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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08:38:02 查看人数:48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一条 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 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 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 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 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 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2篇 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事故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及各厂、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举报登记、整理、汇报、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室、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举报的管理。

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

安健环部是安全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举报的登记、整理、汇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权利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安全事故举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举报。

(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举报部门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三)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接到安全举报案件时,应进行书面登记,填写《安全举报记录表》。

(四)安健环部要对安全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初步审查举报情况属实后,要立即将核查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经上级领导审查,发现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案件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举报内容一经核实,将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公开举报(公司有责任对举报全过程实行保密),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

(八)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在批示时限内处理结案,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案件交办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上报时间的,需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部门批准。

(九)安健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工作人员无故不履行举报制度或对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消极对待,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安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相关材料必须建档保存,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建档材料。

(十一)为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特公开公司举报电话:0473-5677261。

(十二)公司必须向本单位员工公开公司及安健环部的举报电话,并在生产场区的明显位置处设置举报电话标识牌。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一)安健环部对安全事故隐患经审查核实后,应立即向存在隐患单位或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具体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审查核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健环部应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组组织结构:

组长:辛龙

第4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5篇 焦化厂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我厂安全文明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才识,采取改进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2.1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2.2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级

2.2.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2.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2.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次的事故。

3、工作范围及其认定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3.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的。

3.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3.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3.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3.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3.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9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3.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

4.1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班组长、车间主任报告,同时逐级报告生产调度室、安全科及单位负责人,由厂安全科报告公司安环处,并填定事故快报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同时上报公司主管经理,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应由公司安全环处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时间不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

4.2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重伤事故现场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勘察后方可清理,工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5、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程序

5.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必须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业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前生产情况。

5.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

5.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5.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5.6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5.7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时附负伤人员医院诊断证明和事故现场图,2---3人证明材料。

6、事故处理和结案

6.1事故管理权限

6.1.1发生轻伤事故由焦化厂生产副厂长组织事故调查组,抽本单位生产、技术、工会、劳资、安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处理后,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厂里留存一份入工伤档案,并将事故简况登记在伤亡事故统计台帐上,其余两份连同负伤人员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于事故发生的五日内报公司安环处备案。

6.1.2发生重伤事故后,由公司主管经理安排指定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工会、劳资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2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都的处理

6.2.1凡属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有关的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都,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按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6.2.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厂《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进行兑现,现时在年底对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进行严格兑现。

6.2.3发生事故后虚报、瞒报、迟报者,均按厂有关规定进行加倍考核。

6.2.4对不配合事故调查,甚至做伪证,集体串供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6.3职工伤亡事故的结果

6.3.1轻伤事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由厂长签字后报送公司安环处,安环处领导签字后结案。

6.3.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输结案手续。

6.3.3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7事故统计

厂里在每月的3号前,向公司安环处报送上月《工伤事故统计表》。

厂里做好本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6篇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做到及时发现,责任落实,有效治理。

四、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部署下阶段工作。

六、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予以配合,按整改意见治理隐患。

七、明确生产条统,事故隐患排查的部位,设备,设施等具体内容。

八、对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九、为本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制定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

(一)、责任制度

(二)、信息档案和分析报告制度

(三)、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四)、资金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五)、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湿度

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十一、成立日常工作,协调、督促、统筹安排各生产系统的工作,务使其尽职尽责,工作中如有失误,失职,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7篇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第8篇 制衣集团事故管理制度

e制衣集团事故管理制度

1、基本概念

1.1、事故--------能量的失控,异常的释放,对人体和财产造成伤害。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义: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便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事故分类:根据我制衣行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2.1、生产(工艺、操作)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作业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2、工伤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3、设备事故:指设备、设施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2.4、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2.5、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包括工厂内、外)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6、火灾事故:指凡失支控制,并对财、物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着火事故。

2.7、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如:锅炉、危险化学品,造成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2.8、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3、事故管理分工:

3.1、事故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综合统计。各类事故的主管部门在管理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抄送安全技术部门综合统计。

3.2、发生事故后,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3.3、各类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分别由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抄送安全管理部门,以便综合统计、分析、总给全企业的安全情况。

3.4、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上报。

3.5、设备、设施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上报。

3.6、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门管理并上报,其中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

3.7、火灾、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并逐级上报(包括公安消防、安监局等)。

4、事故报告程序

4.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尔后根据事故性质逐级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汇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4.2、事故单位对轻伤、场内交通、设备等 其它一般以下事故,应尽快进行厂内自行处理,以上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e集团领导、工作事故指挥中心。

4.3、对各类重大事故,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捷方法在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4.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书,并在事后七天内报送地主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4.5、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上报/

4.6、凡因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伤情发生变化,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时间一个以内的则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时间超出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9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 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 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 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 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

第10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一条 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 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 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 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 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 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2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统计

第一条 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二条 油田企业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 本企业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本企业职工伤亡的,应作本企业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2. 因交通肇事而伤及企业外的人员事故,无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均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和考核。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十二篇)

第一条 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第二条 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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