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方案审查规定
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 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衡性。
2.2 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 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 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 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 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2篇 某花园项目工程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花园'项目工程部
3.职责:监理公司负责落实日常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部巡查并执行处罚规定。
4.1安全管理
若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1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专项方案应包括: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专项方案的每一项罚款处理;有方案没有审批的每一项罚款处理。
4.1.2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劳动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罚款处理。
4.1.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处理。
4.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罚款处理。
4.1.5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处理。
4.1.6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的每人罚款处理。
4.1.7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每人罚款处理。
4.1.8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将每人罚款处理。
4.1.9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0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罚款处理。
4.1.1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向甲方工程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高度1.5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8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硬化并设扫地杆和排水设施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9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0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1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置,未安装的每台罚款处理。
4.1.22卷扬机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有老化、锈蚀、缺油等现象要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罚款处理。
4.1.23搅拌机作业平台应当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处理。
4.1.24电锯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防护罩和防护挡板缺一项罚款处理。
4.1.25楼层卸料平台要设置防护门,地面进料口要搭设防护棚。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6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7配电箱应采用一机一闸,门、锁、防雨措施齐全,配线整齐。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8电线电缆过道应有保护,电杆上要有横项、绝缘子,不得将电线架于脚手架上。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9电线电缆不得有老化、破皮、绝缘差的现象。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0潮湿作业及手持灯应当使用36v安全电压,未使用36v安全电压的每处罚款处理。
4.1.31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元处理。
4.1.32保险丝与机械设备容量应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3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隐瞒不报和措施不得力的罚款处理。
4.2文明施工的管理,
若存在以下不文明施工现象,每项罚款500~1500元。
4.2.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处理。
4.2.2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井架、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或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罚款处理,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罚款处理。
4.2.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
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排水应经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罚款处理。
4.2.4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2.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罚款处理。
4.2.7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不设厕所或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处理。
4.2.8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音措施,夜间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9市政道路上禁止行驶履带式机械,如确需通过,经市政主管同意并采取措施方可通过。违者每次罚款处理,并承担修复费用。
4.2.10禁止在人行道与环境铺装面上行驶任何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11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楼地面上堆放砂浆和混凝土,应使用灰槽。天花、墙面抹灰时铺彩条布保护地面。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2在楼层施工时要做到工完场清,垃圾要清运干净,机械、工具排放整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3不得从高空、门窗洞口倾倒垃圾、杂物等,违者每次罚款。
4.2.14不得在现场和楼内随意大小便,在墙面上乱写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处理。
4.2.15对成品(半成品)墙面、地面,安装完成后的门窗、水电设施、电梯、机电设备等要进行成品保护。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第3篇 某接管项目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接管项目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出纳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行政/财务组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财务部会计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管理、核算工作。
3.4财务部经理负责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4.0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
4.1.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4.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路灯;
c)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小区内的地下排水;
e)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小区内的停车场;
g)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抗震结构部位;
c)外墙面;
d)楼梯间;
e)公共通道;
f)门厅;
g)公共屋面;
h)电梯;
i)机电设备;
j)本体消防设施;
k)公共天线;
l)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离盗监控设施;
n)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每年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4.3.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4.4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4.4.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机初始登记前按本规定3.1. a)和4.3.2. a)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规定4.3.1. b)和4.3.2. b)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规定4.3.2.a)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5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a)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项目处章的使用申请;
b)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c)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4.5.2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a)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项目处经理共同签字的《物业维修基金命名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帐户。
b)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通知管理公司。
