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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9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篇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 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 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 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 锅炉质量证明书;

(6)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热功率(mw);

(4) 额定出水压力(mpa);

(5) 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 制造厂名;

(7)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 制造处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装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 锅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尽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条 锅炉受压无伯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换、敌表、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烛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技术校核资料。施工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挡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村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 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的规定。

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 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 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 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同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 受压元件上形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 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 对于卧室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接连接的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

(1) 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 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 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5) 锅炉的打破常规结构应利于排污;

(6) 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锅米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

(8)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 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

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炎焰接角。

第28条 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

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30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 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4条 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小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同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 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 mm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 锅炉受压元件下,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是容纳密封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 mm。

(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

(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不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 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42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 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中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锅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

(4) 扶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 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 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 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 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 mm为合格。

第43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46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水压试验。

第49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等。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 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5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湿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53条 焊件接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54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2)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3)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过6 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 mm。

第5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湿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的规范相同。

(4)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57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外观检查

第5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 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 mm。

第59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中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扣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1。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于湿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作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低于120℃、额定热工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的名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的每10个锅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4) 当环缝的母材的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5) 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 产品检查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板的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

第67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的,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与焊缝表面的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

试样的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规定的进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下限为合格。

第69条 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两个,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尺寸见图5-2。图中试样宽度b为30mm,试样长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轴直径,mm;so -试样加工后的厚度,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时,so 为板厚;当板厚大于20 mm时,so 为20 mm。

试样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应用机械方法去除,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试样拉伸面的棱角应修成半径不大于2mm的圆角。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须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2。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2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条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度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

第70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面弯和背弯可各算一项),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若拉伸和弯曲的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产品焊缝也不合格。

第六节 水压试验

第7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务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m。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悠扬,应在制造单位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7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条 锅炉受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74条 在锅筒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接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ⅰ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第76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接

第77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事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度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78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79条 胀接管子的锅管或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80条 胀接管子材料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和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 mm。

第81条 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肛管率一般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hn--内径控制法的胀管率,%;

d1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s --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 --未胀时管孔实测内径,mm。

第82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嗽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超点与管板( 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工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五分之一。

第83条 胀接客端不应有起应、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84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85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铸铁锅炉

第8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丈夫力不超过0.7mpa的锅炉可以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过此范围的锅炉不应采用铸铁制造。

第87条 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地密封。

第88条 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以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形式、同铸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89条 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9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 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 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水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91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92条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93条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94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要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征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96条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恶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97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98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105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107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114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工直流式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壁表面。

第117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保护装置

第118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第120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第122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装置。

第123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动关闭。

第六节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125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内径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应状泄放阀。装设泄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128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29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130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量高点1m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压措施;

(3) 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 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 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 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131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32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134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35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137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40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挂靠2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142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146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

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147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48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第十二章检验

一、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 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和第205条的相应条款进行。

三、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 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149条 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运行状态下定期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150条 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 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3) 发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151条 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 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外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3) 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外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及低温区管壁;

(4)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5) 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腐蚀和裂纹;

(6)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 锅筒和衬砖接角处有无腐蚀;

(8) 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 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12) 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第152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153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1的规定。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第154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漫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额定出水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环境温度高于5℃时进行,否则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第155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 胀口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3) 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压试验后,无可见的残余变形。

第156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人员签字。

第2篇 小型燃油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试用

1.司炉工必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 锅炉房内及油箱周围严禁烟火,油箱间门要常开通风。

3. 启炉前要检查油管、油箱、油泵、截门有无漏油,确认油箱油位正常。

4. 当锅炉开启后,若发现不升温,要立即停机,检查锅炉是否缺水。

5. 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油管、油箱、油泵、截门有无漏油,压力表(水、油)、温度表是否正常。

6.加热淋浴水前,检查冷水箱是否注满水、油位、给油管道是否正常;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点火。

7. 循环泵开启后,检查系统压力应稳定,发现异常要采取补水等措施。

8. 系统运行中要随时检查,发现无水要立即停机。在加热淋浴水过程中冷水水箱必须有水。

9. 在加热淋浴水过程中,当发现循环泵异常时,要立即停机检查。

10. 发现锅炉燃烧机、循环泵异常,要立即停机。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切断燃烧机电源,并及时汇报。

11. 经常观察回水水箱水位及水泵出水压力显示,若发现缺水及压力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若不能排除故障,要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

12. 每班必须排污一次。锅炉水质处理系统按规定操作。

13. 燃烧机故障指示灯亮时,要立即汇报,禁止司炉工擅自处理。

第3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

2、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3、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4、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5、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6、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7、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8、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9、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

1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5)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13、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煮锅除垢,具体时间视锅炉用水的水质而定。

14、炉体内部的停炉保养方法由停炉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停炉不超过1个月,可用湿法保养,1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保养。

第4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经考试合格并持有该设备操作证者,方准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和性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着装。

2、入冬前,对锅炉本体进行全面检查,清除污垢,保证正常运行。

3、点火前,要检查锅炉状态及水循环是否畅通。

⑴、膨胀水箱有水,且膨胀管不能拉目阀,并保持畅通。

⑵、压力表灵敏、可靠,做到定期校验。

⑶、各种阀门处在正常位置。

⑷、锅炉(包括系统)不能结冻,一旦结冻停炉处理,确保系统畅通后,方可点火。

4、每班工作中,注意观察锅炉运行情况及压力表、水位和燃烧状态,当锅炉严重缺水时,禁止向炉内加水,必须停炉处理。

5、锅炉压火时,要注意锅炉水位,必须在满水状态且火势减弱时压火。

6、按规定填好记录。

第5篇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一、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电源开关应合上,电压正常。

