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类事故的管理,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3.2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3.3产品质量事故由品保部负责;
3.4工伤事故由总务课负责伤员救治,事故的赔偿,合同工由人事课负责处理,劳务工由劳务公司负责处理;
3.5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责任单位提出,报总经理核准执行。
4.定义
4.1事故分类
4.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4.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4.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1.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4.1.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4.1.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4.1.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伤事故。
4.1.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4.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4.2.2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4.2.3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4.2.4员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5.职掌与作业流程
5.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管理部向劳动部门部门上报;
5.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发生工伤事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管理部备案。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5.3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经理。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管理部备案。微小事故由部门处理,报管理部备案。
5.4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组(线)长担负一半责任。无组(线)长时,由部门主管负担一半责任。
5.5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主管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5.6对事故责任者必须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5.7管理部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必须妥善保管。
5.8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5.9各部门主管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6.参考文件
无
第2篇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总经理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事组织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3.3生产部
3.3.1负责组织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2协助组织工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3.3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3.4工会
3.4.1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3.4.2负责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4.3代表员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5 综合办公室
3.5.1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收集报送工伤鉴定资料。
3.5.2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办理和地方社保机构协调相关事宜。
3.6相关部门
3.6.1配合对本单位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6.2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企业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3.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企业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2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负安全的领导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事故部门、工会、综合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4.5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
4.5.1事故事件统计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按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和报送月度报表。 发生事故事件后及时填写《事故事件统计表》。
并按季度对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对事故事件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事故事件类别、原因、发生频率、损失费用等,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宣传栏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顾
每季度的全员安全会议中应对上季度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并将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在《安全会议记录》中。
5 记录
5.1《伤亡事故、事件统计台帐》
5.2 《事故、事件调查表》
6 附录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第3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4篇 工伤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一)作业(操作)事故,指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五)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七)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的划分
(一)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能引起人休憩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
(一)当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
(二)本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委员会。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有关责任人对事故应实事求是地汇报,不能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书面材料上报工作,含现场照片、录像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四、事故的调查
(一)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委员会成员及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到场。
(二)安全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三)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向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五、工伤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小组责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经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伤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四)当对负伤者要做工伤认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伤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六、工伤事故现场的清理
(一)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事故部门经理批准,并组织清理;
(二)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现场清理由总经理批准,客房部组织清理。
七、上述条款内容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不相符之处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
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运队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各业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部。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总,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机电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地测,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办公室,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办公室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安全副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安监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监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部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 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领导班子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部门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监部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监部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等三个部门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 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 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 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 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 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 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 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 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 不经劳资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伤事故和各级非伤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做到及时发现,责任落实,有效治理。
四、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部署下阶段工作。
六、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予以配合,按整改意见治理隐患。
七、明确生产条统,事故隐患排查的部位,设备,设施等具体内容。
八、对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九、为本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制定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
(一)、责任制度
(二)、信息档案和分析报告制度
(三)、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四)、资金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五)、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湿度
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十一、成立日常工作,协调、督促、统筹安排各生产系统的工作,务使其尽职尽责,工作中如有失误,失职,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7篇 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科、安全保卫科等部门组成,发生事故时以指挥部为主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第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1)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作出判断与决策;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决定事故现场死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做出安排;
(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8)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对现场急救员与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能够掌握通畅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运等急救技术,了解在可能出现的恶劣条件下求生求救的方法。
副指挥职责:
1、副经理(安全)
(1)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报修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4)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6) 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工作。
2、副经理(生产)
(1)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
(2)负责组织专业救灾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自愿救险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协调联络组:生产调度
(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
(3)负责在整个救险救灾过程事与遇险人员的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抚工作;
(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
(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做地善后事宜;
(6)负责应急过程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
后勤保障组:采购部
(1)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抢险救灾组:生产技术科
(1)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2)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
(3)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4)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
安全保卫组:安全环保科
(1)事件发生后组织警戒保卫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隔离事故或灾害区域;
(2)负责保护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照相取证;
(3)负责维持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
医疗救治组:财务科和质量科
(1)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区分伤重程度,使重试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的治疗效果,并将治疗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机构,以便领导及时做出决策。
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及相关科室要根据公司各类预案要求及时开展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事故报警方式采用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报警,由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通过公司内部电话发布事故消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指挥部人员向政府以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指挥部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人,由总指挥部亲自向政府或负责人发布消息,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第六条 公司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救援小组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各成员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
第七条 现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故,从而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它设施,以减少伤害。在处理事故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消除事故原因;
(2)阻断泄漏;
(3)把受伤人员抢救搬运到安全区域;
(4)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现场;
(5)事故抢险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
第八条 安排对工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工作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以便在应急疏散人员时保证所有人员都疏散到位。发现缺员时,应及时报告所缺员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处的位置等。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伤害,同时要做好隔离区的交通速到工作。
第十条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在对现场进行采取摄像、拍片等取证分析后,由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在涉及到周边社区和单位的疏散时,由总指挥通知周边单位负责人员或者社区负责人解除警报。
第十一条 救援小组、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天),救援小组必须在召开事故分析会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处理结果将在现场进行通报,让全体员工受到教育。
第十二条 处罚
(1)对违反制度规定,不积极执行救援任务、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处200员罚款,严重的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当事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8篇 加油站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公司加油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事故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事故等级
①.较大事故:指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②.一般事故:指在加油或卸油过程中发生跑、冒油等事故。
3、事故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后,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站长。对较大事故,站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片区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的救援
①.接到事故报告的站长,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③.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处罚
①.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②.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
8、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事故台帐的管理。
第9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附录:无
第10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凡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总调度室。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四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五条 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11篇 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第12篇 石油气灌装站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 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 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 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