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2篇 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十九、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项目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项目部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项目部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第3篇 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学生因上课下课拥挤发生踩踏或者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1、凡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在楼道行走、上下楼梯,必须靠右行走,不得在学校各楼楼道集群停滞、拥挤、追逐和使用各种体育器材活动以及高声喧哗,严禁任何人在楼梯扶手栏杆上攀爬、坐、站等。
2、各科任课教师必需在下课前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教学楼每节课的上课教师应对本班学生上下楼梯予以监管和疏导,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堵现象的发生。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课任教师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出现意外,课任教师负全责。
3、学生课间操、放学、*上下楼梯,由各楼层值周教师负责疏导。在上下课期间,教学楼的所有大小门都要打开,便于学生及时有效地疏散,防止踩踏事故发生。如果出现意外,楼层值周教师和随行教师负全责。
4、食堂工作人员要组织学生排队就餐、不要推、拉、挤,维持好就餐期间的纪律。如果出现意外,食堂工作人员负全责。
5、在教室、餐厅及楼梯间出入口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完善演练活动。并通过经常、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养成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他们遵守秩序、相互礼让的文明习惯;掌握正确通过楼道的要求和在拥挤场所自我保护的知识。注意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大型*前要做好活动安排,要有安全预案,并责任到人,在学生集体活动中不得片面强调快速、整齐。若在活动中出现意外事件,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6、打扫卫生时,班主任必须教育学生有序拿、放工具,防止意外发生。如果因门未锁,灯未关造成损失或学生在拿放工具时发生意外事故,班主任及值周教师负全责。
7、楼道、楼梯的照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灯等设备由学校总务负责,每天做好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消除。若因疏忽或延误工作,造成意外事故发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班主任必须利用班会时间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要经常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了解在楼梯间打闹、搞恶作剧的危险性,充分认识到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及其防范措施,同时告诫学生上下楼梯要相互礼让,靠右行走,遵守秩序;对有违纪现象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并作好教育记录。教育学生若上下楼梯时前面突然有同学滑倒,后面的同学必须立即停步。一旦发生拥挤现象,学生必须无条件地听从领导和教师的安排顺次下楼。班主任做好班级内疏散安排,并做好演练练习,若在教室内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堂教师的责任。
9、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在场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要及时通知学校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赶赴出险的地点。同时根据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若意外事故发生时,在场教师没有及时进行疏导,错过控制事态发展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失或使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追究在场教师的责任。
10、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与先进班级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结合起来。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班级在考核评比中采用“一票否决制”。
11、学校将教师是否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纳入对教师工作的考核中,对教师未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的,在年终考核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处理。
12、违反学校纪律,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认知能力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告知监护人,要求履行监护人责任。受伤害学生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成员,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
13、未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安全规定出现意外事故或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经学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交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安区**学校
第4篇 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度
护理工作是神圣的事业,每次医疗护理活动,每个环节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医院荣辱兴衰息息相关,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务必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崇高的责任感。预防和杜绝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1、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及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的思想及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不病人提高有效的高质量的安全护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护理差错的发生。
2、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护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以制度,危重病人交接班,抢救制度、消毒制度隔离等。
3、严格执行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护理人员在执行各项操作时,不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不可存有丝毫侥幸心理。
4、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护理设备在使用前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与考核,要建章建制,加强设备保养与维修,手术器械要先准备充分,并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正常。
5、全面进行质量教育,定期检查与考核,加强对护理人员专业技术培养,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护理质量。
6、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定期活动,分析和研究医疗护理安全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对己发生的医疗护理纠纷、差错、事故要认真做好调查、及时上报,组织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5篇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 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内容: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伤害;
4.4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化品的处理等)。
4.7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8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管理、整改责任
5.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管理、整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负责。
5.2事故隐患的责任划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5.3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或本部门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5.4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划分,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事故隐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6 事故隐患的评估
6.1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公司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员工合理化建议或生产中的隐患进行评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齐全的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评审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6.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或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对于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应急措施,防止险情的扩大和发展,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同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对需要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和大修更新改造计划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组织编制评估报告或整改方案后,上报公司负责人,安排落实。
7 整改要求
7.1整改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整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不得推诿扯皮,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7.2整改责任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实施专人监控,明确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8 隐患整改的费用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9 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隐患整改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和台帐,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长期保存。
10 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考核,纳入年终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部门和个人,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重要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
11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6篇 cng加气站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汇报。
三、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一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再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五、进行事故总结,存档备案。
第7篇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8篇 客运车站事故管理制度