4.5.3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4.5.4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督,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4.5.5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维修基金由小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小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4.6.2小区财务根据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按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4.6.3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4管理公司或项目处接到质询后:
a)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b)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7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7.2财务部经理对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mps-a2-06
5.2《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mps-a2-07
第4篇 物业项目电梯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电梯管理规定
(三)
一、目的规范电梯管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嘉园管理处维修值班人员的值班管理。
三、职责
1、电梯维修人员负责电梯日常巡查、管理。
2、工程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四、工作流程
1、电梯机房必须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2、做好业主安全乘梯教育,运行中电梯若出现突然故障,乘客不必惊慌,更不应私自违章操作、开启或敲打梯门,应马上按响紧急对讲开关,通知中控室值人员,等候解救;3、乘搭电梯人数过多时,应分批搭乘,避免超载发生危险;
4、严禁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刻划、张贴及私自撕揭电梯年检合格证,不依靠在轿门上,不强行阻止轿门开关且不强行扒 门,不在轿厢内吸烟;
5、勿将垃圾丢弃在电梯门导轨槽内,以免造成轿门和厅门堵塞,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6、发生火警或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
7、小孩搭乘电梯时,应有大人看护,以免发生意外。
8、电梯搬运大件物品时,尽量避免电梯使用高峰期,并事先申请,不得超重和损坏电梯,以防止事故发生。
9、做好电梯机房、轿箱、厅门、井道、底坑的清洁,保持整洁、畅通。
第5篇 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学品和化学品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本公司原有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本规定中施工单位指:外包施工单位或公司内项目承建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本规定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公司ehs办公室与行政部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由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h; o4 o2 r. m$ y' n. + x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二)ehs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ehs部门组织对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公司或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编写。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需公司生产运营中心提出,行政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部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试生产前的准备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工程技术中心检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生产运营中心对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工程技术中心督促有关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5.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由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有样技术,请工程技术中心协助进行相关培训、考核。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由工程技术中心下发,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工程技术中心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由ehs部门检查、确认;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章 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前十批料由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确认没有问题后,将有关资料交给生产运营中心,并有生产运营中心负责下面的投料生产工作。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品管部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生产运营中心应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公司行政部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一)公司职能部门应对试生产过程中本部门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公司ehs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及有关下属部门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一)当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合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司ehs办公室负责修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公司ehs办公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附:**公司项目试生产组织结构图及职责要求。
第6篇 z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三)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计审查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项目的筹建,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职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图会审,参加引进项目职业安全技术应用的谈判、签约。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管理。
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和验收。
第二章职业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预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项目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公司生产安环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对承担职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编制职业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意见。建设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将评价机构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有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设施情况等资料。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在各专业施工设计中的落实情况。没有征得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在初步设计中已批准的安全设施不得变动或削减。
第四章职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需要变动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的隐蔽工程,在封闭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产权单位及生产安环部门参加,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建成后交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试生产调试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生产安环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作业场所产生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振动等的检测与考核应以生产安环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对存在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得强行投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协助生产安环部门收集有关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检测验收资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针对生产安环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职业安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单位1000元,并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施工或投产。
第7篇 物业项目管理处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项目管理处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员工宿舍是员工休息学习的集体场所,为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的良好环境,特做如下规定:
一、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及卫生环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员工守则》。
二、保持个人物品整洁,做到勤换床上用品、个人衣物,勤收拾桌面床铺上下物品,勤洗澡修面理发。
三、不在室内凉晒衣物,不在室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广播、音乐,不在室内吃饭饮酒,不在室内张贴图片画像,挂历配图要文明健康。
