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高处、隧道、既有线、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项目部、局项目部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施工队。
第三条 局项目部各分公司经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危险作业施工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都必须要熟悉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六条 预防物体打击安全技术措施
(一)搬运装卸笨重的机具设备和建筑材料时,应指派经验的负责人统一指挥;吊装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放溜绳,起重设备应有足够强度、刚度,安装稳固,制动必须灵活可靠,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二)拆除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向下传递应采用绳索吊下,严禁往下投扔,凡有可能受到物体打击的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三)各种机械设备的传动和危险部分,如传动带、明齿、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节、轮轴、皮带轮等,都必须安设防护装置,严禁用手、脚和其它物件制动磨擦轮、齿轮、皮带轮及其它传动装置。施工现场钢筋加工作业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四)爆破施工前,要设立警戒区,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行车线的爆破作业前,线路应有防护,宜采用松动爆破,在运行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电气化区段(特别是距接触网较近的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并执行《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五)砌筑采用人工抬石就位时,应捆绑牢固,动作一致,缓慢下放,砌块应用撬棍拨移,不得将手脚伸入拼砌面。砌筑片石锥体护坡时,宜用小车或滑板将片石控制下落到砌筑位置,严禁从上面往下翻滚。加工石料时,施工人员应戴护目镜、手套、安全帽等,大锤柄应连接牢固,施工人员站立处应有一定间距,以防锤头飞落伤人。
第七条 预防塌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施工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同时施工前应备齐充足的抢险材料。施工中应对围岩加强检查与测量,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发生坍方时,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吸取教训;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等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滑坡体开挖时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开挖挡墙基槽应要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土,不得在滑坡范围内搭盖工棚、堆放机具和居住人员。
(三)崩塌、落石、岩堆地段应开挖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后再开挖,少用爆破或采用控制爆破,以减少爆破震动对崩塌体的破坏作用,开挖面坡度不宜过陡,必须将坡面上的松动危石及时清除干净,以防岩体松动而威胁施工安全。
(四)路堑开挖时应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检查发现有裂缝和坍方的迹象,有危石、危土时,应立即处理。
(五)陡坡开挖如发现坡面有滑动、崩坍迹象,应立即处理,将所有人员和机具撤离至安全地点,必要时设立观测点,观测坡面的动态变化,做好记录。
第八条 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措施
(一)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弱视、癫痫等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面上的材料堆放平稳,工具随时放入工具袋内,传递物要安全可靠,严禁抛掷。
(三)气候恶劣(六级及其以上强风、大雨、雷电、大雪、浓雾等)及夜间无足够照明时,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四)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的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米。
(五)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机电设备和索道、缆风绳、地笼等设施,按有关规定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和在大风、大雨、大雪、雷击后进行检查维修。
(六)高处作业用的梯子要坚固完整,梯阶间距以30cm为宜,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带钉和易滑的鞋。
(七)高处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在上下两层中间设置密铺棚板或其他隔离设施。
第四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九条 各分公司经理部结合本管段项目的工程具体情况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上报局工程管理部。
对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将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体现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一并上报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工程项目不可接受风险的确定和发布,并组织对项目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在施工生产计划中确定阶段性控制的不可接受风险,提出控制措施和要求。安全质量环保部、工程技术管理部、机械物资部会同工程各工程队对有重大风险的行为与活动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在施工生产中因违章指挥或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性质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规范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加强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风险控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特殊危险作业管理职责、分类与分级、风险识别、安全措施制定、作业许可证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实、现场审批、延期、实施、关闭、网上办公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部承包商。生产应急情况下发生的作业项目不纳入本办法。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22、q/sy 1002.1-2007 和q/sy1240-2009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特殊危险作业:指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危险有害因素复杂、风险程度高,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需要特别采取对策措施予以控制的高危作业项目。作业特点具有复杂性、流动性、交叉性、非常规性以及使用特殊装备或工艺。
2.3 二级单位:特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和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单位。
2.4 三级单位:特指二级单位的所属单位(含副处级、科级、小队级等)。三级单位中同时具有副处级、科级及小队级等两种及两种以上行政组织的,以最高级别行政组织为三级单位。
2.5 项目建设单位: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
2.6 项目作业单位: 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服务的二级单位及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
2.7 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安排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机关职能部门。
2.8 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指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现场所归属的小队级基层单位。
2.9 项目施工队伍:由项目作业单位派出的、负责具体实施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的队伍。包括人员和装备等。
2.10 相关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作业单位以外的,与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在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具有相互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2.11作业许可申请人:由项目作业单位指派的负责履行作业许可申请的人员。作业许可申请人应由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担任。
2.12 作业许可审查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授权的,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许可进行书面审查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3作业许可审批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需要现场对特殊危险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同意作业决定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4 现场作业负责人:项目施工队伍第一责任人。
2.15 作业现场监护人: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及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人员。
2.16作业现场监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双方派出的、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hse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包括:hse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人员、基层单位兼职安全员及项目施工队伍临时指定的监督人员。
2.17 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2.18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许可证”。
3 职责
