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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1

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办法

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后勤服务性房产是指学校所有,用于经营服务并对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房产。

第三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租赁、有偿使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z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副组长为分管财务、后勤、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成员为党政办、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保卫部(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基建处、校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审议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3. 负责组织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工作;

4. 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 负责对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相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

第五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 负责拟订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的规划,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决策会议批准;

2. 负责拟订和解释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 负责对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设立、撤销、改变及房屋结构等进行组织论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4. 负责拟定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的具体协调组织工作;

5. 负责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建帐、建卡,做好资产管理。

6. 负责督促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承租人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7. 向职能部门提出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建议。

第三章 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

第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目标为:建立服务功能较为完善,规模适度,竞争有序,便利师生,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协调的服务体系。

第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规划原则为:

1. 与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相一致;

2. 中心服务区与局部服务区合理规划、配套服务;

3. 服务功能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

4. 符合学校综合治理的要求。

第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布局及经营范围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布局分为:

1. 中心服务区:俱乐部区域、服务大楼区域。

2. 局部服务区:北苑区域、南苑区域、琴湖区域、出版大楼区域、兴湘联建区域和能源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区域。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经营范围包括:打印复印、日常用品、洗衣缝纫、报刊销售、小型维修(自行车修理、鞋修理等)等学校允许的项目。

后勤服务性房产禁止经营录像室、卡拉ok厅、电游、桌球、tv吧、网吧、茶酒楼等餐饮娱乐项目。

第四章 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管理

第九条 成立后勤服务性房产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工作。招标小组由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保卫部(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标的和标底的确定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分为一般和带资源的两种类型。一般的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的和标底由招标小组拟定方案后报工作小组;带资源的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的和标底由有关部门和招标小组共同拟定方案后报工作小组。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标底(即费用基价)由工作小组根据其地段、面积等综合因素进行测算和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对象

首先面向优惠对象招标,然后面向其他人员招标。

所有招标对象均须满足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能履行合同;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学校教职工的子女或配偶投标须由父母或配偶(在岗或退休)担保;校外人员投标须由学校在岗教职工担保。

第十二条 优惠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系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的子女或配偶;

2. 申请人长期待业且无稳定收入来源;

3.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中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的或家庭收入符合z市低保政策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房产招投标中不享受学校优惠:

1. 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的,

2. 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

3. 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4. 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

5. 自建住宅且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可用于出租的;

6. 申请人家庭(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已购置或租赁铺面的。

第十四条 房产合同租赁期限

房产合同租赁期统一为三年,经学校同意的可适当延长租期。

第十五条 招标实施办法

招标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面向优惠对象招标,每个家庭限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第二批次面向社会招标。第一批次完成才能进入第二批次的招标程序。

具体招标程序为:

1. 发布招标公告。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招标实行竞标方式,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学校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2. 报名。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缴纳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逾期不予受理。

3.

资格审查。

4. 公示投标名单。

5. 投标。投标人以密封的形式递交投标书和校内正式职工签字的担保文书。

6. 开标和评标。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开标和评标。

7. 公示中标者名单。一旦中标,中标者不得进入第二轮投标。

8. 签订合同。中标人交付中标定金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z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范本附后)。

9. 费用优惠。优惠对象中标的,享受一次费用优惠。费用优惠为100元/月,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租赁费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催缴,计划财务处负责收费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将公有用房出租,校内家属区教职工住宅不得用作商业门面。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提供场地和水电等必需的设施与外部环境,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届满后,学校对门面进行重新公开招标。未能继续租赁者应在不减损租赁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及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设备(不包括装修)。学校不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或收购。

第十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性房产的承租人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遵守学校规定,服从学校管理。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产转包他人经营或者以房产入股合伙经营,也不得超越租赁合同约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一经发现,学校将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发火灾者,由公安消防机关或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签订遵守校纪校规、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缴纳门面费用和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仍不缴纳者,则视情况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门面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私拉私接、偷用水电。如有设施、设备损坏或私拉私接、偷用水电等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学校水电管理的有关办法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后勤服务性房产承租人,学校将采取没收押金、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撤出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服从z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管理,并按学校要求主动配合完成各项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z大学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后勤服务性房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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