四、不准利用公家设备器材或自带设备器材在宿舍内播放录相,不准传阅黄色书刊杂志。
五、不准在宿舍及小区内任何地方从事赌博及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六、一切非本处人员未经管理处经理同意,不得进入员工宿舍及其它娱乐地方,包括员工来访亲友,不得在宿舍逗留,更不准留宿过夜。
七、班余时间禁止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宿舍以外的公众场所(包括前往冲凉及上卫生间途中)。
八、注意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事故的安全工作,出入随手关门勿留外人独自在宿舍及活动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及其它任何私人交流电器,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员工工作范围的工作场所。
九、节约用水电,人人自觉从我做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爱护公物,损坏者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十、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当值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当值日内的安全卫生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8篇 项目管理中心值班管理规定
项目管理中心值班管理规定
因应公司人员调整,现对项目管理中心值班管理规定修定如下:
一、周一至周五下班后,办公室值班时间为18:00-23:00,如有特殊需要的,必须提前通知行政部另行安排;
二、每周六,行政部将照常安排人员值班,时间为:9:00-18:00,建议各位同事尽量将加班工作安排在此段时间内;
三、每周六18:00后、每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因工作必须加班的,由行政部另行安排;
四、申请人必须提前两天将有效的《加班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案,并凭员工卡进出,接受现场行政人员的管理;
五、上述规定请各位同事严格遵守,并配合管理人员对办公现场的安全、节能进行管理。
第9篇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1.项目部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外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款项收付,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2.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结算,一律使用内部支票,否则将对经办人给予结算金额50%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3.支票必须同银行预留印鉴分别存放,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分开保管;
4.项目取得的各种款项收入,应及时送存内部资金调度中心,项目在内部资金调度中心存款不足时,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5.在支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内部支票要视同外部支票,内容填写正确、真实、齐全;
6.未使用的支票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不能私自夹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严禁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业务经办人员申请支票及现金报销流程
业务经办人员是指具体经手办理项目经济业务的人员,其办理支票及现金业务时工作流程如下:
1.支票
①由经办人员到财务室领取'借款申请单',此单由财务人员逐项填写齐全;
②经办人员持填写齐全的'借款申请单',先请部门主管人签字,再请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办人持单交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出纳员处领取支票;
④经办人必须在支票登记本和支票头上签字后,方可将支票领走;
⑤经办人应及时持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期限最长为五天,报销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审核后交项目经理、财务主管签字后,交出纳员报销;
⑥报销时所持发票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真实、齐全,包括付款单位、支票号、内容(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项;
⑦所持发票内容为'材料'、'办公用品'字样时,必须附有相应的明细单,金额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现金
①经办人将原始单据交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
②将审核完毕的'单据报销粘存单'交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交财务主管签字,然后给出纳员报销,领取现金。
④报销时所持发票的要求同支票报销时一样,内容填写真实齐全。
第10篇 物业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适用于湾物管中心的施工现场日常管理。
2引用文件2.1建设部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3管理规程3.1施工前管理3.
1.1施工内容中涉及消防系统的工程,施工前物管中心应要求施工单位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交申请。
3.1.2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物管中心要求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填写施工登记表,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将施工许可证及有关规定张贴到施工现场明显位置。
3.1.3装修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涉及的公共区域(走道、电梯厅、货运电梯间)及施工现场(幕墙玻璃、送回风口、烟感器、喷淋设施)做好保护措施。
3.1.4装修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工作。
3.1.5装修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提醒施工单位如需动火(电焊等)需提前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表380-11),消防主管/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操作工的身份证及上岗操作证。
3.1.6施工过程用电,施工部门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表370-28),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3. 2施工过程管理
3.2.1 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施工,特别控制异味及噪音施工。
3.2.2 装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频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视检查,维修工每天至少一次巡视检查,安管员每1小时至少巡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问题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开具《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表370-21);
检查内容包括:a)施工人员情况;
b)现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动火操作、临时用电、危险物品、烟头等);
c)现场及公共区域清洁情况;
d)建筑主体结构(梁、柱、墙、地面等)。
3.2.3 装修管理人员应要求施工人员使用指定的电梯、卫生间、出入口。
3.2.4 施工人员如将物品带离管理区域,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出门手续。
3.2.5 装修中消防系统的变更必须由物管中心指定的专业单位施工。
3. 3施工结束管理
3.3.1 装修管理人员应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不合格项。
3.3.2 对因装修中的违规行为而造成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照价赔偿并恢复原状。
3.3.3 装修管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理,保洁部门应对相关公共区域进行清洁。
4记录
4.1《临时用电申请表》(表370-28)
4.2《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表370-21)
4.3《动火许可证》(表380-11)
第11篇 物业项目装修管理规定-14
物业项目装修管理规定14
1、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
1.职责范围:
1.1物业管理处综合组主管负责办理装修申请手续,核收应缴费用,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在装修完成后会同工程组主管进行装修验收。
1.2工程组负责对水电线路、设施、消防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1.3安保组负责装修施工中的治安巡逻、监督和报告。
2.工作程序:
2.1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同时,综合组主管向业主发放《业主装修守则》和《房屋装修申请表》,并提醒业主在装修开工前一周向物业管理处提交;
a详细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
b完整的装修设计方案;
c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
2.2管理处须在接到上述材料后一周内,对业主的装修方案审核完毕。若装修方案必须修改,则业主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
2.3在管理处对装修方案审核批准后,应通知业主和装修施工负责人在装修开工前一起到物业管理处办理《装修许可证》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管理费及电梯使用费;
2.4在装修开始前,工程组应上门向施工单位说明水电线路、消防设备、电器设施等详细位置、防护措施、注意事项,并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图纸;
2.5装修期间,安保组巡逻人员应每天去施工现场对装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安保交接班记录》中,对不符和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2.6装修完成后,综合组会同工程组上门检查验收,并填写《装修验收表》,若没有违反《业主装修守则》或擅自更改装修方案及破坏有关线路、设施、设备,则退还全部装修押金。
3.质量记录:
3.1《房屋装修申请表》c7.5.1-5.9-a
3.2《装修验收表》c7.5.1-5.10-a
2、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1.职责范围:
1.1管理处综合组主管负责办理装修申请手续,核收应缴费用;
1.2工程组负责对水电线路、设施、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在装修完成后会同工程组主管进行装修验收;
1.3安保组负责装修施工中的治安巡逻、监督和报告.
