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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3 09:58:01 查看人数:44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

第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 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

1. 一般事故由企业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2. 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处理。

3. 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2篇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第3篇 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4篇 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度

护理工作是神圣的事业,每次医疗护理活动,每个环节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医院荣辱兴衰息息相关,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务必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崇高的责任感。预防和杜绝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1、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及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的思想及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不病人提高有效的高质量的安全护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护理差错的发生。

2、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护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以制度,危重病人交接班,抢救制度、消毒制度隔离等。

3、严格执行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护理人员在执行各项操作时,不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不可存有丝毫侥幸心理。

4、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护理设备在使用前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与考核,要建章建制,加强设备保养与维修,手术器械要先准备充分,并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正常。

5、全面进行质量教育,定期检查与考核,加强对护理人员专业技术培养,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护理质量。

6、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定期活动,分析和研究医疗护理安全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对己发生的医疗护理纠纷、差错、事故要认真做好调查、及时上报,组织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5篇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 伤亡事故的结案

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第6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7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 汇报人员。

1.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 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8篇 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9篇 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一)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或损坏,使设备一次停运六十分钟或一次影响产量二百吨以上或者设备损坏价值一千元以上者,均称为机电事故。

(二)机电事矿发生后(包括机电人身事故)能处理的应积极处理。不能当时处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尽量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矿设以机电矿长为首的机电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机电事故的追查分析。重大机电事故,由公司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处理。二类机电事故由矿领导负责追查分析。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追查处理,凡重大机电事故,应立即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应在十天内将事故内容,原因分析,处理经过,防范措施,以书面报公司有关部门。

(四)对已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 四不放过”:

(1)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

(3)没有订出预防措施不放过。

(4)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

(五)对所发生的一切机电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机电事故率不断降低。

(六)在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网员会议上和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向网员和机电职工讲述机电事故情况,发动群众分析事故原因,以共同吸取教训,不断的开展反事故斗争。

(七)机电科要在每月交上月机电事故情况,按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上报机电矿长。

第10篇 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学生因上课下课拥挤发生踩踏或者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1、凡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在楼道行走、上下楼梯,必须靠右行走,不得在学校各楼楼道集群停滞、拥挤、追逐和使用各种体育器材活动以及高声喧哗,严禁任何人在楼梯扶手栏杆上攀爬、坐、站等。

2、各科任课教师必需在下课前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教学楼每节课的上课教师应对本班学生上下楼梯予以监管和疏导,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堵现象的发生。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课任教师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出现意外,课任教师负全责。

3、学生课间操、放学、*上下楼梯,由各楼层值周教师负责疏导。在上下课期间,教学楼的所有大小门都要打开,便于学生及时有效地疏散,防止踩踏事故发生。如果出现意外,楼层值周教师和随行教师负全责。

4、食堂工作人员要组织学生排队就餐、不要推、拉、挤,维持好就餐期间的纪律。如果出现意外,食堂工作人员负全责。

5、在教室、餐厅及楼梯间出入口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完善演练活动。并通过经常、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养成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他们遵守秩序、相互礼让的文明习惯;掌握正确通过楼道的要求和在拥挤场所自我保护的知识。注意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大型*前要做好活动安排,要有安全预案,并责任到人,在学生集体活动中不得片面强调快速、整齐。若在活动中出现意外事件,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6、打扫卫生时,班主任必须教育学生有序拿、放工具,防止意外发生。如果因门未锁,灯未关造成损失或学生在拿放工具时发生意外事故,班主任及值周教师负全责。

7、楼道、楼梯的照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灯等设备由学校总务负责,每天做好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消除。若因疏忽或延误工作,造成意外事故发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班主任必须利用班会时间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要经常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了解在楼梯间打闹、搞恶作剧的危险性,充分认识到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及其防范措施,同时告诫学生上下楼梯要相互礼让,靠右行走,遵守秩序;对有违纪现象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并作好教育记录。教育学生若上下楼梯时前面突然有同学滑倒,后面的同学必须立即停步。一旦发生拥挤现象,学生必须无条件地听从领导和教师的安排顺次下楼。班主任做好班级内疏散安排,并做好演练练习,若在教室内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堂教师的责任。

9、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在场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要及时通知学校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赶赴出险的地点。同时根据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若意外事故发生时,在场教师没有及时进行疏导,错过控制事态发展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失或使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追究在场教师的责任。

10、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与先进班级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结合起来。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班级在考核评比中采用“一票否决制”。

11、学校将教师是否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纳入对教师工作的考核中,对教师未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的,在年终考核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处理。

12、违反学校纪律,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认知能力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告知监护人,要求履行监护人责任。受伤害学生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成员,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

13、未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安全规定出现意外事故或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经学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交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安区**学校

第11篇 炼铁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企业安全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搞好人身伤害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考核工作,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各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

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划分为:微伤、轻伤、重伤、工亡。

1、微伤事故

1.1发生事故后,虽造成伤害但不需要手术处理,未住院,门诊收费不超过3000元,轻微煤气中毒的视为轻微伤害。

1.2车间每发生一起,扣班长50元,工段长50元,扣直接责任者100-200元。

2、轻伤事故

2.1凡够不上重伤的或轻度co中毒的都视为轻伤事故。

2.2车间每发生一起,属于责任事故的,扣直接责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长200-300元或免职,工段长、车间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员50-100元,安全员100-300元,厂长100-200元。

该车间在一季度内,发生重复性同类性质轻伤事故,第二起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理。

3、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重伤事故处理。

3.1.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

3.1.2伤势严重需进行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1.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1.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的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3.1.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残废可能的;

3.1.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腹膜损伤等;

3.1.9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博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3.1.10虽不在上述范围,但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企业做个别研究,报当地劳动部门确定。

32重伤事故处理

3.2.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直接(主要)责任者扣罚500-1000元;或者根据情况对其处于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严重者效名。

3.2.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罚肇事车间当月工资总额10%,扣罚班长400-500元,扣工(段)长、车间主任(副主任)500元,联保人员300-500元,安全员300-500元,厂长500元。

4、工亡事故

4.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为工亡事故。

4.2发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为重大工亡事故。

4.3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发生重复性安全事故由分厂根据具体情况加倍处罚。

6、车间发生安全事故,车间当月安全资金全部扣除。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抢救伤员。发生微、轻伤事故24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报告,重伤事故必须48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报分厂、生产安全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视为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罚款500元。

8、事故防范

发生任何工伤事故,车间应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单位,分厂将严格追究该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9、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参考相应的工伤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10、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分厂发放岗位工资。轻伤不超过3个月,重伤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12篇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和生产厂长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寿光市、维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寿光市、维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长和安全员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事故发生的生产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应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雷击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其他要求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设备安全处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十二篇)

第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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