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炼焦安全技术规程
一、焦炉烧烫伤事故及预防
1、作业特点:
(1)整个焦炉生产处于高温中;
(2)上升管、装煤口常有火焰、火星、明火外喷;
(3)看火孔及两侧炉门常冒烟冒火。
2、事故分析
(1)烧烫伤事故大多发生在上升管或装煤口附近。
(2)劳动保护品不当+操作技术不熟或违规操作。
3、防范措施
(1)改进防护品款式和质量;
(2)采用无烟装煤新工艺;
(3)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
(4)操作时应侧身、测脸;
(5)站在上风向进行;
(6)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
二、煤气事故及其预防
1、生产特点
(1)产生煤气;
(2)使用煤气。
2、事故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设备缺陷、阀门泄漏;
(2)根本原因:形成爆炸混合气体、又遇火源。
(3)重要原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中毒事故
4、煤气事故防范措施
(1)集气管的放散管应高出走台5m以上;
(2)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3)冷凝液排放旋塞,不得采用铜质的;
(4)应设换向前3min音响报警装置;
(5)煤气主管压力不低于500pa;
(6)烟道口吸力要保证蓄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
三、焦炉触电事故及其预防
1、电气的特点
(1)电气照明和电机驱动;
(2)敷设裸露滑触线,并在人高度范围之内;
(3)振动、高温露天及烟气粉尘的影响,降低绝缘性。
2、事故分析
(1)违章指挥或作业。
(2)缺乏电气安全知识。
3、防范措施
(1)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小于3.5m的,应设防护网,并接地。
(2)人行道净宽不小于0.8m。
(3)裸露导线置于人行道上时,离地面高度小于2.2m的,应设隔板,且隔板离地不小于1.9m。
(4)电气设备应接地或接零或漏电保护器。
(5)电气检修中,应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四、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1、湿法熄焦:
(1)严禁向胶带上放红焦;
(2)禁止使用未经二级(生物)处理的酚水熄焦。
2、干法熄焦:
必须保证整个系统的严密性。
(1)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停止作业。
(2)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气体成分检测时,co浓度在以下,含o2量大于18%,方可进入,还应携带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
第2篇 炼焦车间安全通用规程
一、操作工通用规程
1. 严格执行我厂《岗位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规程》。
2. 在机、焦侧、炉顶工作时,要注意机车行驶,站位准确,严禁座卧道轨。
3. 上下梯子要手扶栏杆,不得两级一跨,梯板上有冰雪、杂物及时打扫干净,以免滑倒摔伤,机车行驶时不许上下车
4. 扳手、钳子等工具不能当手锤使用,打锤时不准戴手套
5. 开风扇时先检查有无问题,严禁用手摸风扇叶片
6. 推焦前禁止从推焦杆前通过
7. 使用砂轮前,必须检查轮片是否完整,转动是否正常,禁止磨软金属、笨重不规则的金属件,使用前站在砂轮机一侧,禁止身体正对砂轮
8. 焦侧通过导焦槽小门时须经司机批准,以免发生危险。
9. 熄焦车行走时,禁止在司机室外侧平台上停留
10. 在进行临时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11.在炉顶行走及工作时;注意机车行走,禁止用脚蹬踏加煤口盖和看火孔盖
12. 不准将工具放在栏杆或管道上,以免掉入伤人
13. 严禁由高处往下扔工具、铁器、杂物以免掉下伤人,必要时下面要有专人监护
14.在炉顶焦侧道轨以西使用长工具操作,要注意除尘车和拦焦车的磨电道,必要时可与有关人员联系,停电后操作
15. 上下有关工种之间操作要互相联系、互相确认,保证安全生产
16. 各岗位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听从统一指挥,禁止干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7. 班中一切工作听从班长的安排,兼岗时要执行该岗的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18. 班中吃饭必须在检修时间进行,并抓紧时间返回岗位,禁止在食堂闲谈和逗遛,
如没有检修时间,吃饭要轮换进行,岗位必须留人,单人岗位由工段长安排决不能空岗
19. 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1)清扫和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用试电笔复查,禁止湿手操作,换保险丝时,要注意负荷,严禁用其它金属替代,确认没电后再操作,严格执行电工的操作规范。2)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禁止在不确认停电的情况下,用水灭火。3)配电箱内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杂物,非本职人员禁止打扫卫生和操作检修。4)禁止非本车司机开车,司机操作时,禁止闲谈,长距离行车要加强瞭望。5)检修时严格执行挂牌制度。6)机车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电源总闸拉下,切断电源,并有人看管。7)机电设备运转过程中,严禁加油和清扫,并不许靠近和跨越,8)各种传动部件、轨道和滑道禁止手摸和脚踩。9)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问题需要处理时,必须将操作扳把放在零位,再停总电源后处理。10)设备检修或故障处理后,司机必须详细检查,无问题后试车,运转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0. 煤气系统安全操作;1)煤气区域严禁烟火,需要动火必须开具《危险作业审批表》,停送煤气时严禁动火及停止出炉2)煤气区域禁止单人操作,进入煤气区域二人必须前后保持一定距离,并带有一氧化碳报警器。3)倒换煤气时,参加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听从统一指挥。4)凡加热用煤气管,在点火时,必须先点火后送煤气,送煤气时要慢开阀门,以免发生爆炸和喷火烧伤事故。
二、维修工通用规程
1. 工作前查各种工具是否灵敏、可靠,保证性能良好
2. 巡检中必须做到以下几项:1)上下梯子要手扶栏杆,不得两级一跨,梯板上有冰雪时,及时打扫干净。2)机车行驶不准在任何部位上下车。3)在炉顶及炉台行走及工作时,注意来往机车行驶,禁止用脚蹬踏火盖。4)禁止坐在轨道上休息,禁止从高处往下扔任何东西。5)不准将工具、物料放在栏杆和管道上。6)推焦前禁止从推焦杆前通过。7)进入地下室须带好一氧化碳报警器,禁止吸烟动火。8)禁止倚靠炉上及其它岗位的栏杆
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检查电源线和接地线有无损坏,电压与工具要求是否相同,接地是否良好,并有漏电保护装置,方可使用
4. 检修设备时,必须停电挂牌,方可开始检修
5. 设备运转时,严禁加油、清扫,不许靠近和跨越
6. 在进行临时工作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3篇 炼焦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炼焦车间安全操作,一般规定及推焦系统、加热系统、机电设备等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炼焦车间安全生产操作。
2规程主体
2.1一般规定
2.1.1未经上级批准,各岗位一律不准接待参观,更不准他人动设备。
2.1.2必须每周组织安全活动,提高安全认识严防一切人身事故、设备事故。
2.1.3凡新工人实习、代培和参加劳动的其它人员必须由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后在老工人带领下方可工作,实行包教制度。在包教期间,师傅不在场,新工人不得单独操作。调换新岗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1.4在炉顶操作时严禁踩炉盖,装煤或推焦时要站上风侧防止烧伤,注意消烟车走行,防止撞伤。
2.1.5在炉台工作时要戴安全帽,摘门或推焦时炉台不准走人,烟大、汽大时更要小心。
2.1.6在明电附近操作时,防止触电,必要是切断电源,挂牌或派人看守。