3.1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3.1.1负责明确本单位所有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各级作业许可审查人、审批人(包括被授权人);负责组织项目作业单位、相关方及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对项目作业单位申报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许可作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审批、许可关闭、存档及销案;负责向项目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负责协调作业项目所需的设备及人力资源;负责监督项目作业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3.1.2 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负责一级与二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1.3 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负责三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2 项目作业单位职责
3.2.1负责指定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工作前安全分析,识别作业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3.2.2负责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规定、项目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单位资源等,编写作业许可必须具备的相关材料;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3.2.3 负责对申报的作业许可材料提前进行内部审查。
3.2.4负责在作业前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负责落实施工作业过程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内部监护与监督。
3.3 相关方负责参加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负责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供本方与作业项目有关的人员和设备设施相关信息,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负责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3.4 作业许可审查人及审批人授权
3.4.1 作业许可审查、审批不宜授权。
3.4.2 作业许可审查、审批确需授权时,优先在同一行政组织(含处、副处、科、基层队)内部成员之间授权;其次,可向下一级行政组织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中,三级单位不得再向下一级行政组织授权。
3.4.3 同类(同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授权人数不能多于2人(含2人)。
3.4.4 被授予作业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必须具有满足授予权限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3.4.5 所有级别的授权双方应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二级单位范围内予以发布,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3.4.6 当被授权人因组织机构调整、人事调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被授权人人选。
3.4.7 授权不授责。授权人对被授权人职责履行结果负责。
3.5 监督职责
3.5.1 一级动火作业由消防支队及二级单位派专人现场监督,二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负责派专人现场监督,三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派人进行抽查监督。
3.5.2 三级单位负责指定现场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6 所有参加特殊危险作业书面审查、现场审批、监督、监护、岗位操作等人员,对本岗位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7 各级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及现场审批人应对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3.8 现场作业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人员分工、安全设施使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效性、作业现场应急处置等施工全过程负责。
3.9 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许可现场审批、实施等全过程负督察责任。对现场存在的与许可管理级别、书面审查结果、安全措施等不符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良及管理缺陷等,做出口头警告、书面处罚、责令停工等要求,并及时下令纠正。
3.10 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现场监护对象存在的人身伤害应采取的保护行为负责。
3.11 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负责。
4 管理内容
4.1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类
4.1.1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作业行为类别划分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挖掘作业、化学清洗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
4.1.2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具体作业内容确定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具体见附件一。
4.2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级
4.2.1作业许可级别划分
a)一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b)二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c)三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4.2.2 作业许可级别确定
a)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
1)动火作业实行第一、二、三级许可管理;化学清洗作业实行第二级管理;脚手架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挖掘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具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办法。
2)未明确作业许可级别的其它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按照风险程度、资源掌控和审批权限等条件,具体划分作业许可级别,并经过有效审批后,在本单位予以发布。
3)当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作业单位对同一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确定的作业许可级别不一致时,依照项目建设单位规定级别进行申请、审批管理。
b)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具体见附件一。
4.3 工作前安全分析与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4.3.1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三级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基层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人员组成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共同到现场识别作业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程度等,制定科学、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执行gy01/f7.28.2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4.3.2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填写作业许可证。其中,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对应管理制度规定的作业许可证格式。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gy01jl 7.28.20-01)。
4.3.3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项目作业单位编制项目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等其它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材料。
a) 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等保证施工安全的其它材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其中:
1)高处作业:工作内容复杂、坠落点多等风险程度高的作业项目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2)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3) 移动式起重作业:关键性吊装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4)管线打开作业: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5)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同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6)挖掘作业: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7)脚手架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8)动火作业: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9)化学清洗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b) 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对于作业内容及危险有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c) 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在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前,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d) 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与岗位分工、项目主要内容、采用的关键工艺设备设施、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
4.4 作业许可申请
4.4.1 按照“谁作业,谁申报”的原则,由项目施工队伍履行作业许可申请流程。