客运车站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车站生产安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班组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二、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班组成员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三、站长是车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分管安全副站长是本站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各部门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七、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9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2 责任部门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核,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情况。
2.2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督促各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
2.2 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
2.4 公司安全员有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隐患排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5 财务部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 组织机构
4.3.1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4.3.2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于奎军
副组长:柴国祥 李志清 邓露芳
成员: 刘冰 李晓峰 王婧 刘晓月
4.4 隐患排查方案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及要求,综合部制订年度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每次隐患排查时(日常检查除外),根据方案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对排查方案的审批。
4.5 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
隐患排查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用电、消防、检维修和车辆运输等方面。
4.6 隐患排查方法
采取综合、日常、专业、季节、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不定期等检查方式。
4.6.1 综合安全大检查
由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并限期整改和跟踪落实。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遇不能自行整改的隐患,需上报公司安委会,统一协调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2 日常安全检查
由各场兼职安全员对本场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员工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工具、物品存放、消防设施、作业场所等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上报本场负责人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3 专业性检查
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对锅炉房、配电室、消防设施等特殊重点岗位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4 季节性检查
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针对不同季节特点进行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电、防火等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等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保温等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寒、防滑等为重点。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5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开展以防火、人员稳定情况、治安消防、电气线路情况、车辆运输等为重点的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进行全公司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的安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6 不定期检查
由公司兼职安全员对各部门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4.7 检查及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责任人,按要求限期整改,由责任部门进行追踪及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5 隐患治理
5.1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建立《年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由公司专职安全员监控治理。
5.2 上级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整改,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限期整改。
5.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5.4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中,限期整改。
5.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5.5.1 各部门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解决的,应填写《重大隐患排查报告表》,立即报送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5.5.2 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等级、影响程度、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目标和方案,无法确定方案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时限和要求。
5.6 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公司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7 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登记建档。
6 事故隐患统计分析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网报。
7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工作安全进行,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各生产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2.2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配电室工作区域;
锅炉操作区域;
3 责任部门
3.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启用条件
4.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
4.1.2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1.4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识,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2 管理要求
4.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2.2 在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之前,必须阅读相关的安全告知(见附件1、2)。
4.2.3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
4.2.4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4.2.5 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2.6 各部门负责人直接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4.2.7 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控制目标,确定巡检详尽内容和周期,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检。
4.2.8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区负其相应责任。
4.2.9 根据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汇编》,公司各部门要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紧急事故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应急演练活动。
4.3 巡检要求
4.3.1 班组每天巡查一次。
4.3.2 巡检要有专用的巡检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4.3.2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场紧急出口及紧急疏散情况 。
4.3.4 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联系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逐级汇报。
4.3.5 危险作业区巡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类事故的管理,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3.2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3.3产品质量事故由品保部负责;
3.4工伤事故由总务课负责伤员救治,事故的赔偿,合同工由人事课负责处理,劳务工由劳务公司负责处理;
3.5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责任单位提出,报总经理核准执行。
4.定义
4.1事故分类
4.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4.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4.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1.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4.1.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4.1.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4.1.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伤事故。
4.1.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4.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4.2.2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4.2.3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4.2.4员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5.职掌与作业流程
5.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管理部向劳动部门部门上报;
5.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发生工伤事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管理部备案。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5.3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经理。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管理部备案。微小事故由部门处理,报管理部备案。
5.4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组(线)长担负一半责任。无组(线)长时,由部门主管负担一半责任。
5.5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主管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5.6对事故责任者必须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5.7管理部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必须妥善保管。
5.8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5.9各部门主管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6.参考文件
无
第11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样本
第1条 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 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 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 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2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
第12篇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