2.1.7过铁道时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跳车,不准在轨道上休息,不准在铁道附近放东西。
2.1.8从高处向下扔东西,必须专人在下面看管,注意安全。
2.1.9机械运转时,不准清扫和接触转动部位,检修前,必须拉电、挂牌或派人看守,检修完空负荷试转。
2.1.10各车汽笛,安全栏杆、极限开关、闸、手摇装置、消防工具须可靠好使,不准乱动。
2.1.11各车在开车前必须鸣笛,并注意前方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2.1.12工作前要穿戴好劳保用品,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班前、班中不许喝酒,岗位上禁止追逐打闹、脱岗、睡岗。
2.1.13电器着火不准用水烧,应用1211或干粉灭火器灭火,油类着火不准用水,应用泡沫和沙灭火。
2.1.14各大车操作必须使用大车操作规范用语
a装煤车司机“**号装煤车准备装煤”(重复两遍)
b推焦车司机“**号准备推焦” (重复两遍)
c消烟车司机“**号消烟车准备完毕” (重复两遍)
d拦焦车司机“**号导焦栅对位完毕”(重复两遍)
e熄焦车司机“**号熄焦车准备完毕”(重复两遍)
f推焦车司机“**号开始推焦”(重复两遍后停10秒)
各大车有情况马上回话,无回话开始推焦
g推焦杆退出炭化室后,推焦车司机“拦焦车可以对炉门”(重复两遍)
h拦焦车司机“**号焦侧炉门对好”(重复两遍)
i装煤车司机“**号装煤开始”(重复两遍)
j装煤车司机“**号装煤完毕”(重复两遍)
k推焦车司机“**号机侧炉门对好,下一炉号是**号” (重复两遍)
7推焦系统
7.1清扫消烟孔时应站上风侧,防止烧伤,炉盖盖反时,禁止用脚蹬。
7.2各车行走时禁止上下车,如需要上下车时应停车。
7.3各车辆应在指定区域内行驶,未经值班长同意,不得将车开离本区域。
6备用车应停在炉端台,不得随意开动。
2.6禁止在上升管、炉门、地下室取暖,或烤衣服。
7.6严禁用水泼向炉门,炉门框和钢柱进行灭火。
7.7拦焦车行驶时,禁止把身子探出车外或穿过进导焦槽。
7.8非本车司机禁止开车,操作时禁止手离开控制闸。操作结束后将车停在指定的地点,将控制器拉到零位并拉断电源。
7.9司机室应辅绝缘板,下大雨时司机应穿绝缘鞋操作。
7.10禁止相邻炭化室空炉推焦。
7.11禁止用变形的推焦杆或推焦杆头推焦。
7.12禁止打开炉门烧空炉。
7.13禁止强行推焦,一次推不出焦,不做任何处理,禁止二次推。二次推焦要值班长同意,三次推焦必须有车间负责人在场。
7.14禁止同一熄焦车接两炉焦。
7.15因故延迟推焦时,故障排除后,允许加速推出熟炉,但每小时比正常计划炉数不得超过两炉。
7.16新炉投产和配煤比变化较大时,须先做配煤实验。
7.17停止加热必须停止推焦。
7.18清扫熄焦塔喷水管时须拉下熄焦水泵电源并派人看守。
7.19禁止红焦放到皮带上。
2.3加热系统
2.3.1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时必须停止加热并及时报告调度室,尽快调整压力后,即刻恢复加热。
2.3.2地下室、烟道走廊、交换机室,集气小房严禁烟火,禁止用铁器敲打煤气设备,在煤气地区动火,应办动火证。
2.3.3煤气地区应用防爆设施照明,临时照明应用12--36伏低电压。
2.3.4煤气地区严禁堆入易燃易爆物品
2.3.5禁止在煤气地区开会或休息,烧发生炉煤气时禁止一人单独在煤气地区操作。
2.3.6地下室煤气管道应严密,水封保持满流,空气中co含量不应超过30mg/m3
2.3.8低压报警器、信号灯、事故照明保持齐全好用。
2.3.9不戴防毒面具,禁止煤气作业。抽堵盲板时按规定制度进行。
2.3.10在煤气管道,交换系统工作时要和交换机工联系好,交换时停止工作,必要时改用手动交换。
2.3.11做火把试验时,应先准备好防火工具,先点火后开煤气。
2.3.12烟道或煤气翻板要有防止自动关死装置。
2.3.13测温时必须用安全火钩,发现铁器掉入炉内要及时处理。禁止用脚踢看火眼盖。
2.3.14打开上升管的炉号5m内,禁止清扫集气管。
2.3.15集气管上着火,禁止往集气管上吹风或调负压灭火。
2.3.16 不准在看火眼内烧铁器。
2.3.17交换机动转时,不能离开操作台,严防两步煤气一步走到头。
5机电设备
5.1各设备运转时,要注意电源不能超负荷。
5.2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各轨道之间应有导线连接并接地,各电器设备必须用可熔保险丝或自动切断开关装保护装置。
5.9发生触电事故时,绝不可赤手去救触电者,应立即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使触电者离开电源。
5.10非电工不能乱动电源电气设备
5.11各轨道必须装安全档,接头不能断裂,轨距比规程大30mm时,不准继续行驶。
5.9机电检修人员在检修复地,必须与岗位操作人员联系好,挂上检修牌,不准任何人启动设备。
5.10需要在蒸汽与煤气相连接的蒸汽管道上动火时,必须卸掉法兰盘与煤气管隔断并驱净煤气后方准动火。
5.11禁止将消烟车轨道固定在拉条上。
5.9在停蒸汽时,应关闭蒸汽开闭器,如停汽时间较长,应在煤气管道连接处堵小盲板防止煤气倒串。
第4篇 炼焦车间安全规程
一、操作工通用规程
1. 严格执行我厂《岗位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规程》。
2. 在机、焦侧、炉顶工作时,要注意机车行驶,站位准确,严禁座卧道轨。
3. 上下梯子要手扶栏杆,不得两级一跨,梯板上有冰雪、杂物及时打扫干净,以免滑倒摔伤,机车行驶时不许上下车
4. 扳手、钳子等工具不能当手锤使用,打锤时不准戴手套
5. 开风扇时先检查有无问题,严禁用手摸风扇叶片
6. 推焦前禁止从推焦杆前通过
7. 使用砂轮前,必须检查轮片是否完整,转动是否正常,禁止磨软金属、笨重不规则的金属件,使用前站在砂轮机一侧,禁止身体正对砂轮
8. 焦侧通过导焦槽小门时须经司机批准,以免发生危险。
9. 熄焦车行走时,禁止在司机室外侧平台上停留
10. 在进行临时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11. 在炉顶行走及工作时;注意机车行走,禁止用脚蹬踏加煤口盖和看火孔盖
12. 不准将工具放在栏杆或管道上,以免掉入伤人
13. 严禁由高处往下扔工具、铁器、杂物以免掉下伤人,必要时下面要有专人监护
14. 在炉顶焦侧道轨以西使用长工具操作,要注意除尘车和拦焦车的磨电道,必要时可与有关人员联系,停电后操作
15. 上下有关工种之间操作要互相联系、互相确认,保证安全生产
16. 各岗位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听从统一指挥,禁止干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7. 班中一切工作听从班长的安排,兼岗时要执行该岗的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18. 班中吃饭必须在检修时间进行,并抓紧时间返回岗位,禁止在食堂闲谈和逗遛,
如没有检修时间,吃饭要轮换进行,岗位必须留人,单人岗位由工段长安排决不能空岗
19. 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1)清扫和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用试电笔复查,禁止湿手操作,换保险丝时,要注意负荷,严禁用其它金属替代,确认没电后再操作,严格执行电工的操作规范。2)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禁止在不确认停电的情况下,用水灭火。3)配电箱内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杂物,非本职人员禁止打扫卫生和操作检修。4)禁止非本车司机开车,司机操作时,禁止闲谈,长距离行车要加强瞭望。5)检修时严格执行挂牌制度。6)机车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电源总闸拉下,切断电源,并有人看管。7)机电设备运转过程中,严禁加油和清扫,并不许靠近和跨越,8)各种传动部件、轨道和滑道禁止手摸和脚踩。9)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问题需要处理时,必须将操作扳把放在零位,再停总电源后处理。10)设备检修或故障处理后,司机必须详细检查,无问题后试车,运转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0. 煤气系统安全操作;1)煤气区域严禁烟火,需要动火必须开具《危险作业审批表》,停送煤气时严禁动火及停止出炉2)煤气区域禁止单人操作,进入煤气区域二人必须前后保持一定距离,并带有一氧化碳报警器。3)倒换煤气时,参加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听从统一指挥。4)凡加热用煤气管,在点火时,必须先点火后送煤气,送煤气时要慢开阀门,以免发生爆炸和喷火烧伤事故。
二、维修工通用规程
1. 工作前查各种工具是否灵敏、可靠,保证性能良好
2. 巡检中必须做到以下几项:1)上下梯子要手扶栏杆,不得两级一跨,梯板上有冰雪时,及时打扫干净。2)机车行驶不准在任何部位上下车。3)在炉顶及炉台行走及工作时,注意来往机车行驶,禁止用脚蹬踏火盖。4)禁止坐在轨道上休息,禁止从高处往下扔任何东西。5)不准将工具、物料放在栏杆和管道上。6)推焦前禁止从推焦杆前通过。7)进入地下室须带好一氧化碳报警器,禁止吸烟动火。8)禁止倚靠炉上及其它岗位的栏杆
