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照明安全技术规程
(1)厂内照明应由各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少于以下规定:室外3米,生产车间(场所)2.5米,一般室内2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2.2米以下,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在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36伏。
(3)螺口灯头应采用具有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150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用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及硫磺灯头,灯头不宜有开关和插座。
(5)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的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6)采用36伏或12伏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用有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一般不超过2米。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用0.75平方毫米的软铜线。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也应采取有护套的软线。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7)可转的照明灯具的导线,应用移动(耐磨)电缆。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物体。整流器应装在明显易检修的地方,不准设于顶棚内。
(9)灯具安装要牢固可靠。室外灯具安装除要考虑承受本身重量外,还要考虑风力的影响。
(10)照明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保护零线(或地线)与工作零线应分开。
(11)照明线路的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只有在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才允许用单刀开关,装在相线上。照明开关应有明显的开、合位置,相邻开关或插座的相、零线的配置,以及开合位置应当一致。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有明显的区别,以免弄错。
(12)当工作照明因故障或停电而熄灭后,由于正常工作的中断,会造成误操作,以致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亡或生产秩序混乱等事故场所,应装设事故照明。
(13)供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应独立电源供电、独立电源可采用下列方式。
a.有两个电源时,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应分别接在不同电源供电的线路上。
b.事故照明电源与正常照明电源分别由不同的(6~10千伏)线路供电变压器供给。
c.自备发电机或蓄电池组。
(14)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应自动投入,同时应装置信号灯和报警装置,对电源正常与否加以监视。
(15)当事故照明采用直流供电,且直流电源还供给保护及控制线路用电时,事故照明必须以工作照明线路中最近的工作中性线,引出专用的保护中性线,作为保护之用。
(16)当只须装设少量的事故照明,可采用成套应急照明。当交流电源突然中断时,立即将灯管与灯内蓄电池接通,使灯继续点燃。
(17)所有照明金属管、支持物、照明箱、照明盘均应接地。
(18)电线管布线时,同一回路电线应放设在同一管内。
(19)电线管路不准在烟道和其它发热体上装设。与暖气管、上下水道交叉时,距离不少于o.15米,平行放设不少于0.5米。
(20)木板槽布线时,线槽每一沟只许装一根电线,木槽内不准有接头。
第2篇 照明灯安装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车间日常照明灯一般采用线吊式、管吊式。采用线吊式的每一盏灯应有一只挂线盒(多管日光灯和特殊灯具除外),吊灯线绝缘必须良好,不得有接头,在挂线盒内和灯头内应打结,以免接线点承受灯具质量。质量大于1kg的灯具应采用铁链,软线应编叉在铁链内,导线不应受力;当灯具质量超过3kg时,必须固定在预埋的吊钩或螺丝上。采用吊管式时,螺纹连接要求牢固可靠,至少旋入5~7牙,吊管应用直径大于10mm的薄壁管或钢管制成,灯架和吊管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
(2)变、配电所内的高、低压配电盘及母线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
(3)安装在户外的照明灯具,其高度低于3m者,应予光源保护,装于户外墙屋上时可减至2.5m,潮湿危险场所不低于2.5m,一般生产车间、办公室、商店、住房居民用电的灯头应不低于2m(4)电灯灯头过低又无安全措施的车间照明、行灯和机床的局部照明,应采用36v以下电压的电灯,它还可以用于锅炉、金属容器、构架等内部的行灯及危险场所中,不便于工作的狭窄地点(受限空间)潮湿的场所(如井下作业)
(5)行灯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隔离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绕组应可靠接地,不允许用自耦变压器或在附加电阻上抽取电压作为行灯电源。在行灯变压器一、二次回路中应装设熔断器保护,熔丝的额定电流应不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6)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必须接在灯头的中心弹簧上,零线接在灯头螺纹上,灯泡拧好后,金属部分不应外露。
(7)拉线开关的离地距离不应低于1.8m,一般为2.2~2.8m,距门框150~200mm。墙边扳把开关离地不低于1.3m,距门框150~200mmo
(8)直流或交流不同电压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标志以示区别,其选用的插头和插座不可互换插入。
(9)生产车间的单相电源应采用三眼插座,三相电源用四眼插座。
(10)插座容量应满足用电负荷要求,不允许过载。当分路总熔丝额定电流小于5a时,插座的相线上可不装熔断器,否则应在相线上串接熔断器保护。
(11)明装插座离地高度一般不低于1.3m;暗装插座离地不应低于0.15m;居民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儿童活动场所不得低于1.8m;明、暗插座在车间、实验室等场所离地面高度不低于0.3m,特殊场所暗装插座不低于0.15m。
(12)暗装的开关及插座应装牢在开关盒内,金属壳的开关盒应接地,开关盒、出线盒应有完整的盖板。
(13)相邻的开关及插座应采用同一种形式,开关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
第3篇 电工施工现场照明安装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工作场所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对于需要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碘钨灯,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离不小于0.3m.流动性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稳固,灯具与金属支架之间必须用不小于0.2m的绝缘材料隔离。
