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爆破前应加强震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5.3.7.14震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有人员作业和通过。

震动爆破应由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震动爆破应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延期时除按5.3.7.5执行外,不应跳段使用。

5.3.7.15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in方允许进入工作面检查。

5.3.8高温高硫矿井爆破

5.3.8.1硫化矿开采中,当炮孔温度高于60℃时,应成立专业爆破工作队;参加爆破作业和加工防自爆药包的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本项工作;每次爆破均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5.3.8.2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孔传爆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

――应采用孔深大于0.65m的炮孔爆破法;

――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应大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并应大于0.3m;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孔爆破时,离工作面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爆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5.3.8.3在超过60℃的高温矿井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选用和加工耐高温的防自爆药包,不应使用有损伤、变形的药包;

――装药前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孔温不应高于药包安全使用温度;

――爆前&爆后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清洗炮孔等降温措施;

――用导爆索起爆时,将导爆索捆在起爆药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药包内;

――装药时,应按从低温孔到高温孔,从易装孔到难装孔的顺序装药;

――待全部炮孔装药完毕后,以最短的时间填塞炮孔,并应用不含硫化矿的矿岩粉作炮泥;

――装药时,应安排专人监视,发现炮孔逸出棕色浓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爆破指挥人员,迅速组织撤离;

――高温爆破作业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员,应在装药前全部撤离;

――孔内温度为60℃~80℃时,应用沥青牛皮纸将炸药包装完好,并不应与孔壁接触,从向孔内装药至起爆的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h;

――孔内温度为80℃~140℃时,应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炸药,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 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孔内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5.3.8.4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应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 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应清除炮孔内矿粉;炸药与孔壁不应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5.3.8.5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同时遵守上述规定,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3.9钾矿井下爆破

5.3.9.1应测定爆破作业面及其邻近巷道、电气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空气中的氢气和瓦斯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5.3.9.2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5.3.9.3装药前,应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应检查起爆网路绝缘情况。

5.3.9.4起爆网路的设计,应使炮孔按逆风流方向依次顺序起爆。

5.3.9.5爆后15min,瓦斯检查员应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5.3.9.6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5.3.10.1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不得爆破。

5.3.10.2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疲ψ袷叵铝泄娑ǎ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不应用导火索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不应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应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只有在无瓦斯释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导爆索起爆;

――炮孔深度为1m~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m;不应采用无填塞爆破;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5.3.10.3应在装药与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5.3.10.4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5.3.10.5应有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5.3.10.6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5.3.10.7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应仔细清除油滴,方准许装药爆破。

5.3.11放射性矿井爆破

5.3.11.1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

a)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b)炮孔施工后应进行物探测孔;

c)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d)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e)对于采场作业面,在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5.3.11.2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爆破:

a)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的采场宜采用上向平行凿岩方案;

b)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其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对于中等厚度以上矿体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c)一次爆破取段长度宜控制在60m以内;

d)设计装药单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e)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m;

f)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宜超过24h;

g)如装药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长施工时间亦不应超过48h。

5.3.11.3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

a)以稀释氡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b)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只有氡气浓度小于3700bq/m3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5.3.11.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铀矿床的采掘工作面应布置三个以上超前探水钻孔,其深度不应小于25m。

5.3.11.5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

a)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入工作面;

b)每班作业时间不应大于6h;

c)作业结束后应洗澡,并进行放射性剂量监测,监测合格后才能下班。

5.3.11.6高温放射性矿井的工作面应有完备的降温措施并装备降温设施,保证工作面的温度低于30℃,同时适当缩短作业时间。

5.4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5.4.1设计文件

5.4.1.1 a级、b级拆除爆破,应持有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级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4.1.3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爆区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设计:

――根据保护物允许的地面质点振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及一次爆破用药量;

――预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

――拆除烟囱、水塔等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考虑爆后筒体后坐及残体滚动、落地飞溅前冲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采取减尘防尘措施。

5.4.1.4爆区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距离;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5.4.1.5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应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设施,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申请暂时停水、电、气、通讯的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

5.4.1.6水下拆除爆破设计,应考虑水中冲击波和地震波在水饱和介质中传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许距离。

第10篇 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爆破工。

第2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  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3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8条  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  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2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将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25条  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第26条  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五、操作顺序

第2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8条  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入,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井简。

5.人工行走运送炸药时,在巷道内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要随意横穿轨道。

6.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等物品装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第30条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2.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4.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48k)。

第31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32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33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5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3.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4.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支架齐全完好,架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且要进行联锁加固。锚杆支护巷道要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锚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得装药。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9.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瓦斯、通风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先装,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后装。

3.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不得冲撞或捣实,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第37条  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38条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问。

(四)封泥

第39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中,所有未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

1 . 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达到封泥长度的要求标准。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40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连线

第41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问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42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问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口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7.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六)爆破作业

第43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对距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至符合规定。

第44条  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也须亲自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执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45条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的;当电阻值很大甚至为无穷大时,说明网路断路不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