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检查电源线和接地线有无损坏,电压与工具要求是否相同,接地是否良好,并有漏电保护装置,方可使用
4. 检修设备时,必须停电挂牌,方可开始检修
5. 设备运转时,严禁加油、清扫,不许靠近和跨越
6. 在进行临时工作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5篇 炼焦安全规程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炼焦生产过程工伤事故的发生,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具体规定,结合炼焦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粉尘),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治钢铁(集团)公司炼焦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三、引用文件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hg--2301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四、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施管理
1、炼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阐述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内容。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5、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公司、本车间、本工段、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5、建立健厂房、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6、建立健全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7、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安全培训教育
1、瑞达焦化公司经理、副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3、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瑞达生产副经理或总工批准执行;相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安全通道及安全标志
1、焦炉地下室,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2、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3、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六)建、构筑物设计要求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焦炉地下室、焦炉炉顶,四大车等易受高温辐射危害的建、构筑物、机械,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
4、焦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5、铺设电缆、易发生爆炸危险等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6、焦炉等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便以维修。
7、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孔。
(七)辅助设施
1、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斜梯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所有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2、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五、原材料
(一)外购精煤,应进行分选,通过磁性除铁器挑拣出精煤中金属件、易燃易爆、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材料;对煤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处置。
(二)精煤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进行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20m。
(三)煤场布置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四)精煤堆卸作业时,堆取料机下和轨道旁不应有人。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车辆避让;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精煤堆卸作业点与相邻起车辆作业情况。
(五)装载机在进行整理煤堆和推送煤车辆时,卸煤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走动。
(六)堆取料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夹轨钳是否松开,部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七)轨道、机器及其它设备的接地线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快速调整时应将前臂架置于轨道中间位置。当风压超过40公斤/米2时,必须停止运转,停电夹轨后方准离机。如长期停车,必须夹紧钢轨。
六、管理及要求
(一)备 煤
1、受煤
1.1受煤坑和卸煤管理站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1.2卸煤管理站不得单人操作。
1.3螺旋卸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1.4螺旋卸车机卸车时,其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
1.5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1.6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1.7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1.8螺旋卸煤机应设夹轨器。
1.9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1.10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2贮煤
2.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6067-85的有关规定。
2.2堆取料机应设下列装置:
a. 风速计;
b. 防碰撞装置;
c. 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 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 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2.3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2.4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2.5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2.6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
2.7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
2.8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2.9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
