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一条 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 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 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 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 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 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2篇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3篇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做到及时发现,责任落实,有效治理。
四、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部署下阶段工作。
六、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予以配合,按整改意见治理隐患。
七、明确生产条统,事故隐患排查的部位,设备,设施等具体内容。
八、对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九、为本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制定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
(一)、责任制度
(二)、信息档案和分析报告制度
(三)、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四)、资金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五)、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湿度
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十一、成立日常工作,协调、督促、统筹安排各生产系统的工作,务使其尽职尽责,工作中如有失误,失职,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4篇 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科、安全保卫科等部门组成,发生事故时以指挥部为主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第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1)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作出判断与决策;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决定事故现场死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做出安排;
(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8)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对现场急救员与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能够掌握通畅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运等急救技术,了解在可能出现的恶劣条件下求生求救的方法。
副指挥职责:
1、副经理(安全)
(1)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报修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4)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6) 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工作。
2、副经理(生产)
(1)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
(2)负责组织专业救灾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自愿救险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协调联络组:生产调度
(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
(3)负责在整个救险救灾过程事与遇险人员的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抚工作;
(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
(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做地善后事宜;
(6)负责应急过程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
后勤保障组:采购部
(1)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抢险救灾组:生产技术科
(1)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2)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
(3)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4)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
安全保卫组:安全环保科
(1)事件发生后组织警戒保卫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隔离事故或灾害区域;
(2)负责保护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照相取证;
(3)负责维持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
医疗救治组:财务科和质量科
(1)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区分伤重程度,使重试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的治疗效果,并将治疗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机构,以便领导及时做出决策。
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及相关科室要根据公司各类预案要求及时开展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事故报警方式采用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报警,由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通过公司内部电话发布事故消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指挥部人员向政府以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指挥部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人,由总指挥部亲自向政府或负责人发布消息,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第六条 公司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救援小组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各成员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
第七条 现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故,从而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它设施,以减少伤害。在处理事故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消除事故原因;
(2)阻断泄漏;
(3)把受伤人员抢救搬运到安全区域;
(4)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现场;
(5)事故抢险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
第八条 安排对工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工作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以便在应急疏散人员时保证所有人员都疏散到位。发现缺员时,应及时报告所缺员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处的位置等。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伤害,同时要做好隔离区的交通速到工作。
第十条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在对现场进行采取摄像、拍片等取证分析后,由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在涉及到周边社区和单位的疏散时,由总指挥通知周边单位负责人员或者社区负责人解除警报。
第十一条 救援小组、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天),救援小组必须在召开事故分析会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处理结果将在现场进行通报,让全体员工受到教育。
第十二条 处罚
(1)对违反制度规定,不积极执行救援任务、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处200员罚款,严重的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当事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5篇 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度
护理工作是神圣的事业,每次医疗护理活动,每个环节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医院荣辱兴衰息息相关,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务必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崇高的责任感。预防和杜绝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1、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及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的思想及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不病人提高有效的高质量的安全护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护理差错的发生。
2、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护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以制度,危重病人交接班,抢救制度、消毒制度隔离等。
3、严格执行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护理人员在执行各项操作时,不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不可存有丝毫侥幸心理。
4、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护理设备在使用前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与考核,要建章建制,加强设备保养与维修,手术器械要先准备充分,并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正常。
5、全面进行质量教育,定期检查与考核,加强对护理人员专业技术培养,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护理质量。
6、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定期活动,分析和研究医疗护理安全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对己发生的医疗护理纠纷、差错、事故要认真做好调查、及时上报,组织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6篇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7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 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以上。
(5) 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油田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 事故等级划分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c. 无控井喷事故。
2. 事故上报范围
(1) 油田企业发生上述事故(包括负次要责会的交通事故),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2) 油田企业发生30吨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储运企业发生100吨以上跑油事故,浅海发生1吨以上跑油事故,均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3) 发生生产、设备事故和职业病、职业中毒方面的事故,由专业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三条 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文字第56号)执行。
第四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 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第8篇 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一)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或损坏,使设备一次停运六十分钟或一次影响产量二百吨以上或者设备损坏价值一千元以上者,均称为机电事故。
(二)机电事矿发生后(包括机电人身事故)能处理的应积极处理。不能当时处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尽量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矿设以机电矿长为首的机电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机电事故的追查分析。重大机电事故,由公司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处理。二类机电事故由矿领导负责追查分析。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追查处理,凡重大机电事故,应立即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应在十天内将事故内容,原因分析,处理经过,防范措施,以书面报公司有关部门。
(四)对已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 四不放过”:
(1)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
(3)没有订出预防措施不放过。
(4)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
(五)对所发生的一切机电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机电事故率不断降低。
(六)在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网员会议上和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向网员和机电职工讲述机电事故情况,发动群众分析事故原因,以共同吸取教训,不断的开展反事故斗争。
(七)机电科要在每月交上月机电事故情况,按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上报机电矿长。
第9篇 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第10篇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档案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冶炼厂所有车间(科室)、工段(班组)。
3、职责
3.1技术科负责组织工艺事故的管理工作。
3.2设备科负责组织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
3.3安全科负责组织人身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4、事故报告程序
4.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进的途径向上级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各主管科室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准确的在半小时内向厂长和集团企业综合管理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4.2工艺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发生工艺事故后,由岗位向厂调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艺事故的后果、过程、时间。厂调度室接到报告后通知技术科。
4.3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发生设备事故后,由事故岗位立即报告厂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设备名称、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结果、生产运行状况。厂调度室接到报告后通知设备科,设备科根据要求逐级上报。
4.4人身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组织抢救,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受伤人数、受伤程度、时间、主要事故原因。厂调度室接到报告后通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要求逐级上报并参加抢救。
5、事故调查、处理
5.1工艺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求:由技术科负责对全厂发生的工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月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质量考核。
5.2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求;调查处理由设备科依照集团《设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3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求: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厂安全科报分管副厂长审批后,按照厂年度安全指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重伤以上事故由集团安委会依照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6、要求
6.1事故发生后,1天内要组织事故相关责任人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6.2事故发生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和发生事故岗位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3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在事故调查中要积极提供有关线索,并写出事故经过。目击证人如实提供事故证明线索。
6.4在发生事故时各类人员要积极参加抢险救援,不准推诿、逃逸,要积极抢险,服从指挥。
6.5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洗消和生产恢复工作。
7 事故档案和台帐管理
7.1技术科、设备科、安全科应分别建立工艺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台帐,同时建立档案,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取证、调查经过、处理结果、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7.2事故管理科室在月底前,将事故考核结果经主管副厂长审批后,报厂办公室执行。
8 相关记录
8.1《人身伤害事故台帐》
8.2《工艺质量事故台帐》
8.3《设备事故台帐》
8.4《安全事故报告书》
第11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2篇 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 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 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c) 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 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
2.3 事故报告内容
2.3.1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 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 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 事故结案报告
2.5.1 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 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 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 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
2.5.6 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