2、查看上一班的运行记录,了解锅炉运行状态,如果是停炉,应了解停炉原因和时间。

3、打开供水阀检查自来水压力是否正常(应是0.55mpa左右),锅炉补水箱的水位不应超过玻璃液位计的一半。

4、检查各压力表阀是否打开,各压力表是否灵敏准确,烟囱风门是否打开。

5、检查管道煤气阀门启闭是否正确,管道气压力应在380pa左右。

二、启动热水炉供应热水

1、合上配电开关箱内的开关,给锅炉送电。时间继电器开关拨至on位置。

2、将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温度控制旋钮设置到70度。

3、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开关到“on”位置启动锅炉,此时电源指示灯(红)亮,锅炉的风机应该运行,约45秒,燃烧器点火,此时指示灯亮(绿),完成启动过程。

4、打开与启动的锅炉相对应的热交换器一次循环水泵管道上的阀门。(只启动一台锅炉的情况,则关闭另一台热交换器的冷水阀)。

5、将一次循环泵的转换开关转到“自动”位置,启动与锅炉相对应的水泵。

6、检查热水罐上的温控器是否设定在60∽65℃。

7、打开回水泵管道上的阀门,按电钮,启动任意一台回水泵。

三、运行管理及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自来水压力、锅炉补水箱水位、石油气压力、锅炉内和热水罐内的水温。以上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来水压力0.5∽0.55mpa

补水箱水位不超过玻璃水位计一半。

锅炉内水温70∽80℃。

热水罐内水温60∽65℃。

石油气压力280∽380pa

2、经常检查锅炉和水泵的运行状态。发现锅炉故障指示灯(红)和超温指示灯(红)亮时,要及时排除故障,重新启动。发现水泵有异常声音或严重漏水,必须立即停泵维修。

3、在一次循环水泵运行情况下,热交换器冷水出口温度应超过60℃,如温度低于55℃,则要检查原因,如果是热交换器结垢,则需要清洗处理。

4、两台锅炉应轮流使用,使两台累计运行时间大致相同。

5、接班后,交班前必须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平时每2小时记录一次。

6、如需锅炉自动定时启、停,则将时间继电器调至所需的启、停时间,开关拨到“auto”(自动)位置。此时应关掉相应的一次循环水泵,待锅炉启动时,再启动循环水泵。

7、如锅炉内或热水罐内的水放干净,重新加水后,必须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干净,否则循环泵或回水泵不能工作。

四、停炉操作

1、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开关到“off”位置,锅炉即停止运行。

2、将一次循环水泵转换开关转至“停止”位置。

3、如用户不需要供应热水,则停止回水泵运行;如用户继续用热水,则回水泵继续运行。

4、关闭石油气阀门。

5、打扫锅炉房卫生。

五、设备维护、保养:

1、如果连续停炉超过3天,则重新启动需将供水系统(包括热水罐)内的剩余水排放干净,重新灌入新鲜的自来水。

2、锅炉内的一次循环水三个月更换一次。(注意:任何时候锅炉内必须充满水)。

3、一般情况下,一年用高级除垢剂清洗一次板式热交换器。如结垢严重,影响热交换,则随时进行清洗。

4、如发现锅炉内结垢严重(具体反映在排烟温度明显升高和每小时用煤气量明显增加)。则请厂家技术人员指导清洗锅炉。(注意:清洗剂对金属应无腐蚀性)。

5、系统的压力表和温度计每年要送技监部门校验一次或更换新表。

6、石油气系统出现故障,不是紧急情况一般不要自行修理,要及时通知燃气公司派人来处理。

7、操作人员除熟悉本规程外,还要熟悉本供热系统设备(如锅炉、水泵、热水压力罐等)的结构、性能和维护、保养要求。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的指引进行维护保养。

第6篇 燃气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全自动燃气常压热水锅炉机组在使用周期内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杜绝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便于操作检修人员进行科学规范、正确的操作、维护、保养,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安全注意事项

1、燃气热水锅炉房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机房内禁止存放油脂、木材等易燃物品,机房内严禁吸烟、闲杂人员严禁进入。 2、操作人员要熟知热水锅炉各部件性能、结构,明确各主要部件的安装位置及作用,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锅炉房操作设备。 3、进入燃气热水炉机房的操作人员必须携带燃气报警仪,合闸送电前,必须检查室内燃气,确保室内燃气浓度不得高于0.5%,否则严禁合闸送电,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4、开机前必须检查确认供电电源电压符合要求,不得出现缺相或接地故障;电控及机械设备符合设备完好标准要求,严禁带故障开机。 5、开机前必须确保冷、热水循环热交换系统循环水泵,各阀门完好启闭灵活,压力表、温度计等设施完好,管路系统无泄漏,补水水箱水位符合规定标准,否则禁止开启机组。 6、开机前必须检查燃气气供气系统,确保无泄漏、压力正常符合规定(>8kpa),若气压异常,禁止开机。