4.4.2现场作业负责人是作业许可申请人,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实地参与特殊危险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否则作业许可不予审查通过。
4.4.3作业许可申请所需的有关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等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与管理材料,应与作业许可证一并申报。
4.5书面审查
4.5.1油田公司内部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首先由项目作业单位内部履行审查流程,然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2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参照4.5.1条款规定,由承包商内部进行有效审查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3油田公司内部应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履行作业许可书面审查流程。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使用纸质文件履行书面审查流程。
4.5.4书面审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有关作业内容说明等保证安全施工作业应具备的材料。具体作业项目所需资料执行4.4.3条款及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要求。
4.5.5书面审查应及时完成,不应影响下一步工作流程。
4.5.6 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二。
4.6备案
作业许可书面审查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信息备案。其中,油田公司内部利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备案功能进行备案。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书面审查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所有一级、二级作业许可只有通过备案后方可打印、发放作业许可证。
4.7 现场核查与审批
4.7.1 作业许可书面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审批人组织所有书面审查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方有关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4.7.2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均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7.3 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如未通过,项目作业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完善措施,并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申请。
4.8 作业许可证使用
4.8.1 施工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向所有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作业许可交底,交底后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8.2 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a) 第一联:现场作业负责人持有。
b) 第二联:张贴在公开地点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c) 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d) 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4.8.3 当同一工作区域有多个相关方参与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有相关方发放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并签字记录。
4.8.4 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保留。
4.8.5 作业现场关键人员(不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变更时,应经过现场作业负责人的批准,并重新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教育、交底签字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9 许可证延期
4.9.1 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为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确需更多时间连续作业,作业许可申请人可向批准人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
4.9.2 许可证延期前提为“作业人员无变化、作业对象无变化、作业主体工艺无变化、作业地点无变化”等无导致作业风险变化的条件,否则不得延期。
4.9.3 许可证延期期限应由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4 特殊危险作业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a) 通用类
1)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挖掘作业、管线打开作业、化学清洗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2)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脚手架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b) 专项类
1)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其中作业项目的最短时间要求。
2)未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5 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安全措施有效后,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4.9.6 在规定的延期次数(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10 作业许可证取消
4.10.1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a) 由于作业过程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作业程序等发生明显变化,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需要重新制定控制措施的.
b) 实际作业的工期、工作内容等与作业计划发生重大偏离的。
c) 事故状态下、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
4.10.2 取消作业应由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11作业许可证关闭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许可证由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共同签字后,关闭作业许可证。
4.12 存档
4.12.1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的作业许可证应齐全完整,同时,项目作业单位保留一份关闭的作业许可证。
4.12.2油田公司内部施工作业应在“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系统”中使用电子文档形式存档,以便网上查询。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施工作业使用书面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4.13 销案
作业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存档满一年后,且认定无保留价值后由存档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销案。
4.14 其它
4.14.1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4.14.2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范围,并参照执行该办法。
4.14.3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保证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网上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28.21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3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理办法
gy01/f7.28.2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5 化学清洗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6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gy01/f7.28.30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32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31.3 动火管理办法
大港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0-2009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2-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2009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4-200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6-2009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8-2009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6.3 相关技术文件
附件一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工作内容、危害特征及作业许可级别表
附件二 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 7.28.20-01 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
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现场审批管理系统
第3篇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危险场所的作业过程,防止意外事故及伤害的发生。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区动火作业、高空作业、深度大于1.5米的动土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井下作业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3.职责:
安全质监部归口管理
4.过程
4. 1 危险作业分级
4.1.1一级危险作业:
(1)场站生产区域作业:禁火区域内的高空、动土、动火等危险作业,场站生产区域吊装、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2)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作业;
(3)生产区施工、维护过程中的吊装、受限空间作业;
(4)所有钢质燃气管道的动火作业
4.1.2二级危险作业:
(1)非生产区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
(2)低压非钢质燃气管网动火作业;
4.1.3三级危险作业:
(1)临时用电作业;
(2)其它危险作业
4.2危险作业的审批要求及权限
危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方案,落实人员、机具等相关安全措施,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4.2.1一级危险作业许可由作业负责人制定专项方案后交安全质监部部审核后,再交分管副总审批。
4.2.2二类危险作业许可由作业负责人制定专项方案后交安全质监部部审批后实施。(若安全质监部审核后认为需提高危险作业等级的特殊情况,审核过程按一级危险作业执行)。
4.2.2三类危险作业许可由作业负责人制定专项方案后由部门自行审批后实施。
4.3危险作业的实施
4.3.1危险作业执行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必须呈验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经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作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危险作业需安全质监部派人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三级由作业部门自行落实安全监督人员。
4.3.2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由作业执行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移作业地点。现场无危险作业审批表的,或作业审批表有涂改或的作业不得进行。
4.3.3作业必须按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期满,施工尚未完成,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
4.3.4作业执行人员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有权拒绝作业。
4.4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基本要求。
4.4.1动火作业:
(1)应划定合理的作业区并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现场必须配备齐全灭火器、防爆风机等安全措施。
(2)作业区的燃气浓度监测应控制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
(3)管道的置换方法及置换完成应确认,直接置换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5分钟,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
(4)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5)带气动火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压力控制在300~800pa,应设专人监控压力。
(6)放散管需做保护接地。
4.4.2吊装作业
(1)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大雪、大雨、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3)吊装作业的应设现场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4)吊钩下有人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4.4.3、动土作业
(1)动土作业前应查明地下管线设施情况。
(2)动土作业深度超过1.5米,必须放坡或进行支护防止坍塌,作业坑周围设置防护措施。
4.4.4高处作业
(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提前进行排查,凡是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弱视等其它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酒后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赤脚、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以及带钉易滑的鞋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确定有效安全措施,正确系好安全带、四周拉好安全绳、正确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
(4)严禁高空抛物,在作业区域下方做好防护措施。
4.4.5施工临时用电
(1)对用电设施设备及附件检查符合要求。
(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符合要求。
(3)现场用电实行“一机一闸一保”制。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过路电线应做好套管或架空等防护措施。
(6)详细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5、资料归档:
qr28401《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及安全保护方案在作业完成后由安全质监部管理,年终移交公司资料室。
6、记录
qr28401《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
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审批表 qr28401
申请部门
经办人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目的:
采取的防护措施
人员落实:
设备设施落实:
措施落实:
安全质监部审核意见:
年月日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意见: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批完成后作业部门及安全质监部各执一份,必须带到作业现场。应附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附录1:井下作业许安全确认单
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编号:
作业名称
作业位置
作业时间
作业安全要求
描述
监护人签字
是否设置警戒围护,且围护边界离井口不小于0.5米。
□是□否
围护内的杂物是否清理。
□是□否
是否设置井下作业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
井下使用的电器设施是否防爆。
□是□否
防爆机械通风是否到位。
□是□否
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正常。
□是□否
可燃气体检测在合格范围。(低于最低爆炸极限的10%)
□是□否
实测数值:
氧含量检测在合格范围。(19.5%~23%)。
□是□否
实测数值:
深度或落差大于两米的井是否有软梯或爬梯。
□是□否
井下可燃气体实时检测。(每30分钟检测一次)
实测数值:
井下氧含量实时检测。(每小时检测一次)
实测数值:
作业人员签字
日期
监护人签字
日期
第4篇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高处、隧道、既有线、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项目部、局项目部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施工队。
第三条 局项目部各分公司经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危险作业施工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都必须要熟悉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六条 预防物体打击安全技术措施
(一)搬运装卸笨重的机具设备和建筑材料时,应指派经验的负责人统一指挥;吊装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放溜绳,起重设备应有足够强度、刚度,安装稳固,制动必须灵活可靠,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二)拆除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向下传递应采用绳索吊下,严禁往下投扔,凡有可能受到物体打击的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三)各种机械设备的传动和危险部分,如传动带、明齿、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节、轮轴、皮带轮等,都必须安设防护装置,严禁用手、脚和其它物件制动磨擦轮、齿轮、皮带轮及其它传动装置。施工现场钢筋加工作业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四)爆破施工前,要设立警戒区,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行车线的爆破作业前,线路应有防护,宜采用松动爆破,在运行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电气化区段(特别是距接触网较近的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并执行《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五)砌筑采用人工抬石就位时,应捆绑牢固,动作一致,缓慢下放,砌块应用撬棍拨移,不得将手脚伸入拼砌面。砌筑片石锥体护坡时,宜用小车或滑板将片石控制下落到砌筑位置,严禁从上面往下翻滚。加工石料时,施工人员应戴护目镜、手套、安全帽等,大锤柄应连接牢固,施工人员站立处应有一定间距,以防锤头飞落伤人。
第七条 预防塌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施工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同时施工前应备齐充足的抢险材料。施工中应对围岩加强检查与测量,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发生坍方时,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吸取教训;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等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5篇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项目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宁市北湖区恒大名都项目部及下属各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等一切在项生产作业单位。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定义与级别分类
(三)危险作业的定义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自身含有较大的风险,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活动。
(四)危险作业的等级分类
根据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将危险作业分为aa、a、b、c四个等级,分别表示特大危险作业、重大危险作业、较大危险作业和一般危险作业。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共分9大类,44小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作业一览表》(附件1)所列内容。
第三章 危险作业预控管理
