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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31 15:34:06 查看人数:66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

第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 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

1. 一般事故由企业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2. 重大和特大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处理。

3. 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2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八条 公司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隐患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工伤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一)作业(操作)事故,指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七)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的划分

(一)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能引起人休憩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

(一)当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

(二)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委员会。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有关责任人对事故应实事求是地汇报,不能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书面材料上报工作,含现场照片、录像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四、事故的调查

(一)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二)安全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三)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向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五、工伤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伤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四)当对负伤者要做工伤认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伤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六、工伤事故现场的清理

(一)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事故部门经理批准,并组织清理;

(二)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现场清理由总经理批准,客房部组织清理。

七、上述条款内容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不相符之处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4篇 炼铁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企业安全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搞好人身伤害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考核工作,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各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

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划分为:微伤、轻伤、重伤、工亡。

1、微伤事故

1.1发生事故后,虽造成伤害但不需要手术处理,未住院,门诊收费不超过3000元,轻微煤气中毒的视为轻微伤害。

1.2车间每发生一起,扣班长50元,工段长50元,扣直接责任者100-200元。

2、轻伤事故

2.1凡够不上重伤的或轻度co中毒的都视为轻伤事故。

2.2车间每发生一起,属于责任事故的,扣直接责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长200-300元或免职,工段长、车间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员50-100元,安全员100-300元,厂长100-200元。

该车间在一季度内,发生重复性同类性质轻伤事故,第二起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理。

3、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重伤事故处理。

3.1.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

3.1.2伤势严重需进行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1.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1.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的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3.1.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残废可能的;

3.1.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腹膜损伤等;

3.1.9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博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3.1.10虽不在上述范围,但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企业做个别研究,报当地劳动部门确定。

32重伤事故处理

3.2.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直接(主要)责任者扣罚500-1000元;或者根据情况对其处于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严重者效名。

3.2.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罚肇事车间当月工资总额10%,扣罚班长400-500元,扣工(段)长、车间主任(副主任)500元,联保人员300-500元,安全员300-500元,厂长500元。

4、工亡事故

4.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为工亡事故。

4.2发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为重大工亡事故。

4.3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发生重复性安全事故由分厂根据具体情况加倍处罚。

6、车间发生安全事故,车间当月安全资金全部扣除。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抢救伤员。发生微、轻伤事故24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报告,重伤事故必须48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报分厂、生产安全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视为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罚款500元。

8、事故防范

发生任何工伤事故,车间应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单位,分厂将严格追究该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9、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参考相应的工伤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10、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分厂发放岗位工资。轻伤不超过3个月,重伤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5篇 用户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责任的划分:

1.1用户责任事故:

1.1.1非本公司用户或虽为本公司用户但未用本公司天然气的;

1.1.2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

1.1.3用户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发现管道等设备的缺陷没有及时通知本公司处理,而是自己维修、拆动造成事故的。

1.2本公司责任事故:

1.2.1管道泄漏造成跑气引发事故的。

1.3双方互有责任事故

由于公司燃气管道及设施存有缺陷,加之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

2、事故处理办法

2.1事故处理范围

2.1.1凡属用户责任事故,由用户本人负责,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凡属我公司责任事故,由我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妥善处理善相关事宜;

2.1.3凡属双方责任事故,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分清各自责任,并各自据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2事故处理权限的划分

2.2.1凡属一般用户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并把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部、监察室备案;

2.2.2凡属重大事故,由技术安全部、监察室、办公室、客服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2.3事故处理的原则

2.3.1视事故的情节和损失情况,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面调解处理,并根据情况主持召开会议,请有关领导参加,说明事故现场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尊重科学,作出结论,力求合理妥善处理;

2.3.2发生事故后,如果为我公司用户,事主应首先出示户口及购气证或用户使用证(天然气),确定是本公司正式用户后方可进行处理;

2.3.3凡属公司责任的烧伤病人住院治疗费用及本人工资,原则上由事主单位负责,经协商后事主单位不同意时,由本公司负责;