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发现断路或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检测不合格的网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条  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第48条  爆破工接到班组长下达的起爆命令,确认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滞留或误人人员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喊话三声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上的两根接线柱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发爆器指示灯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严禁发出爆破警号与起爆同步进行。

第49条  电雷管起爆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内。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50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结束以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作、虬

第51条  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相符,并经班组长现场验证签字。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八)注意事项

第54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55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条  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或电阻不合格合格的电雷管。

第58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59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

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6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64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条  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全电阻网路检测仪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第67条  升井后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交回仪器发放室。

第11篇 煤矿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是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爆破工艺、材料、工具、技术、安全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工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器材进行检验测试,确认完好无误安全可靠,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5.爆破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按要求制定爆破作业技术措施,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无技术措施或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爆破工有权拒绝作业。

6.遇特殊情况需对设计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上报。一般性变更报责任工程师批准,重大变更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改变原设计规定。

7.雷暴天气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8.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和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一切行动必须听从矿长、段长、班长和技术人员的指挥,接受安全员的监督。

10.作业中,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团结协作。各项作业必须认真记录,严格检查。

11.炸药、雷管的支领必须按技术措施规定的数量,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扔、砸、撞。

12.炸药、雷管不准同车运输或与其他物品混装。

13.运输车辆必须挂好“危险品”标志,车辆驾驶应平稳,必须严格控制车速。

14.钻机钻完孔后,应立即检查孔深,做好记录并报告爆破技术人员。

15.装药前,应先清除炮孔周围的活石,并对炮孔的深度、堵塞、积水等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给爆破技术人员。

16.装药作业,必须使用木质或铜质棍棒。

17.装药作业过程中,若出现堵塞时,未装入敏感爆破器材前,应使用铜或木质长杆处理,严禁使用铁棒。

18.装填作业不得猛填狠压,严禁捣固。

19.装填作业应小心谨慎,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0.使用电雷管引爆时,联线前必须全部短路,起爆前,整个系统必须短路。

21.在联线时,必须从起爆点由远向近联线,并对所使用的雷管进行清点,确保支领数与使用数相吻合,经爆破组长、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22.因炮孔变更,支领的雷管炸药有剩余时,必须立即退库。

23.装药、填塞、联线作业全部完成后,必须会同段长、班长和爆破技术人员一起进行技术性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做起爆准备。

24.装药联线前,爆破危险区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

25.在装药或联线作业中途遇到雷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电雷管引爆时必须将雷管导线全部短路后,所有人员及时撤出。

26.爆破危险区内涉及到的钻、铲等设备必须于起爆前撤到安全地点。

27.装药、填塞、联线、检测等全部工作完毕后,发出起爆警戒信号,警戒人员进入警戒位置,其余人员撤出危险区进入避炮棚后任何人员不准再进入危险区。

28.进入避炮棚的人员不准紧靠棚壁,必须与棚壁保持必要的间距。

29.经检查确认警戒人员全部到位,危险区内确认无人后,发出起爆信号,起爆工根据信号及爆破技术人员的指令进行起爆。

30.起爆五分钟后,必须由段长、班长、爆破技术人员会同安全员共同对爆破现场进行检查明确无误后,才可解除警戒信号,警戒人员方可撤回。

31.放两炮时,必须确保两炮之间的距离大于200米,防止距离过近而使爆破网络受到影响。

32.两个炮区联线结束后,要各自联线到段长指定的避炮地点。

33.警戒工作必须由一名段长统一指挥安排。当两个炮区较远,警戒人员不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先后分别进行警戒,严禁两炮同时交叉进行警戒。

34.第一炮起爆后,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实地观察以下爆破效果及第二炮的联线网络是否被砸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第二炮的起爆。

35.如果一天两炮分布在南北两个采区,应上下午各一炮,下午爆破时要严格遵守爆破时间。

36.严格禁止两爆同时进行起爆。

37.禁止由不同的指挥人进行指挥警戒。

38.发现有盲炮,必须立即处理。处理盲炮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断电源,线路短路;

(3).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4).亦可采用水解法使之失效;

(5).若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时,也可重新联线起爆。

39.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边坡有滑落危险;

(2).爆破参数或炮孔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3).炮眼涌水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5).无安全通道和避炮措施;

(6).未严格按照规程作好准备工作。

40.全部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理保养好所用工具并妥善保管。

第12篇 炼铁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处理炉瘤和死铁层、铁罐残铁时,装药量、炮眼排列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可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

2、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作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3、雷管及炸药必须分别放置在距离高炉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带。

4、装置炮药必须由专人进行,装炮现场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每个药包应安放两个雷管,导火线燃烧时间不能小于2分钟。

5、必须设专人运送药包,其人员须听从放炮人员的指挥。

6、放炮时,高炉炉顶人孔、大、小钟、放散必须呈现开放状态。

7、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8、炮响后经过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0、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他作业。

11、领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应有原始记录;其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全部交付公安部门审核,并送归火药库。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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