2.10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6篇 炼焦作业安全规程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炼焦生产过程工伤事故的发生,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具体规定,结合炼焦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粉尘),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治钢铁(集团)公司炼焦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三、引用文件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hg--2301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四、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施管理
1、炼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阐述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内容。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5、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公司、本车间、本工段、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5、建立健厂房、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6、建立健全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7、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安全培训教育
1、瑞达焦化公司经理、副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3、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瑞达生产副经理或总工批准执行;相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安全通道及安全标志
1、焦炉地下室,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2、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3、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六)建、构筑物设计要求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焦炉地下室、焦炉炉顶,四大车等易受高温辐射危害的建、构筑物、机械,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
4、焦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5、铺设电缆、易发生爆炸危险等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6、焦炉等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便以维修。
7、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孔。
(七)辅助设施
1、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斜梯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所有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2、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五、原材料
(一)外购精煤,应进行分选,通过磁性除铁器挑拣出精煤中金属件、易燃易爆、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材料;对煤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处置。
(二)精煤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进行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20m。
(三)煤场布置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四)精煤堆卸作业时,堆取料机下和轨道旁不应有人。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车辆避让;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精煤堆卸作业点与相邻起车辆作业情况。
(五)装载机在进行整理煤堆和推送煤车辆时,卸煤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走动。
(六)堆取料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夹轨钳是否松开,部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七)轨道、机器及其它设备的接地线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快速调整时应将前臂架置于轨道中间位置。当风压超过40公斤/米2时,必须停止运转,停电夹轨后方准离机。如长期停车,必须夹紧钢轨。
六、管理及要求
(一)备 煤
1、受煤
1.1受煤坑和卸煤管理站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1.2卸煤管理站不得单人操作。
1.3螺旋卸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1.4螺旋卸车机卸车时,其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
1.5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1.6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1.7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1.8螺旋卸煤机应设夹轨器。
1.9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1.10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2贮煤
2.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6067-85的有关规定。
2.2堆取料机应设下列装置:
a.风速计;
b.防碰撞装置;
c.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2.3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2.4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2.5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2.6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
2.7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
2.8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2.9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
2.10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配煤、破碎及粉碎
3.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
3.2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得小于1m。
3.3粉碎机前应设电磁分离器。
3.4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电压表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
