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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1、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必须进行平稳操作即缓慢进行加载和卸载,以及运行期间保证载荷相对稳定。

2、防止容器超压、超温运行。

3、经常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渗漏现织,容器有无塑性变形、磨损以及其它缺陷或可疑迹象。容器及其连接管道有无震动、磨损现象。

4、检查安全装置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器具是否保持完好状态。

5、容器停止运行期间,要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经常保持容器的干燥和洁净,防止大气腐蚀。

6、要保持容器外表面的防腐油漆等完整无损。

7、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

a、容器的操作压力或壁温超过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极限值,而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控制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b、容器的承压部件出现裂缝、鼓泡变形、焊缝或可拆连接处泄漏等危及容器安全。

c、安全装置全部失效,连续管件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操作。

d、操作岗位失火,威胁到容器的安全。

8、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或严重威胁安全时,专责操作人员应做以下工作

a、立即泄放容器内的气体,使容器内压力下降。

b、停止向容器内输入气体。

c、作好与前后有关岗位的联系工作。

d、及时向车问级压力容器专责管理人员汇报情况。

e、检查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f、检查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等保护装置的工作情况是否完好。

g、检查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渗漏现象。

h、检查容器及其连接管道有无震动、磨损现象。

第2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水压试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⒈ 试验人员须做到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被试验的容器、管道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且制定完备的试验方案。

⒉ 试验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准备、检查工作,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⑴试验用水必须洁净,水温要高于5 ℃,否则要采取防冻措施;氧气专用容器、管道的试验用水应无油脂;

⑵ 采用的压力表必须经校验,且精度不低于1.5 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两倍适宜;在试验容器、管段系统中压力表不得少于两块;未经检验合格和铅封的压力表不准使用;

⑶ 应检查水泵是否完好,水泵与试验场地连接管是否畅通;容器专用的试验场地应设 2米高的护板,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管道试验有必要时要先制作支撑加固;

⑷ 不参与试验的设备或管线、仪表应用盲板隔离或拆除后暂以短管相连,并有明显标记和记录,以便试验后能拆除复位;

⑸ 检查各电器开关、线路是否完好;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并应用防水线,所有电器接触应良好;

⑹ 试验前,应检查安全阀、校对压力表,保持完好;容器、管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

⑺高压容器试验,必须有防护措施,以防发生意外。水压场地应用醒目字写上“高压试验”、“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⒊ 水压试验时,工作场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验人员不得进行其它工作。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容器、管道设计压力的1.25倍。 ⒋ 在同一试验场地,不准两容器同时试验。向容器、管道充水时,必须将空气排净后,再进行升压。

⒌灌水、升压、检查程序:

⑴往容器、管道系统内灌水时,应打开各高处的阀门,水由下部向上部充灌,以利排气。待水灌满后,关闭进水阀门,间隔一段时间后再向系统内补灌一次水,确认空气排净后,将进水和排水阀门全部关闭,然后用试压泵加压;

⑵ 试验升压应缓慢,加压到容器、管道设计压力时,确认无泄漏后再继续升至试验压力;根据容积、管径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降到设计压力进行检查;

⑶ 水压试验后,容器、管道无泄漏、无可见的异常变形,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压力表指针不下降即认为试验合格。

⒍试验时,绝不允许跳跃式的增压,降压时应平稳逐渐地降低,以防止水压冲击而破坏管接头的密封。

⒎试压过程中若发现焊缝、接口等处泄漏,应及时作出明显标记,泄压后进行修理,严禁带压修理。泄漏或其它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直至全部合格。

⒏ 水压试验时应认真观察,注意容器、管道形状的变化。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止试验。

⒐试压合格后,应将容器、管道内的水全部放净,并排至合适的地方,不允许就地随意排放,并注意安全。

⒑ 当容器、管道承压时,试验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禁止在带压状态下进行捻缝、焊接、敲打、紧固等工作。

⒒ 水压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妥善保管,不得乱放,以保持其灵敏、准确、可靠。

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试验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出具水压试验报告。

第3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工作规程

第140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1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划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142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瀑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143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44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145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计算,见附件五。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第146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pz≤p pt>pw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147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148条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pb≤p pbmin≥1.05pw第149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选用安全阀、爆破片的依据,就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150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151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产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152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平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153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154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155条 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并持证上岗,校验工作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第4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方可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中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臌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已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8.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

(3)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第5篇 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安全规程hab002―2001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机械企业对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锦西化工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世奇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化工机械行业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机械企业检修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排空置换要求、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检修作业安全要求、液压试验要求及气密性试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检验的化工机械企业。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本标准所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铁路罐车、罐式汽车和罐式集装箱。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排空置换要求