2.工作程序:
2.1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管理处综合组主管按照《收费管理办法》收缴相关费用及押金,并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做好《装修人员办、退证记录》。
2.2装修期间,管理处工程组人员应每天去施工现场对装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负责对纠正效果的验证、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装修检查记录》。
2.3安保组人员每日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在《安保交接班记录》中。
2.4装修完成后,管理处工程组主管会同维修中心人员上门检查验收,若没有违反双方所签协议及合同,管理处综合组人员退还全部装修押金,并做好《装修保证金收、退记录》。
3.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3.1业主及装修施工队必须按《物业管理合约》、《住户装潢协议书》、《装潢施工安全保证责任书》操作。
3.2施工时间上午7:00-11:30,下午2:00-9:00。
3.3装修人员进入小区必须出示'装修出入证'。
3.4装修人员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用电。不得将水泥沙浆、油漆、橡胶水倒入地漏、马桶、水池内。
3.5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化及时清出楼内,堆放在指定地点,做到定时清运,不准放在走廊及公共部位.
4.质量记录:
4.1《房屋装修申请表》 c7.5.1-5.11-a
4.2《装修验收表》 c7.5.1-5.12-a
4.3《装修检查记录》 c7.5.1-5.13-a
4.4《装修保证金收、退记录》 c7.5.1-5.14-a
4.5《装修人员办、退证记录》 c7.5.1-5.15-a
第12篇 x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一、zz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发布权属zz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灯、广告牌、横幅、条幅、宣传单等形式)
二、zz大市场三期的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楼顶、跨街、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大型喷绘、橱窗等广告。
2、利用大市场运营车辆、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商铺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平面广告或横式灯箱广告但其尺寸必须符合物业公司的规定,并将色彩效果、广告申请呈报物业公司,经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必须支撑牢靠、抗风力强、确保安全,如出现由于广告牌原因导致商铺损坏、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一概由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凡未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公司有权拆除,并由广告制作发布户赔偿拆除费用及其它相应损失。
六、市场内严禁发布虚假和非法广告。
七、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或商户到zz大市场三期内进行宣传活动时,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活动。
八、物业公司是光彩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制作、发布的唯一机构。凡须发布楼顶、跨街、临街、横幅、灯塔广告的使用人,应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广告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使用人提出的广告样稿进行制作发布。
九、大市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发布使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变更广告,使用人应在变更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管理费用。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路灯、灯杆和落水管悬挂条幅、彩旗和张贴广告。
十一、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应接受大市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和大市场整体规划。如大市场整体布局调整时需拆除的广告,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
十二、商铺的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门头广告标准位置为:二楼窗户下檐到外墙面下檐高1.2米(调整幅度不得大于1%);宽:由门两侧柱子中线分别向己方一侧缩0.35米;厚:由墙面到广告表面0.3米。
十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广告招牌,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否则物业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四、为了促进大市场的繁荣,物业公司将定期举行商品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商品节等活动,费用由市场内所有商户共同分摊。
第13篇 物业项目消防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消防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适用于zz湾物管中心对消防安全的管理。
1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3防火'三级'安全检查规定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总则
2.1.1物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合肥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和有关消防法规进行。
2.1.2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
2.1.3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临时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2.2消防组织
2.2.1物管中心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物管中心负责人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物管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
2.2.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物管中心负责人为物管中心防火负责人,设置相应数量的义务消防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和演练。
2.2.3消防组织的调整
2.2.3.1物管中心各部位防火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如发生人事调动或离职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备案以便核查。
2.3逐级防火责任制
2.3.1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a)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把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经营服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b)负责消防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c)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布置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
d)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和演练以及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e)发生火灾时负责指挥员工进行扑救,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2.3.2各部门防火负责人职责
a)认真贯彻国家及物管中心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将防火工作列入本部门日常管理的议事日程。