3.5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3.6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4、运煤
4.1胶带输送机及有关设施,应有按工艺要求启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
4.2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a.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
b.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c.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
d.紧急停机装置;
e.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4.3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4.4胶带通廊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筑。
4.5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
4.6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的,应设踏步。
4.7运输胶带宜加罩。未加罩的,应在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设置钢制档板:
a.人工挑拣杂物处;
b.电磁分离器下需要人工拣出铁物处;
c.起落胶带分流器及清扫溜槽处;
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
e.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4.8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4.9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
4.10 采用长溜槽运煤,应设防堵振煤装置。
4.11 需人工清扫的溜槽,上部应设平台。
4.12 胶带卸料小车应设夹轨钳,其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
4.13 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用铁锹等工具处理、清理转动部位。
(二)炼焦
1焦炉
1.1 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突出表面。
1.2 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
1.3 炉端台顶部应设操作工人休息室。
1.4 无汽化冷却的上升管,必须设防热挡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5 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和管理,应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6 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水套缺水时,必须通蒸汽降温后,方可送水。
1.7 焦炉采用双集气管。在对着上升管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宜设防火罩。
1.8 集气管的放散管应高出走台5m以上,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
1.9 集气管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操作台上部应设清扫孔。
1.10 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
1.11 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等,均应用小链与其相邻构件固定。
1.12 清扫上升管、桥管宜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的焦油渣宜自动化。
1.13 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止冒烟的措施。
1.14 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火焰保温。若采用煤气火焰保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5 余煤提升机前的余煤斗,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
1.16 余煤刮板机,应有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
1.17 余煤刮板机正面的栏杆,不得低于1.8m,栅距不得大于0.2m。
1.18 余煤刮板机下部的门开启时,应自动断电。
1.19 余煤刮板机的链条,停电时,应能自动锁住。
1.20 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
1.21 焦炉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不得有凹坑或凸台。
1.22 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平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
1.23 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有拉杆,横铁与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装置。
1.24 炉门修理站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应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
1.25 炉门修理站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
1.26 地下室、烟道走廊、交换机室、预热器室和室内煤气主管周围,严禁吸烟。
1.27 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炉间台的机侧或炉端台的尽头处。
1.28 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铁丝网防护。
1.29 地下室应加强通风,其两端应有安全出口。
1.30 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1.31 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不得采用铜质的。
1.32 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自动放散装置,放散管的根部设清扫孔。
1.33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
1.34 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min和换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
1.35 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用高炉或发生炉煤气加热的焦炉,其交换机室应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
1.36 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板,应设有防止其完全关死的装置。
1.37 交换开闭器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蓄热室封墙和交换开闭器内任何一点的吸力均不低于5pa。
1.38 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必须把充压的焦炉煤气全部放散掉。
1.39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焦炉加热:
a.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
b.烟道吸力下降,无法保证蓄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
c.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管道损坏,无法保证安全加热。