(五) 危险作业辨识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应组织工程、安全、质量等部门对工程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进行识别并根据危险等级进行分类,形成《危险作业清单》(附件2),并根据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项目安全室依据全周期《危险作业清单》根据施工现场阶段建设每月编制当前施工阶段《危险作业清单》
(六)危险作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编制、审核及审批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即将出现的危险作业提前进行预控管理,除c类危险作业应编制技术交底外,其余危险作业均须编制危险作业施工方案。
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须根据危险作业的级别,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作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aa类危险作业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a类、b类危险作业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技术部进行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c类危险作业的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危险作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核及审批规定执行集团总部技术部要求。
项目经理部危险作业安全系统审批程序:由项目安全室提交危险作业评价,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程经理、安全主任分别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审批完成后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工程室、安全室及作业分包单位进行现场准备工作及监督旁站开始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作业结束评价。此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违反技术交底或方案危险作业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解决后复工。
(七)危险作业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对于aa类、a类危险作业施工方案,集团公司、分公司技术部门须根据危险作业的级别,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aa类危险作业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由集团公司组织,分公司及项目部参与。
a类危险作业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由分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参与。
(八)危险作业条件评价及许可管理
危险作业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须根据危险作业的级别,组织工程、技术等部门对危险作业是否具备施工作业条件进行评价,确认达到条件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施工。危险作业条件评价及许可须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3)。
aa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许可。
a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审核,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
b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c类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条件评价,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安全主任审批。
第四章 危险作业施工管理
(九)危险作业旁站监督管理
危险作业开始施工后,由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工程、质量、技术等部门对危险作业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督促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得到实施。
aa类、a类危险作业,由分公司及项目经理安全部门组织实施旁站监督。
b类、c类危险作业,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旁站监督。
(十) 危险作业制止管理
危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环境(如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政治敏感时期等)不适合危险作业时,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均可下达停止危险作业的指令。
(十一)危险作业验收管理
危险作业施工完毕后,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公司及项目部技术部门应当组织工程、安全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aa类危险作业的验收工作,由分公司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a类、b类、c类危险作业的验收工作,由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十二)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中铁建设集团济南分公司济宁恒大名都项目部安全室负责解释。
(十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火作业、断路作业、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
第三条 按照“作业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一个项目含多项危险作业的,须分别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由相应人员据实填写并签字。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涂改,确需修改须经审批人审核同意并在修改处签字。
第七条 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危险评估等栏目不够填写时须另加附页填写。
第八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根据作业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及应急救援人员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组织召开活前会,向参加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条 作业许可证和附页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危险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须由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严禁作业单位超许可期限及许可范围进行危险作业。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十八条 分公司(中心)须由设备工程、生产业务、工艺、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一)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申请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取得《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作业;
(三)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应劝阻或责令退出;
(六)作业时,随身携带并保管《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掌握作业区域工作环境和工艺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组织应急救援;
(二)作业前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负责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四)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监护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加活前会并认真听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应急应对措施。
(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在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经监护人同意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服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的指挥,不私自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限空间内与外界连接的电源须有效切断。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须对储存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条 作业前30分钟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做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若不符合,须采取置换、清洗或通风等措施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第二十七条 作业中定时监测,作业期间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外须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品。
第二十九条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须增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时还须做到
(一)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作业过程中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存在交叉作业时须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间作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应急应对措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二条 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须建立台帐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险情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条 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三)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四)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五)作业高度:作业区域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防护用品及相关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须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须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须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条 作业中须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须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