二、循环水泵的操作程序

1、启动燃烧器前,必须先启动1#循环泵,水泵启动后,检查循环系统压力在0.13mpa时为正常,如果压力表指针来回游动,说明系统内存有空气,必须要将空气排除,等待水泵运转正常后,再启动2#水泵。 2、确认1#水泵运转正常后,启动2#水泵,检查水泵压力表指针在0.4mpa时为正常,指针来回游动时必须将空气排除,排至水泵运行正常。 3、确认循环系统水泵温度、声音正常,循环运行正常平稳后,做好启动燃烧机的准备工作。

三、燃烧器的操作程序

1、cwns系列全自动燃气常压热水锅炉采用锅炉电脑自动化控制,设备采用一键式控制,所以操作人员严禁擅自改动已设定运行参数。 2、启动燃烧器前,必须打开燃气供气管路蝶阀,确保燃气管路供气压力必须保持在

- 1 - 0.006mpa—0.015mpa之间,锅炉水位符合规定标准,否则严禁启动燃烧器。 3、将配电柜电源空气开关合闸,使锅炉控制器得电,此时锅炉控制器电源指示灯亮,液晶屏进入初始画面。经过5秒后,当液晶屏进入主界面后按下“启动”按键,此时控制器进入自动控制状态。 4、燃烧器启动后,送风机电动机旋向应与标识方向一致,此时燃烧器进入检漏、点火自动控制程序,操作人员只需观察伺服电机、检漏控制器、点火控制器动作情况,当发现有异常时,正确规范的进行处置。 5、燃烧器点火过程中,如程控器故障灯亮,请按故障复位按钮,燃烧器复位后将重新启动。若按上述方法操作的三次后机组不能正常工作,必须停机检查故障原因经正确排除后方可正常启动机组。 6、在正常启动周期内,操作人员必须注意燃烧器启动过程是否正常;待燃烧器正常点火后,必须观察火焰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常声音。 7、燃烧器正常点火运行后,操作人员要注意观察循环系统、燃烧系统的运行参数,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时刻观察补水水箱水位,严禁锅炉设备缺水运行。

四、停机操作程序

1、当冷水循环换热系统水温达到使用要求时,首先按下锅炉控制器“停止”按键,此时锅炉控制器进入停止运行状态,燃烧器同样停止运行。 2、燃烧器停止运行后,依次按下冷、热循环水泵“停止”按钮,停止运行循环水泵;若长期停机必须将配电柜内所有空气开关断电、总电源隔离刀闸断开。 五、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 1、维护保养设备时必须在停机断电状态,严禁在设备运行期间擦拭、维护保养设备,严禁用水清洗设备部件,严禁使用湿抹布擦拭火焰观察口玻璃。 2、燃气热水炉操作人员在机组运行期间,应经常巡视检查机房内各设备、仪表的运行状况,及时规范填写相关记录。3、按规定要求进行年检。

第7篇 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

2、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3、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4、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5、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6、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7、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8、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9、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

1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5)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13、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煮锅除垢,具体时间视锅炉用水的水质而定。

14、炉体内部的停炉保养方法由停炉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停炉不超过1个月,可用湿法保养,1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保养。

第8篇 燃煤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总则

1.1编制的目的

为了确保在取暖期间热源锅炉的安全运行,促进和提高司炉人员安全操控技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运行事故的发生,提高供暖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仅限于本企业内部燃煤热水锅炉使用。

1.3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实提高供热质量,保障社会和谐安定,同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提升热源锅炉经济运行标准。

二、 操作规范

2.1 锅炉启动运行前注意事项

2.1.1 司炉人员应认真学习锅炉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2 新安装锅炉应由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对锅炉进行调试,具备点火条件后,在生产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点火启动。

三、 点火启动

3.1 点火前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3.1.1 与尚在施工的现场及有关系统之间,已有可靠的隔离和隔绝。

3.1.2 每个取暖期的第一次点火,需按规程进行烘炉7-10天。

3.1.3 地面整洁,运行人员能安全通行。

3.1.4 具备充分可靠的证明、通讯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畅通。

3.2点火设备及系统应具备的条件

3.2.1 压力表、安全阀经专业机构校验合格,确保状态良好。

3.2.2 热仪表均已调试完毕,能够正常使用。

3.2.3 锅炉防爆门安装符合要求,能可靠动作,动作时喷出气体不会烧伤工作人员和引起火灾。

3.2.4 运行事故照明,越限报警及锅炉各种保护系统动作检查试验状态良好。

3.2.5 水处理系统能连续供应足够量的软化水。

3.2.6 炉膛及返料器上风帽小孔畅通。

3.2.7 布风板上应铺厚度300㎜的直径0-8㎜的炉渣。

3.2.8 底料上层已具备木柴或木炭烧成的100㎜炭火层。

3.2.9 开启进回水阀门、开启系统循环泵、进回水路畅通。

3.3 点火

3.3.1 将炭火层在床料上扒平,未烧透的木炭清除,投入少量引火炭。

3.3.2 启动引风2分钟,再启动送风,此时一次风应尽快超过最小风量,否则会引起低温结焦,炉内明火消失转暗,稍后火色由暗转为暗中带红,出现类似红绸飘舞的红色大浪。此时调风要准确,用大钩拨料防止硫化死区,局部结焦。

3.3.3 此前可人工向炉内少量投煤,当风量调节到临界风量时,炉内火色由暗红转为桔红,此刻启动给煤机,很快床温升至700-800℃,时间约2-3分钟,此时调风要快,给煤及时,既要防止结焦,又要防止灭火。在无把握的情况下,宁可灭火也不要超温结焦。