1.40 用一氧化碳含量高的煤气加热焦炉时,若需在地下室工作,应定期对煤气浓度进行监测。
1.41 禁止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1.42 从下往上观看下喷火道内砖煤气管道,应佩戴防护眼镜。
2焦炉机械
2.1 装煤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行车时严禁上、下车;除行走外,各单元宜能按程序自动操作;司机室内,应铺设绝缘板。
2.2 装煤推焦车、拦焦车和熄焦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
2.3 装煤推焦车和熄焦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
2.4 装煤推焦车推焦、取门、捣固时,拦焦车取门时以及装煤车落下套筒时,均应设有停车联锁。
2.5 装煤推焦车和拦焦车宜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以及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
2.6 装煤推焦车应设机侧工人休息室。
2.7 应沿推焦车全长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
2.8 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档。带翘尾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大于90°,且小于96°。
2.9 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
2.10 推焦中途因故中断推焦时,熄焦车和拦焦车司机未经推焦组长许可,不得把车开离接焦位置。
2.11 煤箱活动壁和前门未关好时,禁止捣固机进行捣固。
2.12 拦焦车和焦炉焦侧炉柱上应分别设安全挡和导轨。
2.13 导焦栅宜能与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位于拦焦车靠熄焦塔的一侧。
2.14 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
2.15 寒冷地区的熄焦车轨道应有防冻措施。
2.16 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800mm。
2.17 交换传动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交换机应设有手动装置。
3熄焦
湿法熄焦应遵守下列规定:
a.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有盖板;
b.凉焦台应设水管;
c.禁止使用未经二级(生物)处理的酚水熄焦;
d.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
4焦处理
4.1 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应设信号灯。
4.2 敞开式的胶带通廊两侧,应设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
4.3 运焦胶带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4.4 运焦胶带应为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自动洒水装置及胶带纵裂检测器。
4.5 严禁向胶带上放红焦。
(三)化产回收
鼓风冷凝
1 鼓风冷凝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
2 鼓风机的仪表室宜设在主厂房两侧或端部,应设有下列仪表和工具:煤气吸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含氧表,油箱油位表、油压表,电压表、电流表、转速表、测振仪和听音棒,并宜有集气管压力表、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表。
3 鼓风机室应设下列联锁和信号:
a.鼓风机与油泵的联锁;
b.鼓风机油压下降、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荷、两台同时运转的鼓内机故障停车等报警信号;
c.通风机与鼓风机联锁,通风机停车的报警信号;
d.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
4 通风机供电电源和鼓风机信号控制电源,均应能自动转换。
5 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6 每台鼓风机应在操作室内设单独控制箱,其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
7 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应设窥镜。
8 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出口排冷凝液管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500mm(室外)--1000mm(室内)。
9 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应小于2m。水封压力不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
10 鼓风机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11 鼓风机应有自动危急遮断器。
12 鼓风机的入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13 鼓风机的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14 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只准打开一个塞堵。
15 电捕焦油器内煤气侧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其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设有自动报警装置:温度低于100℃时,发出报警信号;低于90℃时,自动断电。
16 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发出报警信号及含氧量超过1.0%时自动断电的联锁;若无自动测氧仪表,应定期测定分析。
17 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
(四)消防、电气及照明
1消防
1.1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
1.2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1.3 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1.4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1.5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表1 小型灭火机设置数量
场 所
设置数量(个/km2)
备 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7--10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5--6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20
丙类生产建筑物
12
甲、乙类仓库
12
丙类仓库
10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每10--15m设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2、电气防爆
2.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
││等级
车间│场 所 或 装 置├──┬───
││室内│室外
──┼──────────────────┼──┼───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2区│
│焦炉地下室│2区│
├────┬─────────────┼──┼───
炼焦│烟道走廊│侧喷式│1区│
├────┴─────────────┼──┼──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2区│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1区│
──┼──────────────────┼──┼──
│初冷器││2区
│鼓风机嗯│1区│
│电捕焦油器││2区