第四十一条 雨、雪、浓雾天气及6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二条 暴风及台风暴雨后,须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须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条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应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带电高处作业须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确需垂直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脚手架、防护棚搭建或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作业。
第四十七条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第四章 吊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 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五十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为一级吊装作业;
(二)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
(三)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五十一条 吊装机具须注册手续齐全,机体显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记标志;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且检测、检验资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吊装机具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使用与管理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十四条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十六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须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条 作业前须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手势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十一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六十二条 夜间吊装作业照明须符合《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有关要求。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吊具、索具须经计算选择使用,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十五条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设施或临近设备、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 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第六十九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第七十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作业主管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七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六)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七)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七十二条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十三条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四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七十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化学品储存单位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条 盲板、盲板垫片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制作。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条 盲板的直径须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第七十八条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七十九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十条 盲板抽堵作业须一块盲板办理一张作业证。
第八十一条 作业前须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每个盲板须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须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盲板抽堵作业单位须按图作业,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十四条 在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八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八十六条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须采取防烫措施。
第八十八条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须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九条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九十条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条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十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动火作业按《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断路作业按《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篇 危险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一、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
1、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上必须作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艺过程),“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同时对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工具等负有正确使用和保管的责任。要定期对工艺控制指标及设备、电气、仪表、管道的运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熟悉本岗位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一般的预防抢救措施,并能熟练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
2、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各项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时消除设备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温层完好无损,工作现场(包括设备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痕迹、无油污、无积水、无杂物、无尘埃,做到物料摆放定位整齐、窗明、墙净、设备洁,室内通风,安全通道畅通。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4、要保持生产装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护栏杆及地沟盖板、照明设施、避雷针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或停用,要定期检查,安全装置不齐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坚决不用。
5、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要先停车,后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能开车。当突然发生停电、停气、停水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汇报和联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员要特别注意加热设备、重点反应设备和采用水冷却设备的温度和压力变化,不得超温超压操作。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定
1、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受国家质监部门监督,实行产品许可证的产品,是严格管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应搞好产品验收和使用前检验等工作,如果上述产品是没有压力容器、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不得采购,更禁止使用。如果压力容器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也应当拒绝使用。
2、压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温度计、紧急排放装置、液面剂)必须要保持完整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与检验。
3、正确操作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压力容器的操作应当平稳。在升压、升温或降压、降温时,都应当缓慢,不能使压力、温度骤降骤升。阀门的启闭要特别谨慎。
4、压力容器运行中,如果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操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止运行,并尽快向有关上级报告。