3.3.4 在料层温度升至850℃时,根据温度变化趋势,提前调一次风量,减小温度波动幅度,使床温逐渐稳定在900-950℃之间。

3.3.5 当床温达到900℃左右,硫化正常,床温上升平稳,维持给煤量,一次风开始维持临界硫化风量,可适当调整给煤机的转速,控制炉温。燃烧正常后,开启返料风门,使其硫化循环,如床温下降很快,可适当放灰,稍增给煤量。重复操作,直到反料器安全投入运行。

四、 运行监视

4.1 运行应加强床温监视,炉温过高时结焦,过低时熄火,一般控制在850-950℃之间。如进行炉内脱硫,床温控制在850-870℃之间,最高不能超过900℃,否则会降低石灰石利用率。当炉温升高时,开大一次风门;炉温低时,关一次风门。超高时(1000℃)停煤加风,低于800℃时,应加煤减风,但风力最小也要保持最低硫化状态。若温度继续下降,应停炉,查明原因在启动。

4.2 料层厚度的控制

为了保证锅炉稳定运行,经济运行,料层压差保持在700-800pa之间,料层压差超过此值时,可通过放渣来调整。放渣原则是少放勤放,一次放渣太多,会影响锅炉的稳定运行、出力和效率。

4.3 炉膛物料浓度的控制

一定的物料浓度,对应着一定炉膛压差值,控制炉膛压差值可以控制炉膛的出力,正常运行中炉膛压差值维持在700-900pa,若差值太大,通过放循环灰来调整,放灰原则是少放勤放。

4.4 二次风的投入和调整原则

约60%负荷时开始投入二次风,当一次风不满足炉温的情况下,当总风量不足(过热器层氧含量低于3-5%时)可逐渐开启二次风,随着锅炉负荷增加,二次风量逐渐增大。

4.5 返料器控制

运行中,加强监视返料器床温,防止超温结焦,最高不宜大于950℃,当返料器床温过高时,应减少给煤量和负荷,查明原因后消除。

4.6锅炉出力调整

当增荷时,应当少量增加一次风和二次风量,再少量加煤,如此反复调节,直到所需出力。增负荷率一般控制在2-5%/分之间,;减荷时,应先调整煤量,再适当减少一次风和二次风量,并慢慢放掉一部分循环灰,以降低炉膛压差,如此反复操作,达到目的为止,紧急情况下,减荷率可达到20%/分,一般情况控制在5-10%/分。

4.7 锅炉压火

4.7.1 暂时停运时,可以进行压火操作,加大给煤量,使炉温升高到930-950℃停止给煤,待炉温降至850℃时,迅速关闭风门,立即停一次、二次风机和引风机,关闭风机调节风门及其它风门,同时关闭返料风门,放掉循环灰。

4.7.2 需要长时间压火时,风机停运后,应迅速打开炉门,均匀地加一层约30㎜厚的烟煤,压火时间长短取决于静止料层温度下降的速度,料层的薄厚。重新启动时,料层温度不应低于600℃.

4.7.3锅炉的压火再启动

启动前打开炉门,观察煤层燃烧和床料底火情况,当煤量过多时,可扒出一部分,再加少量烟煤搅拌均匀,当上层已烧乏,炉温又较低时,可加少量烟煤搅拌均匀,稍停3-5分钟后,启动引风机,小风量转动3分钟,充分排出炉内可燃气体,再启动一次风机,调至点火风量,当床温达到800 ℃时,启动给煤机,逐渐加大给煤量,通过调整煤量和一次风控制床温,随后将返料器投入,在20-30负荷时运行一段,然后按需要升负荷。

五、 停炉

六、 正常停炉,先停止给煤,待床温降至800 ℃以下时,依次停二次风机、一次风机、引风机,放掉返料器灰。

第9篇 酒店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3

酒店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三)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一)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电源开关应合上,电压正常。

2、查看上一班的运行记录,了解锅炉运行状态,如果是停炉,应了解停炉原因和时间。

3、打开供水阀检查自来水压力是否正常(应是0.55mpa左右),锅炉补水箱的水位不应超过玻璃液位计的一半。

4、检查各压力表阀是否打开,各压力表是否灵敏准确,烟囱风门是否打开。

5、检查管道煤气阀门启闭是否正确,管道气压力应在380pa左右。

(二)启动热水炉供应热水:

1、合上配电开关箱内的开关,给锅炉送电。时间继电器开关拨至on位置。

2、将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温度控制旋钮设置到70度。

3、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开关到“on”位置启动锅炉,此时电源指示灯(红)亮,锅炉的风机应该运行,约45秒,燃烧器点火,此时指示灯亮(绿),完成启动过程。

4、打开与启动的锅炉相对应的热交换器水泵管道上的阀门。

5、检查热水箱上的温控器是否设定在60-65℃。

(三)运行管理及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自来水压力、锅炉补水箱水位、管道液化气压力、锅炉内和热水箱内的水温。以上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来水压力0.5-0.55mpa

补水箱水位不超过玻璃水位计一半。

锅炉内水温70-80℃。

热水箱内水温60-65℃。

管道液化气压力280-380pa

2、经常检查锅炉和水泵的运行状态。发现锅炉故障指示灯(红)和超温指示灯(红)亮时,要及时排除故障,重新启动。发现水泵有异常声音或严重漏水,必须立即停泵维修。

3、接班后,交班前必须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平时每2小时记录一次。

(四)停炉操作:

1、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开关到“off”位置,锅炉即停止运行。

2、将水泵转换开关转至“停止”位置。

3、如暂不需要供应热水,则停止水泵运行;如继续用热水,则水泵继续运行。

4、关闭管道液化气阀门。

5、打扫锅炉房卫生。

(五)设备维护、保养:

1、如果连续停炉超过3天以上,重新启动需将供水系统(包括热水箱)内的剩余水排放干净,重新灌入新鲜的自来水。

2、锅炉内的一次循环水三个月更换一次。(注意:任何时候锅炉内必须充满水)。

3、一般情况下,一年用高级除垢剂清洗一次板式热交换器。如结垢严重,影响热交换,则随时进行清洗。

4、如发现锅炉内结垢严重(具体反映在排烟温度明显升高和每小时用煤气量明显增加)。则请厂家技术人员指导清洗锅炉。(注意:清洗剂对金属应无腐蚀性)。

5、系统的压力表和温度计每年要校验一次或更换新表。

6、管道液化气系统出现故障,不是紧急情况一般不要自行修理,要及时通知燃气公司派人来处理。

7、操作人员除熟悉本规程外,还要熟悉本供热系统设备(如锅炉、水泵、热水箱等)的结构、性能和维护、保养要求。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的指引进行维护保养。

第10篇 14mw高温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一)烘 炉

第一条 新建或大修炉墙后的锅炉,必须进行烘炉。

第二条 烘炉前:

1、水压试验合格。

2、备好烘炉燃料、工具、安全护具及照明设施。

3、做好炉膛出口温度测点及取样点的准备工作。

4、安装好烘炉用的临时设施。

5、具备点火条件。

6、各排水阀、取样器阀门全部关闭。

7、打开再循环阀门和排气阀门。

8、如须继续煮炉,要准备好连续煮炉的工作。

第三条 烘炉时:

1、开始烘炉,严禁用烈火烘烤。

2、烘炉初期要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起动风机进行强力通风。

3、烘炉时间要根据锅炉型号、炉墙结构、炉膛温度、砌筑质量等因素决定,新安装锅炉按出厂技术要求决定。燃烧强度根据锅炉尾部烟气温度进行控制。

4、烘炉,温度要缓慢升高,火焰分布均匀,严禁急剧变化、灭火、断火。

5、监视炉墙变化,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锅筒及各联箱的膨胀要随时监视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措施消除。

7、烘炉温度到第一次恒温时,每班定期排污一次,加强水循环,使各部受热均匀。

8、冬季烘炉,要采取防冻措施,保持锅炉房内室温在5℃以上。

(二)煮 炉

第一条 煮炉前:

1、锅炉附机、燃料系统、软化水系统、给水系统均要试运行。

2、各系统配置的热工仪表、声响光色、信号、永久照明、通讯联络及消防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试运合格。

3、检查上、下锅筒、联箱的锈垢情况以确定煮炉时的加药量。

4、准备好煮炉的药品,现场应清扫干净。

5、烘炉后,锅炉要在工作压力下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烘炉与煮炉连续进行时,则水压试验可改在煮炉后检查完毕进行。

6、化验人员准备好化验所用器具和药品。

第二条 煮炉时:

1、锅炉水要加至锅筒二分之一处,并保持常压,打开再循环阀门。

2、根据锅炉类型,按规定确定煮炉煮炉加药量:

┏━━━━━━━━━┯━━━━━━━━━━━━━━━━━┓

┃│ 加药量(kg/m水容积)┃

┃药品名称├─────┬─────┬─────┨

┃│第一类锅炉│第二类锅炉│第三类锅炉┃

┠─────────┼─────┼─────┼─────┨

┃氢氧化钠(naoh)│2-3│3-4│5-6┃

┠─────────┼─────┼─────┼─────┨

┃磷酸三钠(na3po4) │2-3│2-3│5-6┃

┗━━━━━━━━━┷━━━━━┷━━━━━┷━━━━━┛

注:①、药品纯度100%;

②、准备药量为总加药量的1.25-1.5倍;

③、水锈铁锈特别厚时,其加药量要增加50-100%;

3、加药前将药调配成20%的浓度,严禁将固体药直接入炉。

4、加药时,所用药品一次加完。

5、煮炉期间要定时化验炉水碱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排污。要随时监视和记录锅炉膨胀变化情况。

第三条 煮炉后,检查锅筒、水冷壁、下联箱无异常并进行内部清洗,再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条 检查确认锅炉各部件及辅助设备、安全附件、电器仪表安全可靠,并进行冷态试车,保证状态良好。

第二条 按规定对锅炉及采暖系统加水,要及时排风,并保持安全运行压力,检查人孔、手孔等各部位有无渗漏情况。

第三条 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

第四条 水循环系统定压和调压由专业人员进行,调压完毕后,禁止随意调整。

第五条 起动引风机2-3分钟后,再开鼓风机对炉膛和烟道进行通风。

第六条 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必须经过技术检验和水压试验后方可点火。

第七条 点火前要启动循环水泵,待系统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

第八条 点火后必须缓慢升温。

第九条 并炉时必须缓慢操作,两炉水的温差不大于15℃时才可进行并炉。

(四)正常运行

第一条 随时检查压力表和温度表是否正常;随时检查集气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条 根据锅炉负荷及燃煤燃烧情况,调整炉排速度及煤层厚度,合理配风。