3.1 用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到企业进行检修,必须进行排污处理,将罐体内介质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卸除安全阀。未进行排污处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排空置换的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1.1 先将罐内的液化石油气液相按卸车的操作程序卸入其它储罐(包括回收罐)。

3.1.2 卸车后由于气相不能全部排尽,罐内存有一定压力,卸下导管后应把罐体行至安全地带。

3.1.3 在罐体的气相闸门处接上导管和临时火炬,把罐体内的气相通过临时火炬放散烧掉。临时火炬应设在罐体上风向或侧风向安全距离以外。

3.1.4 点火炬放散时,当罐内的压力降低到接近常压,从罐体的液相管通过导管注入自来水,直至水从火炬流出把火炬熄灭为止。

3.1.5 火炬熄灭后,拆下注水导管,把储罐内的水放出。

3.1.6 火炬熄灭后从气相管接上氮气或蒸汽管进行吹扫,以便把罐内残存的液化气和罐壁上的硫化物吹扫干净。充进的氮气或蒸汽从液相管排出(蒸汽吹扫前应先把温度计拆下)。

3.1.7 在排空、置换完成后,需将排污阀拆除,人工清除罐内氧化皮和液化石油气中不易气化的部分残余物质。入罐前,应执行本标准4.3条要求。

4.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

4.1 已进行排污处理的罐体,应由检修单位办理入厂手续,并经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入厂。入厂后应由检修单位专人负责全面检查,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方案。

4.2 罐体经全面检查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加热蒸煮置换。蒸煮时间应在4小时以上,温度达70―80度,并用水清洗干净。

4.3 置换后的罐体,卸下人孔盖板,在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罐内气体采样分析,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2%;

液化石油气含量<0.5%。

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6篇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石墨制压力容器;2.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3.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资格许可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专业机构的审核,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评审,为纳入相应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九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七条办理。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复验:(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五).超过有效期的。复验项目应当包括: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必要时需增加复验的项目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5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要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复验。第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自制的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属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渍石墨材料、压型石墨材料、复合炭-石墨材料和复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套的承压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浸渍石墨材料中的基体材料,以最终成型的温度区分,分为炭质材料、石墨质材料和半石墨质材料。在材料产品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基体材料的供货状态。 (三)不同供货状态的浸渍石墨材料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用于制造换热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质材料或半石墨质材料。(四)压型石墨材料包括挤压、模压、等静压和振动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换热管时,因成型工艺和后处理温度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用于换热器受压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时应增加复验热导率、电阻率、膨胀系数和渗透性等项性能。 (六)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浸渍剂和粘接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第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主体纤维材料应采用以下材料: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2.碳纤维或石墨纤维及制品;3.聚酰胺纤维;4.其他纤维和制品。(二).纤维及其制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妥善保管和贮存纤维及制品。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贮存不当造成纤维及其织品性能变化时,应重新检验,以确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三)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采用以下材料,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1.不饱和聚脂树脂;2.环氧树脂;3.呋喃或酚醛树脂;4.其它树脂。(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树脂和固化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增加复验热变形温度。如果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应进行复验,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制造过程中,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批准,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可由制造单位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设 计

第二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二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二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七条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八条 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7 ;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9 。

第三十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它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一).玻璃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两种方法:1.模型容器验证法;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二).在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不论是金属内衬还是非金属内衬,在设计计算时不计内衬强度。2.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容器自重和介质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它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3.设计限制。4.降解考虑。5.制作方法。6.组合单元。7.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 -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四).对于复合材料复合层的设计应注明以下内容: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类型; 3.树脂含量(重量比);4.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5.缠绕角(纤维缠绕成型工艺)。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或注册的范围制造。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生产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竣工图样应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外)。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向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二、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石墨件浸渍和粘接操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已经取得浸渍和粘接操作证书的人员,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石墨件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或不能完成一个正常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

第三十八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艺评定》(见附录a)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录b)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三十九条 当石墨制压力容器的钢制外壳受压时,钢制外壳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粘接工艺规程(cps)及材料修补工艺应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由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粘接工艺指导书。粘接试件应由本单位技术熟练的粘接人员(不得聘用外单位人员)操作。经评定合格的工艺应保存至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四十二条 对材料进行修补,应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工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凡是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的产品,应当制作粘接接头试件,并与产品同时粘接完成。

第四十四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 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容器粘接相同的条件与工艺。(四).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检验、评定应当符合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1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石墨零部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图样尺寸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砂眼、凹坑和裂纹,不得有深度大于或等于0.3mm的划痕等不连续突变的尖锐缺陷。