a 容器的压力或温度超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值,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压力或温度降下来,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b 容器的主要承压元件产生裂纹鼓包、变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运行。
c 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容器安全运行。
d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应停止运行,立即切断进料,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泄放容器内物料,使压力降下来。
e 压力容器带压时不得对主要部件进行修理、敲打、紧固或锤击作业。
5、在压力容器上不得任意开孔,要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改变结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检修中应制定正确的焊接工艺,检修后要进行试压和试漏。
6、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气瓶是使用普通、流动性大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气瓶。由于气瓶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使用和储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严禁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更不准用蒸气直接喷射气瓶,气瓶严禁曝晒。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进行,不要过快,特别是当介质是可燃气体时尤其应注意。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余压必须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进入其他气体。
4、安全使用气瓶概括为:正确操作,禁止撞击,远离明火,防止受热,专瓶专用,留有余压,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
四、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作业单位的生产工作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因此在生产区内应严格控制明火。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生产区严禁烟火。防火防爆区内严禁穿钉子鞋,严禁带火种,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更不允许在防爆场所穿、脱化纤织物的衣物,以防产生静电引起着火爆炸。
2、在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即使在批准动火的地区内也严禁吸游烟。
3、在禁火区内,从事动火工作时,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动火前要办理动火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处理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跑、冒事故的时候,必须先切断物料源,再采取防范措施。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严禁带压检修焊接。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性液体洗手、洗衣服、擦洗设备。
4、易燃物和明火的距离必须保持在10米以上。
5、禁火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避免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6、一旦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尽快切断火源。用消防器材扑灭初始火焰,抢救人员和财产。同时立即用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和向领导汇报。火警电话号码“119”
7、当衣服着火时,不要慌张跑动,应立即用毯子等物盖在着火者身上,以熄灭烧着的衣服,防止火焰加大,发生烫伤和烧伤,并及时送到医院治疗。
8、进入设备容器内部,要有安全措施,严格执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五、安全用电规定
1、禁止非电工做电工工作。停电检修时,要在电源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禁示牌,不能私自安装用电设备,临时装置用毕后要拆除。
2、禁止用湿手开关电气设备,禁止用湿抹布擦电气设备,环境潮湿时,启动电气设备应该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3、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都要有保护接零。对新安装、临时、移动式、携带式的电气设备,更应注意。保护零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同样材料相线的二分之一,连接电气设备外壳的接地线不可用铝线。禁止在零线上装开关或保险。
4、移动式电具的接线盒、开关、按钮的外壳必须完好无缺,接线头无脱落,不允许有导体外露现象。接地线必须可靠,不允许有裸露出来的铜丝。
5、在使用移动电具时,如果发现有麻电、震动、过热或异常声响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找电工检查修理。
6、在使用移动电具时,遇有检修、停电、休息或离开工作地点等情况,要切断电源,收盘电线时,要先拔插头,后盘电线,以防因电线破损而触电。
7、发现有人触电时,应先切断电源,把触电者移到有新鲜空气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立即打120急救。
六、安全检修的规定
安装检修设备等工作是企业工作的组成部分
1、检修设备要执行挂牌制度。检修前要在电源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或在启动机械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启动”的标示牌,并切断电源。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2、用胶皮管接蒸汽管或压缩气管时,接上胶皮管以后,要拧紧管卡子或铁丝,并和阀门拉在一起,以免绷开伤人。开阀门时要握紧胶皮管再慢慢开阀门,以免胶管摇晃伤人。
七、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1、员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应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高跟鞋及不符合规定的衣服进入生产场所。
2、上班应穿工作服,领口、袖口都要扣好。
3、在处理强腐蚀性物料时,要穿好防腐工作服、胶鞋,带好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处理有毒气体要戴好防毒面具。
第8篇 物业管理公司体系文件-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体系文件: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对管辖区域内的危险作业进行监控,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或相关授权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危险作业的审批。
3.2相关主管(主办)具体负责危险作业的指挥监督和落实。
3.3现场安全员进行监护。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本文件所称的危险作业是指在小区范围内进行的高空作业、物品吊装、大件物品(超长、超宽、超高等)搬运、湿滑场地作业、非水平场地作业以及重物搬运等操作。
4.2所有在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进行的危险作业必须事先报公司总经理或相关授权人审批,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作业指挥、监护后方可进行。
4.3需要隔夜施工、对顾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对小区有较大影响的危险作业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发布有关通知,以便顾客提前准备。
4.4安全员在对危险作业进行指挥、监控时应首先注意自身安全。
4.5在危险作业进行前,安全员应对施工人员交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6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并在明显位置放置如'高空作业,请勿靠近'等字样的标识。
4.7安全员必须维护好现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8对于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应至少设一名安全监护员进行监控。
4.9对车辆、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业,必须在通道两端放置警示标识,尽可能将通道临时封闭,指挥车辆行人绕行。
4.10在危险作业现场附近停放有车辆或其他重要设施时,应尽可能移走,确实无法移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4.11安全员应监督高空作业人员是否系安全带、挂安全钩、戴安全帽、穿胶鞋。
4.12安全员应监督作业人员不可将吊绳、电缆等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4.13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需四人以上的搬运重物,须设专人指挥。
4.14对过重的物品搬运应使用机械设备,防止对员工造成潜在的伤害。
4.15危险作业完毕后,负责监护的安全员应督促施工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撤回警戒带和标识,并向审批人汇报工作结果。
5.支持性文件
jsnhwy7.0-12《安全管理程序》
jsnhwy7.0-12-05《突发性紧急事件现场处理办法》
6.质量记录和表格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紧急事件处理记录表》
第9篇 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的精神,更好的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特制定“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望各施工单位人员和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认真执行。
1、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完成,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攀高作业。
3、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在两米以上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置的安全保险绳上。
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六个月进行静荷重实验),实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实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靠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锤等工具,必须西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在高空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场地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发生安全事故。
*******************公司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