│硫铵饱和器││2区
化产├────┴─────────────┼──┼──
回收│蒸氨装置││2区
│氨水泵房││2区
│浓氨水槽││2区
├──┬───────────────┼──┼──
│脱硫塔││2区
│脱硫剂再生装置││2区
│氨压缩机房│1区 │
│煤气放散装置││2区
2.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2.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2.4 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2.5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2.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2.7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2.8 化产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
2.9 鼓风机房内的布线应穿管安装。
3防触电
3.1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3.2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3.3 车辆上电磁站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应不小于1.9m。
3.4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以及漏电保护器。
3.5 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3.6 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得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4照明
4.1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4.2 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4.3 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4.4 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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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
───────────────────────────────┼─────
露天贮煤场,焦炉炉顶及两侧操作平台,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区│3
沥青池,解冻库,装卸台,卸料栈桥,楼梯间和走廊│5
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炉端台,胶带输送│
机通廊,材料库,通风柜,受煤坑下通廊│10
破、粉碎机室,配煤室,贮煤槽顶,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筛焦│
楼,熄焦泵房,回收车间的室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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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4.6 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
4.7 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贮槽顶部入孔 (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5通讯和仪表
5.1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
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集中控制台与有关设备;
c.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
d.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5.2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室。
(五)化工装置
1 通用规定
1.1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1.2 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1.3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4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6222-86的有关规定。
1.5 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1.6 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1.7 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1.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1.9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1.10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1 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1.12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1.13 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1.14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1.15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1.16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1.17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1.18 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1.19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2管线
2.1 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2.2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
2.3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得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2.4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2.5 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2.6 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
2.7 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
2.8 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
2.9 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2.10 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2.11 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贮槽,管道上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2.12 敷设在煤气鼓风机电机专用通风机的吸风口附近的蒸汽管道,禁止安设阀门和法兰等连接件。
2.13 盲板和其垫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