第四十七条 石墨管在组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应不低于设计压力值的2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块孔式换热器的石墨块件在组装前应当单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九条 制造单位检验员应对受压元件的材料标识进行确认,保证其可追踪性。

第五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应按图样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或增加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前,石墨制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4倍。试验用压力表应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五十二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清洁水。 (二).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 对于圆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换热容器每升高0.1mpa保压2~3分钟,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对于块孔式换热容器其升压速度应极缓慢,一般每2~3分钟升高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证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保压检查期间其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用连续加压来维持压力不变。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三).石墨换热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第五十三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

第五十四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炭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实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型和粘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粘接人员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玻璃钢零部件粘接工作的,再从事粘接工作时,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的工艺评定应当由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备上岗条件、技术熟练的人员按附录c《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的要求进行。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关工艺规程。

第五十七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第五十八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型和固化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 (三).能抵抗树脂胶液的浸蚀。第五十九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内缝用树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层树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保证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度和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缠绕张力;(五).采用金属材料制做内衬时,应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六).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七).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八).平层合板材料应与容器相同。

第六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验责任人确认。主要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二).在任意300mm×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三).总重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六十一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它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二条 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用阀门或其它方式断开。

第六十三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1分钟。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1分钟。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安装资格的单位。

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告知。第六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第六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一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和制造资格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使用证。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

第七十二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二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七十三条 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四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查和耐压试验。(一).外部检查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运行中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也可由使用单位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1.石墨制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内容:(1)石墨件表面不得有分层、碎片和裂纹等缺陷;(2)石墨件表面不得有渗漏现象存在。2.玻璃钢压力容器外部检查内容:(1)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黏结部位的裂纹、变形、泄漏等。(2)外表面玻璃纤维有无裸露,树脂层有无剥落、裂纹等现象。(3)玻璃钢压力容器与相邻的管道或物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4)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支撑或支座是否损坏、基础下沉 、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完好等情况。 (二).内外部检查是指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1.石墨制压力容器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与石墨制压力容器相连接的金属部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2.玻璃钢压力容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结构检查 :a.筒体与封头的连接(黏结)。b.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的部位。c.角接。d.搭接。e.封头。f.支座或支撑。g.法兰口。(3)表面缺陷a.腐蚀与机械损伤: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溶胀,应查明原因。b.压力容器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杂质、无纤维外露、无裂纹、无明显划痕。 c.容器内表面的巴氏硬度值不低于40,巴氏硬度试验按照gb3854进行。 三.耐压试验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1)压力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液体应为水或其它合适的液体。(2)液压试验时,应在压力容器的高位点上设置排气孔,以排出给压力容器加液时所产生的气体。第七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检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八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七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一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二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是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涉及本规程适用范围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以本规程为准。附录a: 石墨粘接工艺评定a1 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粘接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粘接接头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a2 评定的一般规则 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粘接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粘接接头抗拉强度的粘接工艺因素。a2.1 接头设计型式的改变;a2.2 任何表面准备的改变;a2.3 粘接剂牌号的改变;a2.4 粘接剂生产厂商的改变;a2.5 固化温度或时间的改变;a2.6 接头设计间隙的增加(超出评定合格值的10%)。 次要因素是指对要求测定的力学性能无明显影响的粘接工艺因素。a3 试件的准备 试件按产品设计接头的型式制作型式试验件。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试样10件的要求。a4 性能试验a4.1 拉伸试样 所有拉伸试样,粘接接头均处于试样的正中间。a4.2 试验方法 拉伸试验应当按hg/t 2378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粘接接头的抗拉强度。a4.3 剪切试样 试样的形式、数量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hg/t 2379《石墨粘接剂粘接剪切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a5 合格指标a5.1 每个试样的剪切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a5.2 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b: 石墨浸渍工艺评定b1 浸渍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浸渍工艺指导书,制取浸渍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浸渍深度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b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浸渍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浸渍产品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的浸渍工艺因素。b2.1 浸渍件表面杂物的改变;b2.2 浸渍剂牌号的改变;b2.3 浸渍剂生产厂商的改变;b2.4 烘房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的改变;b2.5 真空和压力的改变;b2.6 任何聚合温度或时间的改变;b2.7 石墨件拼接间隙和密度的改变;b3 试件的准备 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试样10件的要求。b.4 性能试验 浸渍石墨试件应当按下列标准的要求进行抗拉、抗压、抗弯强度、线膨胀系数和增重率试验:b.4.1 抗拉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5-1329的规定;b.4.2 抗压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1330的规定;b.4.3 弯曲强度试验hg5-1331的规定;b.4.4 线膨胀系试验应数当符合;b.4.5 增重率试验应当符合hg5-1336的规定。b.5 合格指标每个试样的强度性能试验数值应不低于被浸渍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c: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讨论稿)c1 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成型和粘接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c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成型和粘接工艺:c2.1纤维含量及结构。c2.2树脂类型、固化方法及时间。c2.3模具材质、脱模剂及脱模方法。c2.4壁厚。c2.5内衬。c2.6开孔、管件及封头等。c3 试件的准备粘接接头剪切强度检验按相关标准制备试样,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c4 不同工艺评定的特殊要求1.纤维牌号。2.纤维表面处理剂牌号。3.树脂类型、牌号。4.固化剂牌号。5.浸渍方法。6.纤维含量。7.工艺方式。8.固化时间和温度。

