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2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条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条 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概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第五条 治理结束后,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第3篇 某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第4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一条 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 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 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 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 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 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5篇 安全分析与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事故隐患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全厂(公司)各级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班组、分厂(车间、工段、队)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本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本厂(公司)各级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接至本厂(公司)、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分厂(车间、工段)、班组或个人,本厂(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
第7篇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搞好事故统计,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现就职(民)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审批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
1.各在建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和有关部门,由职(民)工所在工地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做好原始记录,由项目经理向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同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构成重伤事故,应填报《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总公司安全部。
2.总公司安全部在接到各单位报告的事故《电话报告》或《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后,要根据现场调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意见进行最后分析结案,所有的资料由总公司存档。
3.劳动保险福利机构(工会),根据安全机构签署的审批意见,受理工伤鉴定或评定伤残事宜,否则,不予办理。
4.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公司要追究责任,轻伤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重伤一起罚项目部10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200元;重大未遂事故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交当地检查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总公司对揭发隐瞒事故的职(民)工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对揭发人给予保密。
6.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事故监测监控与预警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我矿事故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事故监测、监控、预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成立事故监测、监控、预警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
成 员: 各部门及区队负责人
二、事故监测监控方式方法及预防措施
(一) 矿井瓦斯
1. 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 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规定配备瓦斯传感器实现24小时连续检测。
(2) 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
(3) 有关人员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氧气两用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
(4) 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传感器等仪器仪表按规定周期校验和强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 主要预防措施
(1)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2)局部通风机禁止产生循环风;停工期间,不准停风等预防措施。
3. 事故预警的条件
安全监测系统自动报警或井下管理、个体巡回检测、检修等井下工作人员发现井下作业地点或途径巷道有瓦斯超限、自燃等预兆时。
(二) 矿井煤尘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仪器仪表,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2)对井下所有产尘点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3)呼吸性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测定一次,其它接尘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4)利用粉尘浓度传感器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上传到kjf2000安全限报警。
2.主要预防措施
(1)建立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2)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支架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一道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2道净化水幕;
(3)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必须安装除尘风机;
(4)各输送机转载点、煤仓口等必须安装喷雾装置;
(5)井下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3. 事故预警的条件
(1)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2)出现高温火源;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粉尘浓度情况不明报警的。
矿井火灾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外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可燃物管理,防止井下明火、放炮火焰、电气火花等火源。
(2)内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建立束管自动监测系统,落实密闭定期检查制度。
(3)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每周检查一次采空区密闭墙,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5)每周一次对井下易发火地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对发火情况预测预报。
(6)加强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主要预防措施
(1)外因火灾预防措施: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杜绝井下明火,不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炸药,按规定装药、使用炮泥和水炮泥,防止产生爆破火焰,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及电缆漏电,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 花,严格落实井下电气焊措施,装备皮带机防打滑保护,防止摩擦起火,严格井下火区管理等,杜绝引火火源; 对木材、绵纱、油脂等可燃物加强管理。