(2)施工照明灯具露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工作棚、场地的照明灯具,可分路控制,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灯数不得超过10盏,若超过10盏时,每个灯具上应装设熔断器。
(3)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得大于15a,并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保护。
(4)一般施工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应选用螺口灯头。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项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5)现场局部照明用的工作灯,室内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湿的作业环境,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工作手灯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6)36v的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铁芯、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保护接零。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m.照明变压器必须有防雨、防砸措施。
(7)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8)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第4篇 施工照明与动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二、临时照明用电线路,必须架设在木杆或建筑物上,对地面安全高度裸线不少于6米,绝缘橡皮线不少于3米,经常用车辆穿过的地方不低于5米。
三、安装长期露天照明灯应用防水灯口。
四、严禁任何人采用一线一地制照明安装,严禁任何人采用铜线、铝线或其它导体作为过流保护用。
五、登杆作业要做到检查电杆根基稳定程度,有无损坏脚扣、安全带、腰绳有无损伤,工具绝缘要良好,不要穿短袜、短袖褂,如遇大风雨、夜间无照明时停止作业。登杆不得带超长导体,以免碰电线形成短路。
六、低压配电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检查设备要将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并且挂上“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樗牌。
七、电器设备保险丝容量合适,严禁任意加大容量,更不得用其它物品代替。
八、带电工作应分清火线和零线,断电时先切火线后切零线,搭接顺序相反。
九、带电作业时,严禁回路中设备带负荷操作。
十、手把工作灯应根据情况,采用12伏、36伏及110伏以下,并有可靠接地线,一次电缆不可超过3米长,要有防护措施,220伏照明灯具禁止带电移动。
十一、严禁将行灯变压器置于金属容器内,在易燃、易用爆气体容器内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灯。
十二、行灯变压器插头及插座在外型及设置上应与220伏普通电源插座有明显区别,避免插错,造成危害。
十三、对长期移动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要摇测其绝缘电阻,检测其开控制设备是否灵敏可靠,不合格者不得投入运行。
十四、设备安装完毕应进行试通电、试运行,并段用电笔测试外壳是否漏电,确认安全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五、每台移动式电动设备,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保险丝、热元件,并段与电机容量相匹配。
十六、移动式电动工具接线必须采用良好的多股铜芯胶皮绝缘线,电动工具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线。
十七、电工用专用仪表严禁他人借用,并须经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十八、机电设备运行中要经常检查是否超载、潮湿、过热,电机启动或其他设备遇有冒烟、起火或剧烈震动时,转速突然下降应立即断电,停车查明原因。
第5篇 照明灯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照明应由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室外3米,生产车间2.5米,一般室内2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2.2米,在无繁殖出点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v。
3、螺口灯头应采用具有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150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用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灯头不能有开关和插座。
5、采用36v或12v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用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2米,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用0.75m㎡以上的软铜管,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应须采用有护套的软线,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6、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7、可转的照明器具的导向应用移动(耐磨)电缆,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液体,整流器应装载明显易检修的地方,不准设于顶棚内。
9、灯具安装要牢固可靠,室外灯具安装除要考虑承受本身重量外,还要考虑风力的影响。
10、照明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保护零线(或地线)与工作零线应分开。
11、照明线路的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只有在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才允许使用单刀开关装在相线上,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有明显的区别,以免弄伤。
12、当工作照明因故障或停电而熄灭后,由于正常工作的中断 ,会造成误操作,以致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亡或生产秩序混乱等事故的场所 ,应装设事故照明。
13、供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应由独立电站供电。
14、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应自动投入,同时应装设信号灯和报警装置,对电源正常与否加以检视。
15、当事故照明采用直流电供电,且直流电还供给保护及控制线路用电时,事故电路照明必须以工作照明线路中最近的工作中性线引出专用的保护中性线作为保护之用。
16、当只须装设小量的事故照明时,可采用成套应急照明。
17、所有照明金属管、支持物、照明箱、照明盘均应接地。
18、电线管布线时,同一回路电线应放在同一管内。