第三条 每周做一次安全阀手动开启试验,检查安全阀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条 每班排污一次,根据水质化验情况,适当增加排污次数。第五条 第六条 分析报告,按循环水量及时对水质进行软化水,以免锅炉内部结垢。

第五条 定期巡回检查运转设备,及时做好维修保养。

(五)紧急停炉及暂时停炉

第一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紧急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安全阀或排污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条 紧急停炉,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1、停止供给燃料和通风,将炉膛里的燃煤扒出或用砂土或湿炉灰压在燃煤上,使炉火熄灭,禁止用水浇入炉膛内灭火。

2、炉火熄灭后,打开灰挡板和灰门进行通风,使炉膛冷却。

3、关闭锅炉出水阀,缓慢打开紧急排放阀排汽,同时注意观察温度、压力的变化。

4、在紧急停炉前,如非水循环系统故障,仍可向炉内进水;否则可打开自来水进水阀,利用自来水压力向炉内进水。

5、如因锅炉严重失水紧急停炉时,严禁向炉内直接进水。

6、锅炉房发生火灾时,司炉工要迅速报警,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但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如火灾危及锅炉安全而又无法迅速扑灭时,要紧急停炉。

第三条 暂时停炉时,要严密监视锅炉温度、压力,随时准备用自来水对水循环系统补水,降低炉水温度(但应避免大量充水使炉水温度过低)。停电后要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保证循环泵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非电气故障停炉时,要先关鼓风机,再关引风机。

第五条 暂时或紧急停炉时,要保持循环水泵运转。

第11篇 燃煤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范措施

一、 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锅炉受压元件的检查

⑴检查锅炉受压元件有无鼓包,变形,渗漏,腐蚀,磨损,过热,胀粗等缺陷,保证受压元件完整无损。

⑵检查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保证其通畅。

⑶检查锅炉所有人孔和手孔盖是否装好,各法兰密封处螺丝是否拧紧等,同时应检查法兰处装置的临时隔板及其它临时堵头是否全部拆除。

⑷确认锅筒和管道内无遗留的工具、螺栓、焊条及其他各类杂物时关闭所有人孔门和手孔门。

⑸检查定期排污管等是否齐全、牢固。

2、锅炉炉墙及烟风道的检查

⑴检查烟道、风道及风室是否严密,有无积灰,其调节门、闸板须完整严密,开关灵活,启闭指示准确。

⑵锅炉外部炉墙应完好严密,炉门,灰门、看火门和检查门等装置完整齐全,关闭严密。

⑶检查炉膛内有无积灰、结焦,检修用的脚手架等已经清除。

3、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的检查

⑴出水高低温、炉膛负压高低等自动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⑵安全阀、压力表及各种热工仪表应齐全、灵敏可靠,检查合格后,应使压力表旋塞处于工作状态。

4、供、回水管道及其他管道的检查

⑴检查供、回水管道,排污管道是否通畅,管道上的金属堵板应已全部拆除。

⑵管道的支架、吊架应完好,管道应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膨胀。

⑶检查管道的保温是否完整,漆色符合规定,表示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符号是否正确、鲜明。

⑷管道和阀门连接应完好,不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可靠,主要调节阀门的开度指示应明显。

5、燃烧设备、辅助设备的检查

⑴检查燃烧装置是否完好;对机械传动系统,输煤系统,出碴系统试转正常;调速箱安全弹簧压紧程度应适当,润滑良好;煤闸板尺指示正确。老鹰铁整齐、完好,挡渣器完整,动作灵活,煤仓有储煤。

⑵检查辅助设备(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联轴器是否连接牢固;三角皮带松紧适当;润滑油应良好、充足;冷却水畅通。检查合格后,装好安全防护罩,分别进行试运转,并注意空转时的电流。

⑶脱硫除尘装置设备完好,单机试运转正常,水系统畅通,落灰口水封闭严密,不漏风。

⑷引风机和鼓风机的进风调节门及其转动装置开关灵活,开关方向正确,进风调节门处于关的位置;保证鼓、引风机的轴承内有充足的润滑油,用手盘车风机转子转动灵活。

⑸各种转动机械的电动机在启动前,应有专业的电工进行检查,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启动;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各种转动机械应进行试运行,10-15分钟。

⑹经检查锅炉符合运行要求后,即可开始进行上水,上水时应开启锅筒上的空气阀。进水宜缓慢,进水期间应检查人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阀门,法兰是否有漏水现象;否则,应停止上水进行处理。

二、锅炉点火

1、点火前应先开启循环水泵(分布式变频二级泵系统循环泵的启动见此系统操作规程),

检查循环水泵流量扬程是否正常,待网路系统中水循环、排气、上压至设定值后,确认无问题再点火。

2、升火前先打开锅炉的烟风挡板,自然通风10分钟左右;如用机械通风,则须5分钟左右,以排除烟道和炉膛内积存的可燃气体。

3、将自然通风门开到适当程度,然后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引火。

4、先开引风,后开鼓风,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当烟气温度达到120℃时刻必须启动送风机,以防止预热器管子过热变形或烧坏。