第7篇 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

所谓容器,通常指盛装固体、液体及气体等物料的器皿构件。压力容器,从广义上讲,包括所有承受流体压力载荷的密闭容器。通常,压力容器指的是那些比较容易发生事故,特别是事故的破坏性较大的特殊设备。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内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属于我国安全技术监察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造成压力容器发生事故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安全附件不全、技术管理混乱等原因。

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压力容器作为石油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合格证》及本单位的《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要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必须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1、平稳操作

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2、防止超载

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3、状态监控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工艺条件,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设备状况,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入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安全装置,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4、紧急停运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这些现象主要有:

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过量充装;液位失去控制;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第8篇 压力容器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阀门、管路使用前,必须进行脱脂处理;对新安装的容器、管道,还必须用氮气吹扫置换。

2、投运前,必须检查确认无泄漏,安全阀完好,压力、温度、液位等指示正常。运行中,严禁超压、超流量和超压差。

3、对同一氧气球罐,不得同时启动两台氧压机进行充氧。

4、定期校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氧气压力表必须有禁油标志,严禁油压表与禁油压力表混用。

5、新装填或长期停机的分子筛在使用时,应对其彻底活化,活化时间不小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倍。

6、对水浴式液氧汽化器,氧气出口压力不得低于0.3mpa,出口温度不得低于0℃。

7、定期测定氮气、氩气场所的含氧量;低于18%时,应加强通风。

8、氧气管壁温度不得超过70℃;严禁明火及油污靠近氧气管道及阀门。

第9篇 压力容器及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规范员工行为,实现作业标准化 ,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 场站内 压力容器 及管道的操作与维护

3风险辨识

物体打击、爆炸

4 防护用品

安全帽、工作服鞋

5操作流程

5.1 开机前

5.1.1 检查安全阀、压力表 按期检定,并处于完好状态 。

5.1.2 容器及管道的外壳、阀门是否有锈蚀。

5.2 运行中

5.2.1 检查 压力表 指示是否在规定值内( 0.50 ~0.80 mpa 0.80 mpa 0.80 mpa)。

5.2.2 检查主要受压元件是否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现象。

5.2.3 检查安全阀是否正常。

5.2.4 压力容器每班排水一次。

5.2.5 严禁对压力容器、管道进行敲打。

5.3 维护与检修 维护与检修

5.3.1 检修前必须关闭气源, 排空余确认无压后方可作业。 严禁带压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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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严禁对压力容器进行焊、割作业。

5.3.3 严禁无证人员对压力管道进行焊、割作业。

5.3.4 安全阀、压力表半年校验一次。

6应急措施

6.1 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根据害情况进行处置。

6. 2发生爆炸事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汇报上级领导,启动公司级的应急救援方案。

第10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最高工作压力(pw) (注:)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注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30.025m; 注: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1. 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 注: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注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甲烷等。 注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①极度危害(ⅰ级)< 0.1mg/m; ②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 ③中度危害(ⅲm级)1.0~<10mg/m; ④轻度危害(ⅳ级)≥10mg/m。 举例: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注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三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02mpa·m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第五条 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人正式制造。

第六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 材料(内容:略)

第三章 设计(内容:略)

第四章 制造与现场组焊(内容:略)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内容:略)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0二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0三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一0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

2.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

3.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0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一0六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一0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第一0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厂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一0九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一一o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人运行。

第一一一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人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人。

第一一二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一三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乎使用的质量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20d2表面探伤,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探伤,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不宜小于100mm。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补焊后重新做热处理。

5.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一一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一一五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一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4.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第一一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两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一一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一一九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一二0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章 安全附件