2.14 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禁止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
2.15 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2.16 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
2.17 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把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
2.18 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
2.19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
2.20 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2.21 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贮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2.22 管线涂色应遵守gb7231-87的规定。
3贮槽
3.1 贮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的规定。
3.2 带盖贮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3.3 容量大于100m3的贮槽宜分设走梯。
3.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火堤内贮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可不超过四行;
b.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贮槽容量的一半;
c.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d.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
e.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贮槽,每个贮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f.含油污水排水管出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3.5 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桶装乙、丙类液体的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均可不设防火堤,但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3.6 贮槽组内,甲类与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应设分隔堤,其高度不得低于0.5m,且比防火堤低0.3m。
3.7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贮槽,应设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
3.8 甲、乙类液体贮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
3.9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0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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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槽形式
│├─────────────┬────┬─────
液体类别│单槽容量│固定顶槽││
│(m^3)├───┬────┬────┤浮顶贮槽│卧式贮槽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
│≤1000│0.75d││││
甲乙类├────┼───┤0.5d│0.4d│0.4d│不小于
│>1000│0.6d││││0.8
────┼────┼───┼────┼────┼────┼─────
丙类│不限│0.4d│不限│不限│-│
────┼────┼───┴────┴────┴────┴─────
││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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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为相邻立式贮槽中较大槽的直径(m);矩形贮槽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3.11露天甲类液体贮槽区立式贮槽的走台通道,不宜从贮槽顶部通过.
(六)工业卫生
1 防尘防毒
1.1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1.2 作业场所中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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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或 气 体│最高容许浓度
────────────┼───────────────
一氧化碳│30
硫化氢│10
氨│30
二硫化碳│10
酚│5
氰化氢│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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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粉碎机室、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
1.4 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
1.5 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1.6 生活用水管和蒸汽管,应与生产用水管和蒸汽管分开。
1.7 焦化厂酚、氰污水总排放口的水质,应符合gb8978-88规定的排放标准。
1.8 生产中的废渣,如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应进行综合利用或配入炼焦煤中,不得排入江河湖海。
2防暑、降温
2.1 下列地点应有降温措施:
a.焦炉炉顶等高温环境下的工人休息室和调火工室;
b.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驾驶室;
c.交换机工、焦台放焦工和筛焦工等的操作室。
2.2 拦焦车的驾驶室,应有隔热措施。
2.3 必须供给高温作业人员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
3通风、采暖
3.1 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3.2 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送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的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一套通风系统。
3.3 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燃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清除静电的措施。
3.4 含有燃烧和爆炸粉尘的空气,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3.5 回收车间鼓风机房;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3.6 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3.7 闪点28℃以下的液体(如二硫化碳等)的生产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
4防噪声
4.1 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
4.2 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