(2)内因火灾预防措施: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落实到矿井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破坏煤体发生自燃的条件,合理布置巷道,尽量减少多煤层联合开采;工作面回采期间加强防灭火管理,使用好挡风帘,及时封闭采空区,按规定注氮,清扫干净浮煤。
3. 事故预警的条件
(1)束管监测系统或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回采工作面下隅角、起停采线、空区密闭墙附近或隔离煤柱、巷道高冒区等地点co浓度超标、温度异常增高、焦糊气味、烟雾等自燃征兆时。
(2)井上、下工作人员发现作业地点或途径地点有外因火灾等预兆时。
(三) 矿井水灾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根据生产计划,及时编制水文地质预报,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活动。
(2)井下现场加强水文地质观测,有出水征兆及时汇报。
(3)定期对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区积水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其变化情况。
(4)及时搜集相邻矿井采掘活动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纸上。
(5)利用水文观测系统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2.主要预防措施
(1)根据生产计划,及时编制水文地质预报,开展隐患排查活动;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各采掘工作面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做好探放水工作,井下现场加强水文地质观测,有出水征兆及时汇报。
(2)定期对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区积水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其变化情况。
(3)及时搜集相邻矿井采掘活动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4)利用水文观测系统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回采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0m/h或排水系统不能正常排出该面涌水时;
(2)探水钻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涌水量大于100m /h时;
(3)矿井水文动态监测系统或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其它突水征兆时。
(四) 矿井顶板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在采掘工程过断层等地质构造期间,安排专人对顶板破碎、有淋水、顶板台阶下沉等征兆进行重点观测。
(2)成立矿压观测小组,利用回采工作面安设的矿压观测系统,对回采工作面顶板压力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3)回采工作面初采期间,成立初次来压小组,进行现场监测,预测来压步距,做好相关准备。
(4)在掘进施工的巷道,锚网索支护的巷道,设顶板离层仪,根据顶板下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顶板管理。
2.主要预防措施
(1)合理布置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合理选用安全高效的液压支架,采煤机采煤后,必须及时移架,加强支架初撑力的监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煤壁片帮要及时进行维护,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进回风两巷要有超前支护,且支护长度不小于20m。
(2)安设矿压监测系统,对工作面压力实施不间断监控。掘进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护,锚杆、锚索支护要达到拉力,锚网索支护的煤巷,安设顶板离层仪,根据顶板下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顶板管理。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矿压监测系统发现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大面积工作阻力不够。
(2)离层记录仪发现一处以上巷道顶板离层数据超过规定或作业人员发现采掘工作面或巷道存在冒顶片帮隐患
不能及时消除时。
(五) 矿井供电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供电事故的危险源主要来110kv线路及变电所供配电设施。其监测监控方式、方法及采取的预防措施是恶劣天气变电所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且调度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大型设备停止运行,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人员伤亡。
2.主要预防措施
恶劣天气变电所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且调度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大型设备停止运行,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人员伤亡。
3. 事故预警的条件
(1)出现110kv供电系统突然停电,且无法立即恢复供电;全矿或采区等井下大面积停电0.5h以上时。
(六) 矿井灾害性天气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与气象部门加强联系,注意气象信息的发布,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2.主要预防措施
(1)调度室建立防御雨季气象灾害的逐级预警预报信息响应系统,利用电话、短信平台,及时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当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时,调度室必须密切留意,主动获取有关的气象信息,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3. 事故预警的条件
(1)连续降雨量超过50mm、强雷电等;
(2)接上级通知来洪时。
(七) 矿井提升运输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副立井提升监测监控: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及绝缘摇测。
(2)斜巷皮带机皮带监测监控:严格皮带机综保装置的班试验制度,加强皮带接头检查,安装在线监测。
(3)加强入井车辆的检查、维护,司机要严格执行车辆运行期间的管理规定。
(4)综采安撤面设备运输监测监控:检查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主要预防措施
(1)主井提升: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及绝缘摇测,严格皮带机综保装置的班试验制度,加强在线监测皮带接头的检查,及时处理隐患接头;
(2)按规定对入井车辆检查、监测、维护、保养。
(3)综采安撤面设备:现场必须有矿跟班人员现场指挥。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发现提升运输等其它重大生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时;
(2)井下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或接到事故现场人员汇报时。
(八) 矿井地震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我矿接到地震局发出的警报后,立即在全矿地面范围内发出警报,并通过调度通讯系统通知井下各区域内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主要预防措施
(1)保持通讯渠道畅通,以便及时获取上级部门关于地震震情的通知或文件;
(2)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全矿人员做好相应的地震震情强化跟踪工作、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各个关键岗位人员值班。特别是制定人员安全工作、设备安全运行、关键地点、区域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
3. 事故预警的条件地震事故。
当明显感觉地震震感或接到伊金霍洛旗地震局及上级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时。
(九) 矿井压力容器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锅炉运行时锅炉工加强对炉体、炉外管道的巡视。
(2)通过水位、水压等仪表、各超限报警装置进行监测。
(3)检修时重点对炉膛易损区域、吹灰器周围、底部水冷壁管的磨损情况检查,并对这些部位的弯头外弯处进行测量。
2.主要预防措施
(1)保证锅炉安全保护设施、附件齐全可靠;
(2)定期对锅炉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
(3)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操作;
(4)保持锅炉负荷稳定,防止骤然降低负荷,导致气压上升;
(5)防止安全阀失灵,每隔一两天人工排汽一次,并且定期做自动排汽试验;
(6)每班冲洗水位表,检查所显示的水位是否正确。定期清理旋塞及连通管,防止堵塞。定期维护检查水位报警或超温报警设备,保持灵敏可靠。严密监视水位,万一发生严重缺水,绝对禁止向锅炉内进水;
(7)正确使用水处理设备和除氧措施,保持炉水质量符合标准。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指示仪表指示异常;
(2)锅炉运行声音异常;
(3)锅炉炉体出现破损、裂缝或出现轻度泄漏。