第一二一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一二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或爆破片。若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一二三条 若安装安全阀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组合共用结构。采用组合共用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

第一二四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一二五条 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第一二六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第一二七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第一二八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采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则系统中每个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应与其相适应。

第一二九条 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一三0条 压力容器设计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爆破片的调整依据,应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一三一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检验报告; (4)监检报告; (5)其他特殊要求。

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阀座喉径,mm (6)排放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9)出厂年月。

第一三二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一三三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或与连接在压力容器气相空间上的管道相连接。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面积。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数个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人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面积总和。

4.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中间截止阀门。对于盛装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清洗,可在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装截止阀,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一三四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一三五条 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必须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在场。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三六条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影响减压阀可靠地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第一三七条 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一三八条 压力容器内的介质为腐蚀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则该压力容器设计总图样上,应注明选用爆破片的材质及所确定的爆破压力。

第一三九条 对压力表的选用要求: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一四0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一四一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有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一四二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一四三条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高压容器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采用板式或自动液面指示计,并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记。

第一四五条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晰。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使用单位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第一四六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1.超过检验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一四七条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温度计),严防超温。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第一四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一四九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五0条 本规程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压试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⒈ 除设计图纸规定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一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得采用气压试验。气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容器、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气压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⒉ 气压试验前,应复查有关技术文件,制定试验方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⒊ 试验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准备、检查工作,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⑴气压试验时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气温不得低于15℃;氧气专用容器、管道的试验用气应无油脂;具有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管道,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和置换,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⑵ 采用的压力表必须经校验,且精度不低于1.5 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两倍适宜;在试验容器、管段系统中压力表不得少于两块;未经检验合格和铅封的压力表不准使用;

⑶ 容器专用的试验场地应设 2米高的护板,保证有足够的强度;管道试验有必要时要先制作支撑加固;

⑷试验前,应检查安全阀、校对压力表,保持完好;容器、管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

⑸ 不参与试验的设备或管线、仪表应用盲板隔离或拆除后暂以短管相连,并有明显标记和记录,以便试验后能拆除复位;

⑹高压容器试验,必须有防护措施,以防发生意外。试验场地应用醒目字写上“高压试验”、“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⒋ 试验时,工作场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验人员不得进行其它工作。

⒌ 升压、检查操作程序:

⑴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 5~10分钟,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再次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逐渐升压到试验压力,每一级稳压 3分钟,升压过程中应设专人观察压力表的情况,并保持与操作人员及时联系,以便准确升压和及时停机;

⑵当压力表上升到试验压力时,立即关闭进气阀门,使输入容器、管道的气体稳压 10~30 分钟后进行检验,以目测无泄漏、无变形则认为气压试验合格;

⑶气压试验合格后,降至设计压力进行稳压检查,时间不少于30分钟,禁止急剧升压和超压试验;经肥皂液或其它检漏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异常变形,压力不降,则严密性试验合格;

⑷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应随即开启排放阀门,将容器、管道内气体缓慢排空,以保安全。

⒍试压过程中若发现焊缝、接口等处泄漏,容器裂纹、鼓包、变形、泄漏,应及时作出明显标记,卸压后进行修理,严禁带压修理。泄漏或其它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直至全部合格。

⒎ 当升压超过设计压力时,任何人不得接近容器,试验人员应移至安全处观察。

⒏ 当容器、管道载压时严禁紧固、拆卸螺栓和锤击敲打。

⒐ 试验完毕对容器的卸压应缓慢进行,严禁不卸压中断试验或离人,然后将系统恢复。

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试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出具气压试验报告。

第12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措施

1钢板

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1.1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1.1.3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3的规定,表3中q245r和q345r钢板在下述使用条件下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高合金钢钢板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2钢管

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2.1.1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许用终轧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来代替。

2.1.2gb 9948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的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b)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钢管,应分别进行-20℃和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1j。10和20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20℃和0℃。

2.1.3gb6479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钢中含硫量应不大于0.020%;

b)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c)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钢管,应分别进行0℃和-2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别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0℃和-20℃。

2.1.4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其钢号、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温度(即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按表6的规定。表中16mn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p≤0.025%、s≤0.012%的规定,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钢管进行-4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钢管的相关规定见4.2.2和4.2.3。

2.2高合金钢钢管

钢管的标准、壁厚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7的规定。钢管的交货状态应按表7中相应钢管标准的规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钢号中的统一数字代号系按gb/t20878的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十二篇)

1、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必须进行平稳操作即缓慢进行加载和卸载,以及运行期间保证载荷相对稳定。2、防止容器超压、超温运行。3、经常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压力、操作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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