5、启动脱硫除尘设备。

6、锅炉点火后,火力应由弱到强逐渐加大并能使加入炉内的煤正常着火后,启动炉排,调整煤闸板的开度70-120mm,启动送风机加大风量,尽量使煤达到完全燃烧。

7、当灰渣将要落入灰斗前,启动除渣机投入运行,并保持除渣机水封正常。

8、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燃烧,保持炉内温度均匀上升,受压元件均匀受热。升火速度不能太快,从冷炉点火到开始起温,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0.5-2小时。

三、锅炉的运行调节与监控

1、燃烧调节

⑴根据锅炉的负荷调整鼓风机的频率和煤层厚度,在保证煤充分燃烧的前提下尽量减小鼓风量,以减小过剩空气系数,并在保证炉膛负压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引风量。

⑵在运行中锅炉炉膛出口负压保持2-3毫米水柱,不允许正压运行。

⑶在运行中应经常注意锅炉各部位的烟气温度和阻力的变化。

⑷经常检查炉排运转情况,不跑偏、不掉片、不过热、不变形。

⑸经常检查炉排上煤的燃烧情况,着火线不能离煤仓太近,也不能脱火,燃尽线离老鹰铁要有一定距离,如出现火龙、风口、火床不平应及时调风、扒煤,消除此现象。

⑹在运行中如发现炉排有过热现象,应加强通风冷却,不可向烧红的炉排上浇水冷却。

⑺检查锅炉的负荷情况,对燃煤锅炉而言,满负荷运行的效率最高。

⑻应经常清理各风室的漏煤、漏灰、以免影响通风,烧坏炉排。

⑼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如产生汽化现象时应

迅速开启泄放阀,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向炉内补水。并打开放气阀排气。

2、经常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省煤器、脱硫除尘器的堵塞情况。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引风机是否震动。

3、检查各转动设备的润滑情况,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4、锅炉运行中,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紧固人孔、手孔,和法兰螺丝,管道焊补等),以防止热水喷出伤人。

5、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按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6、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清洁,做到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油垢等。

四、锅炉排污

1、按规定进行定期排污。

2、在压力稳定,负荷较低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排污。

3、定期排污应按循环回路顺序进行,每一循环回路的排污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0秒钟,不准同时开启两个或多个排污阀,以免破坏水循环。

4、当排污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时,应稍微关一下排污阀,直到冲击声消失,然后缓缓开大。

5、当运行排污时,应特别注意锅筒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五、停炉

1、正常停炉

⑴停止向煤斗上煤,采暖期中间停炉,煤仓可适当存煤;采暖期结束停炉,应待煤仓内存煤全部进入炉膛后,再停止炉排转动。

⑵待煤烧完,先停鼓风、后停引风;炉水温度下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水循环。

⑶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门孔和烟道挡板,防止锅炉急骤冷却。

⑷停炉4-6小时后,可逐渐开启门孔烟道挡板进行自然通风。

⑸停炉最少4小时后可以启动炉排拉出灰渣;排渣前应先启动除渣机。

2、紧急停炉

⑴在遇到下列情况时,锅炉机组应立即停止运行:

①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停运。

②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③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高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20℃。

④水位计、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⑤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⑥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⑦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胁锅炉安全运行。

⑧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运行允许范围时。

⑵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

①停止给煤,关闭弧形挡板,停止鼓风,减弱引风(爆管事故则全开引风),打开放灰板和渣斗门。

②将炉排开至最大,使炉排上煤全部落入渣斗内,并用水浇灭,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

③打开各风室风门,停止引风机,使锅炉自然通风。

④继续炉排转动,直至炉排冷却为止。

第12篇 燃煤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范措施

一、 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锅炉受压元件的检查

⑴检查锅炉受压元件有无鼓包,变形,渗漏,腐蚀,磨损,过热,胀粗等缺陷,保证受压元件完整无损。

⑵检查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保证其通畅。

⑶检查锅炉所有人孔和手孔盖是否装好,各法兰密封处螺丝是否拧紧等,同时应检查法兰处装置的临时隔板及其它临时堵头是否全部拆除。

⑷确认锅筒和管道内无遗留的工具、螺栓、焊条及其他各类杂物时关闭所有人孔门和手孔门。

⑸检查定期排污管等是否齐全、牢固。

2、锅炉炉墙及烟风道的检查

⑴检查烟道、风道及风室是否严密,有无积灰,其调节门、闸板须完整严密,开关灵活,启闭指示准确。

⑵锅炉外部炉墙应完好严密,炉门,灰门、看火门和检查门等装置完整齐全,关闭严密。

⑶检查炉膛内有无积灰、结焦,检修用的脚手架等已经清除。

3、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的检查

⑴出水高低温、炉膛负压高低等自动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⑵安全阀、压力表及各种热工仪表应齐全、灵敏可靠,检查合格后,应使压力表旋塞处于工作状态。

4、供、回水管道及其他管道的检查

⑴检查供、回水管道,排污管道是否通畅,管道上的金属堵板应已全部拆除。

⑵管道的支架、吊架应完好,管道应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膨胀。

⑶检查管道的保温是否完整,漆色符合规定,表示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符号是否正确、鲜明。

⑷管道和阀门连接应完好,不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可靠,主要调节阀门的开度指示应明显。