b)根据防火委员会的要求,监督本部门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c)组织领导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全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d)定期对本部门及各岗位进行防火安全自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及时处理本部门的火情、火灾事故,对造成事故的个人或班组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防火安全委员会。
e)指定本部门的责任范围内各区域的防火责任人。
2.3.3员工职责
a)认真学习公司/物管中心消防管理规定,遵守本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b)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及设备,会扑救一般性初期火灾。
c)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不随意挪动和损坏消防器材。
d)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2.3.4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a)模范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项消防制度,协助部门防火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防火工作。
b)努力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消防培训,做到知任务、知灭火知识,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
c)有权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制度的行为,对火险隐患要积极整改并报安全管理部门。
2.3.5安全管理部门消防组织职责
a)协助防火安全委员会认真执行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靠领导发动群众,做到全员防范。
b)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完善逐级防火责任制及各项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
c)经常检查各部门、区域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和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情况,定期向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工作。
d)结合重大节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除,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防火安全委员会解决。
e)协同各部门安排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演习及管理工作。
f)负责在管物业的所有灭火器材的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器材的良好状态。
g)一旦发生火灾,积极组织人员扑救,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2.4动用明火管理
2.4.1在管物业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4.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证工作。
2.4.3安全管理部门在审核动火申请的同时,必须到现场勘察,确认一切措施齐全后方可发出动火证。
2.4.4凡发现私自动火作业的,除责成其停止作业,补办动火作业手续。
2.4.5动火作业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2.4.5.1'七不'--动火前:
a)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尽残有油质的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4.5.2 '四要'--动火中:
a)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b)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动止火;
c)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处理;
d)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5.3'一清'--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离开现场。
2.4.6各部门/场所/区域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热杯等),特殊情况下,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2.5吸烟管理规定
2.5.1全体员工在管理区域内严禁吸烟。
2.5.2保洁人员及各部门巡视人员,须认真检查为客户提供的烟灰筒、垃
圾桶,发现有丢落在地面上的烟头和火柴棒要及时清理,认真检查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消除隐患。
2.5.3物管中心全体员工如发现有人员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时,需礼貌劝说、制止。对在各自工作区域内发现的烟头等要及时清理。
2.6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2.6.1公司和在管物业各区域内安装配置的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灵敏状态,任何人不得无故拆损、破坏、挪作它用。
2.6.2各种消防管道的修理或停水、自动报警和消防设备的维修、调试须事先报安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6.3各种消防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破坏和堵塞。
2.6.4安全管理部门对所有消防器材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更换,并联系检修,对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变动情况要登记备案。
2.6.5各部门、各岗位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消防设备、器材有责任配合安全管理部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7防火检查
2.7.1公司/物管中心实行防火'三级'检查制度,即:
一级:岗位/班组每日结合工作进行防火自查;
二级:各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部门防火安全检查;
三级:物管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防火检查按《防火'三级'安全检查规定》的要求执行。
2.7.2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在组织专项检查时,被检部门须派员参加,并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完后,被检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2.8火险隐患的整改
2.8.1对消防机关和上级部门发出的火险隐患通知书或是自查出的隐患做到'三定':
a)定隐患性质,如重大隐患、一般隐患、不安全问题、不安全因素;
b)定整改负责人,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负责人;
c)定整改时限,根据隐患因素定出解决所需最短时间。
2.8.2整改责任人严格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要求解决隐患,做到班组能解决的不交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交物管中心;物管中心能解决的不交公司领导。
2.8.3隐患整改完成后,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2.9火警火灾事故的处理
2.9.1为了在火灾紧急情况下能做出快速反应,所有员工必须熟知火灾情况下自己的任务和职责,并严格执行。
2.9.2任何部门发生火灾及不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物管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公司领导。
2.10消防例会制度
2.10.1物管中心防火安全委员每月应召开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文件或指示精神,汇报本月消防工作,安排下月消防计划,讨论、修改、完善消防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增加会议。
2.10.2各部门防火负责人须准时参加,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经同意后指派代表参加。
2.10.3各部门每月召开消防例会,研究布置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并将书面报告报物管中心安全委员会和公司领导备案。
第14篇 地产项目工程管理重奖重罚规定