第9篇 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第10篇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民工工伤管理,规范公司民工工伤保险及赔付、处理流程,促使各项目部及班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民工发生工伤后各班组支出的费用,能让民工工伤处理得到根本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工参保范围
1、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都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所指的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
3、工伤参保年龄范围:男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内。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各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3、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
4、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三、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秉承“有申报、有依据,予以受理;有申报,无依据,不予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工伤保险管理职责
财务处:负责各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合同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工作。工伤后(班组需公司垫付的)负责根据领导审批支付及审核好工伤所需要的医药费及护理费等费用(班组向公司借款的,必须按公司相关制度收取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利息收去)。
质安处:负责向市社保局申报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负责处理各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赔偿等相关手续,与班组长做好工伤责任的确定。负责办理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最终审批。
督查处:负责与各班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并向质安处提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详见附件一)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监督质安处是否及时办理民工参保手续。
项目部:负责配合督查处收集新进民工工伤参保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负责民工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及土建公司、质安处负责人进行汇报。
土建公司:负责审核各班组民工工伤保险及工伤申请的相关事宜。
法务办:负责做好工伤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保障。
五、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工伤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土建公司、质安处、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2、由班组长或者带班组长将受伤的民工送至定点医院(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若不能医治的,需转外地治疗须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医保局批准。
3、项目部会同质安处一天内就事故情况写出书面详细情况报告,报董事长、土建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死亡事故24小时内由办公室报劳动保障局)。
4、质安处会同土建公司、项目部根据伤情及伤者和班组责任情况实际,提出治疗费用承担方案(承包班组按合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并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5、由发生工伤的班组长向公司质安处提交工伤申请报告(详见附表二)及承诺书(详见附表三),由质安处负责向土建公司、督查处等处室进行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6、公司领导同意报工伤后,质安处在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四)(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五)
7、法务办全程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8、工伤申请成功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与班组长凭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及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若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支出金额有差异的,差异部分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9、若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质安处、班组长及工伤民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费用由班组承包人承担),同时公司根据班组长对工伤的认识态度按承包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六、工伤费用管理
1、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则上由班组长自行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
2、若班组长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班组长向公司提交申请借款,并填写借款承诺书(详见附件六)和借条。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从土建公司备用金中调用。
3、工伤者已经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处理完毕及办妥所有相关工伤手续后、待民工工伤痊愈后,质安处完成市社保局工伤一次性赔偿费赔付后,打入我公司账户后,若工伤医药费是公司垫付的,直接扣除借款及利息和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此工伤的工资等费用(按实报销)。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在该班组审批进度款或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若医药费是班组长自行垫付的,由班组长填写工伤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七)、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八),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班组长到财务处领取市社保局一次性赔偿费。对于未能在市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用由班组长自行承担。
七、公司对各班组工伤事故申报的管理
1、对于一般性工伤事故金额在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的,原则上由班组自行解决。若有特殊情况的由各处室、土建公司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2、对于伤势严重的工伤事故(5000元以上的),由班组长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及承诺书经公司各相关处室会签后,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3、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每一起工伤事故,公司质安处将对该班组和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通报;若同一个工程同一个班组发生两起以上工伤事故(包括两起),公司质安处有权对该班组和项目部按工伤事故的责任大小进行通报,并由班组长承担违约金2000-10000元(注:该条款将在今后的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
八、本制度由质安处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11篇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第12篇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全厂(公司)各级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班组、分厂(车间、工段、队)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本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本厂(公司)各级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接至本厂(公司)、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分厂(车间、工段)、班组或个人,本厂(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