5、燃烧设备、辅助设备的检查

⑴检查燃烧装置是否完好;对机械传动系统,输煤系统,出碴系统试转正常;调速箱安全弹簧压紧程度应适当,润滑良好;煤闸板尺指示正确。老鹰铁整齐、完好,挡渣器完整,动作灵活,煤仓有储煤。

⑵检查辅助设备(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联轴器是否连接牢固;三角皮带松紧适当;润滑油应良好、充足;冷却水畅通。检查合格后,装好安全防护罩,分别进行试运转,并注意空转时的电流。

⑶脱硫除尘装置设备完好,单机试运转正常,水系统畅通,落灰口水封闭严密,不漏风。

⑷引风机和鼓风机的进风调节门及其转动装置开关灵活,开关方向正确,进风调节门处于关的位置;保证鼓、引风机的轴承内有充足的润滑油,用手盘车风机转子转动灵活。

⑸各种转动机械的电动机在启动前,应有专业的电工进行检查,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启动;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各种转动机械应进行试运行,10-15分钟。

⑹经检查锅炉符合运行要求后,即可开始进行上水,上水时应开启锅筒上的空气阀。进水宜缓慢,进水期间应检查人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阀门,法兰是否有漏水现象;否则,应停止上水进行处理。

二、锅炉点火

1、点火前应先开启循环水泵(分布式变频二级泵系统循环泵的启动见此系统操作规程),

检查循环水泵流量扬程是否正常,待网路系统中水循环、排气、上压至设定值后,确认无问题再点火。

2、升火前先打开锅炉的烟风挡板,自然通风10分钟左右;如用机械通风,则须5分钟左右,以排除烟道和炉膛内积存的可燃气体。

3、将自然通风门开到适当程度,然后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引火。

4、先开引风,后开鼓风,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当烟气温度达到120℃时刻必须启动送风机,以防止预热器管子过热变形或烧坏。

5、启动脱硫除尘设备。

6、锅炉点火后,火力应由弱到强逐渐加大并能使加入炉内的煤正常着火后,启动炉排,调整煤闸板的开度70-120mm,启动送风机加大风量,尽量使煤达到完全燃烧。

7、当灰渣将要落入灰斗前,启动除渣机投入运行,并保持除渣机水封正常。

8、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燃烧,保持炉内温度均匀上升,受压元件均匀受热。升火速度不能太快,从冷炉点火到开始起温,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0.5-2小时。

三、锅炉的运行调节与监控

1、燃烧调节

⑴根据锅炉的负荷调整鼓风机的频率和煤层厚度,在保证煤充分燃烧的前提下尽量减小鼓风量,以减小过剩空气系数,并在保证炉膛负压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引风量。

⑵在运行中锅炉炉膛出口负压保持2-3毫米水柱,不允许正压运行。

⑶在运行中应经常注意锅炉各部位的烟气温度和阻力的变化。

⑷经常检查炉排运转情况,不跑偏、不掉片、不过热、不变形。

⑸经常检查炉排上煤的燃烧情况,着火线不能离煤仓太近,也不能脱火,燃尽线离老鹰铁要有一定距离,如出现火龙、风口、火床不平应及时调风、扒煤,消除此现象。

⑹在运行中如发现炉排有过热现象,应加强通风冷却,不可向烧红的炉排上浇水冷却。

⑺检查锅炉的负荷情况,对燃煤锅炉而言,满负荷运行的效率最高。

⑻应经常清理各风室的漏煤、漏灰、以免影响通风,烧坏炉排。

⑼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如产生汽化现象时应

迅速开启泄放阀,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向炉内补水。并打开放气阀排气。

2、经常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省煤器、脱硫除尘器的堵塞情况。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引风机是否震动。

3、检查各转动设备的润滑情况,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4、锅炉运行中,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紧固人孔、手孔,和法兰螺丝,管道焊补等),以防止热水喷出伤人。

5、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按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6、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清洁,做到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油垢等。

四、锅炉排污

1、按规定进行定期排污。

2、在压力稳定,负荷较低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排污。

3、定期排污应按循环回路顺序进行,每一循环回路的排污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0秒钟,不准同时开启两个或多个排污阀,以免破坏水循环。

4、当排污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时,应稍微关一下排污阀,直到冲击声消失,然后缓缓开大。

5、当运行排污时,应特别注意锅筒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五、停炉

1、正常停炉

⑴停止向煤斗上煤,采暖期中间停炉,煤仓可适当存煤;采暖期结束停炉,应待煤仓内存煤全部进入炉膛后,再停止炉排转动。

⑵待煤烧完,先停鼓风、后停引风;炉水温度下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水循环。

⑶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门孔和烟道挡板,防止锅炉急骤冷却。

⑷停炉4-6小时后,可逐渐开启门孔烟道挡板进行自然通风。

⑸停炉最少4小时后可以启动炉排拉出灰渣;排渣前应先启动除渣机。

2、紧急停炉

⑴在遇到下列情况时,锅炉机组应立即停止运行:

①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停运。

②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③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高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20℃。

④水位计、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⑤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⑥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⑦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胁锅炉安全运行。

⑧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运行允许范围时。

⑵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

①停止给煤,关闭弧形挡板,停止鼓风,减弱引风(爆管事故则全开引风),打开放灰板和渣斗门。

②将炉排开至最大,使炉排上煤全部落入渣斗内,并用水浇灭,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

③打开各风室风门,停止引风机,使锅炉自然通风。

④继续炉排转动,直至炉排冷却为止。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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