19、电线管路不准在烟道和其他发热体上装设,与暖气管、上下水道交叉时,距离不少于0.5米。
20、木板槽布线时,线槽每一沟只许装一根电线,木槽内不准有接头。
第6篇 照明灯具防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正确选用合乎要求的灯具形式。在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择专用照明灯具,开启式照明灯具只能用于干燥、无腐蚀性和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在潮湿和有蒸汽环境应使用防潮型灯具,室外照明应安装防水型灯具。
(2)照明线路的导线及其敷设应符合规定与实际照明负荷的需要,要防止混线短路,接头要少,并联结可靠,且要用黑胶布包好,防止松动或过热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3)照明灯泡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在灯泡正下方不可存放可燃物,以防灯泡破碎时掉落火花引起燃烧。
(4)要注意灯泡的散热通风。尤其是嵌入式照明灯具,切不可让散热孔堵塞,以免烤着周围可燃物引起火灾,对嵌入式天花板内的灯具,其外壳周围应留有10cm以上的空距。
(5)使用36v安全灯具时,其电源导线必须有足够截面,否则会导致电线过热起火,这一点常易被疏忽因同样功率的灯泡。电压越低时通过电流就会越大。
(6)荧光灯和高压水银灯的整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性建筑物构件上,以免整流器过热烤着可燃物,灯具应牢固地悬挂在规定高度上,以防掉落或被碰落引着可燃物。
(7)更换防爆型灯具的灯泡时,不应换上比标明瓦数大的灯泡,更不可随意或临时用普通白炽灯替代。
(8)发现灯具及其配件有缺陷时应及时修理,切勿将就使用,各种灯具、尤其是大功率灯具凡是不使用时,都应随手关掉。
第7篇 照明动力线路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一机一闸一保险”制度;
线路走向必须有规划,架空线必须用原木或砼立柱做立杆,并配适当的瓷瓶。水下或地埋电缆在铺设前,须用摇表检查,有无漏电或胶皮破损,若有须立即处理;
工地配电箱须设置在较空旷的地址,其中按照功率配备适当的漏电自动保护装置,箱上加锁;
工地配电箱要做好防雨防水工作;
非专职电工严禁私自拆接线头;
工地使用不同电压的线应有明显标记;
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110伏,隧道内照明不得超过36伏;
进行电路检查时,应停电作业;
高温灯具应防止失火;
工地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连锁保护;各种电动机械必须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8篇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要求规程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要求:
(1) 现场的照明线路,必须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保护。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地(零)保护。
(2) 照明灯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
(3) 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接地(零),灯具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5m。
(4) 高压镝灯安装支架应坚固可靠,并要有防雨措施。
第9篇 照明、动力线路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一机一闸一保险”制度;
线路走向必须有规划,架空线必须用原木或砼立柱做立杆,并配适当的瓷瓶。水下或地埋电缆在铺设前,须用摇表检查,有无漏电或胶皮破损,若有须立即处理;
工地配电箱须设置在较空旷的地址,其中按照功率配备适当的漏电自动保护装置,箱上加锁;
工地配电箱要做好防雨防水工作;
非专职电工严禁私自拆接线头;
工地使用不同电压的线应有明显标记;
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110伏,隧道内照明不得超过36伏;
进行电路检查时,应停电作业;
高温灯具应防止失火;
工地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连锁保护;各种电动机械必须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10篇 施工照明安全操作规程
7.1施工现场宜设单独的照明用电回路。在停电后作业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装置。
7.2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相照明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3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距地面高度室外低于3m,室内低于2.4m的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2使用行灯,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3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24v;
4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与12v。
7.4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得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在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7.5碘钨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源电压为220v的碘钨灯宜做固定式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3m,倾斜不大于4°,其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
2碘钨灯作移动式照明灯具时,电源电压应采用36v电源电压。当移动不频繁时,也可采用220v电源电压,但应按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要求,除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外,还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移动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7.6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7.7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8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纹口相连的一端;
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7.9所有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电器、灯具。
7.10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作可靠的绝缘包扎。
7.11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信号灯和总配电室工作照明灯的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