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重奖重罚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及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现将工程管理重奖重罚有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必须保证按期交工,每提前一天奖励0.20元/m2,每拖延一天罚款0.20元/m2。每月形象进度拖延10天以上或偷工减料或违反本合同及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重选施工队伍,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工程工期包括一切不利因素所延误的时间。(不可抗力除外)
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主体评定必须达到优良,否则按甲方规定取费标准下调3%。
三、屋面、卫生间、勒角根部等防水及防潮层必须经甲方代表及监理严格验收签字,贴地砝及浴盆安装前必须经甲方代表验收签字找平层质量及坡度。必须保证屋面、卫生间、勒角根部等不渗漏,否则扣款壹万元至五万元。
四、每一个分项工程都必须做样板活,装饰工程必须设置样板间,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全面施工,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室内外抹第一遍灰必须经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抹第二遍灰,否则每次扣款壹万元。
五、凡沙浆、砼标号(必须作配合比实验),钢筋制作绑扎,预制板安装、室内外 抹灰,室内外防水等必须严格按图纸或规范施工,且按施工工艺及施工程序施 工,否则必须坚决返工,并据情节,每次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壹万元。凡偷工减料者,坚决返工,并每次扣款壹万元 。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甲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进行文明施工管理,如现场堆放、临时水、临时电、棚类、现场卫生等现场管理达不到甲方要求,每次扣款壹万元。
七、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否则每次扣款壹万元,出现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所有材料进场后须填写辽统监a-8表报甲方核验。现场严禁堆放不合格砂(如细砂)、石等材料,若发现后,甲方用铲车清除,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每次扣款壹万元。乙方要节约用水、电、材料等,严禁白天点灯,严禁临时用水到处流,否则每次扣款壹千至伍千元。
八、基础回填后,室外标高必须达到-1.0~1.2m,经甲方代表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砌砖,切保持此室外标高不变,并且不影响甲方配套工程施工。否则因此引起工程量由乙方承担,且按每平方米3元扣款。由乙方施工产生的垃圾,乙方无偿排出场外,否则按每平方米3元扣款。
九、被评为施工管理示范栋号,每平方米奖励3元。被评为教学示范楼,每平方米奖励5元。
1、施工管理示范栋号标准:质量、现场、进度、安全、隐蔽签证等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教学示范楼标准:施工管理示范栋号中拔尖栋号。
十、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通过日起执行。
第15篇 某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带,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外部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
3、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设备,应做到存放场地安全可靠,材料、设备存放整齐,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护。
4、施工现场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有安全防护拦杆设施,并悬挂明显标志。如现场临时施工打开的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安全警戒带,并派专人看护,施工完毕应立即加上盖板或装上防护栏。
5、起重机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荷载试车试验,试车前应注意检查大钩、钢丝绳、行走机构和电气部分等。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运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货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6、凡坠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应铺设、固定木板或马道板,并搭设1m高的护身栏杆。
7、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在厂房顶、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网必须随着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9、在单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确认单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扣或踩板上杆作业;按标准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结构架、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10、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座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或安全网内部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体。
11、遇到五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时,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处作业。
12、常用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劳动人事部允许生产的正规厂家去购买,且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现场施工使用的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间距要有10米远,气瓶上应装有防震胶圈,气瓶不得放在太阳下暴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氧气瓶不得接触易燃、易爆和热源辐射加温。
14、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混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15、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铁一类的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余压力。
16、从事电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焊工上岗证;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从事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露天作业遇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17、在容器内焊接,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0c。否则,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保护措施(如安装抽风机等)。
18、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照《****项目部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临时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并在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井坑、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20、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刹车和方向进行检查确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遵章守纪,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22、违反本规定的现象,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员三天内自行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每超过二天罚款额加罚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