2.3.4无工作单位人员烧伤病人住院期间可享受营养补助,补助标准最高每天1.5元;

2.3.5烧伤病人住院期间,根据主治医生的意见确定陪住人员,陪住人员工资及资金由其本人单位劳资部门出示证明,本公司给予报销;

2.3.6烧毁衣物、家具等物品,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清点,按损失程度折旧划价赔偿;

2.3.7烧毁房屋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房管部门联系,修膳房屋解决用户住房问题,工料费实报实销;

2.3.8烧伤病人出院后,不再配给护理人员;

2.3.9烧毁的现金及没有痕迹的物品一律不予赔偿;

2.3.10对个别用户无理取闹,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严肃制止。

2.4用户事故报告程序

2.4.1事故发生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到达现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属一般事故,由售后服务部与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鉴定责任协商解决。售后服务部将发生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三日内报公司安全部、监察室进行备案。

第6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条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条 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概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第五条 治理结束后,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第7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4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组织管理

4.1.1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全管理科备案。

4.1.4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改的影响安全生产较大的事故隐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应成立分公司隐患管理小组,该小组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4.1.5.1掌握本单位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4.1.5.2制定应急方案或监控措施,并报公司归口部门备案。

4.1.5.3对有关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进行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紧急措施的模拟演习,必要时应组织救护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1.5.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特别对分公司长期存在的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4.1.5.5保持消防、监测、救护等器材和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4.1.6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归口科室和隐患所在单位,对失修型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工会组织监督行政对隐患进行认真管理和整改。

4.1.7对各单位尚未查出的隐患,各级部门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完成后反馈主管科室确认。

4.1.8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制定并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同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时机造成事故发生。

4.1.9完成缺陷以上事故隐患的单位,专业科室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1.10凡新查出的隐患,都要做到地点清楚、内容清楚、责任单位清楚,以便准确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避免相互推诿而拖延整改期限。

4.1.11专业部门要做好台帐登记管理和隐患项目的数据分析,从而实现科学化的安全管理。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下达的隐患整改质量100%的检查验收,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并记入有关台帐。

4.2奖励和处罚

4.2.1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2.2对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外,对该单位给以相应的考核。

4.2.3对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应采取而未采取防范、监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4.2.4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按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5对接到分公司《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有条件、有能力整改而没有及时组织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领导,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6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5、文件从属性

5.1本制度是《绩效测量和监视管理程序》、《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的支持性文件;

5.2本制度平行文件:《安全检查制度》;

5.3本制度下属文件:《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目标和管理方案》。

第8篇 石油气灌装站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 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 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 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

第9篇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10篇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1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 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以上。

(5) 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油田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 事故等级划分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c. 无控井喷事故。

2. 事故上报范围

(1) 油田企业发生上述事故(包括负次要责会的交通事故),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2) 油田企业发生30吨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储运企业发生100吨以上跑油事故,浅海发生1吨以上跑油事故,均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3) 发生生产、设备事故和职业病、职业中毒方面的事故,由专业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三条 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文字第56号)执行。

第四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 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第12篇 线路防冰管理制度事故抢修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事故抢修工作有序进行,加强事故抢修的安全力度,提高事故抢修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制度:

1.制定事故抢修的技术方案,并向全体工作人员作技术安全交底,务求全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方法、要求和具体安全措施。

2.接到故障汇报,抢修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在符合有关规程的情况下,一般事故处理不超过24小时。

3.抢修车辆必须安装防滑措施,如果发现车辆不能到达抢修现场的,应徒步前去,争取30分钟内恢复供电。如果在30分钟内不能恢复供电的情况,必须上报部门领导。

4. 对危及人身或主要设备安全的隐患、故障,应立即组织检修处理,对于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的的隐患和故障,应做好记录,上报部门领导。

5.送电管理所全体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在手机信号差或者没有信号的地方,应寻找座机以保证通讯畅通,必须保证能随时投入工作。

6.抢修人员在进行抢修工作时,要注意安全,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上安全带。

7.事故抢修要以恢复供电为原则,争取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确保供电,对于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电的情况,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十二篇)

第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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