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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约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01 21:54:07 查看人数:90

管理公约范本

第1篇 管理公约范本

为加强**华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 )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正常,创造优良环境,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一、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的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设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份、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地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明白并承诺在毗连物业或部位发生维修时,若有必要相关业主必须配合,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所有家具、电器、或其他家庭用品等如要搬离本住宅小区的,当事人(业主)有义务到管理公司办理物品的确认手续。

11.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凡没有购置私人车房的,均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公共车位中,并缴纳租用车位的租金(注:此费用按车位有偿租用原则收取,不承担被盗、被损之赔偿及保险责任、敬请业主自行购买各种车辆保险。)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确保**华庭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现确定业主为其单元的当然防火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1) 建立本单元住宅以防火责任人为领导,住宅使用人员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条款。

(2) 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住宅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

(3) 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限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需要换的材料 。

(4) 经常对住宅使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住宅使用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5) 定期对本住宅

内部消防工作台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单元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6) 有义务参加和发动住宅使用人员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处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7) 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8) 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管理公司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9) 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外观、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阳台进行违章凿、拆、建。

(3) 根据中山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的文件精神,阳台不允许安装封闭防护网(包括拉闸、铝合金窗),但阳台门可加设金属门或拉闸(紧靠门框,不能靠近阳台栏杆边安装拉闸),所有窗户网不得设于室外;阳台扩栏只能高30cm(限顶层),并且只能垂直外墙,不可以超出阳台之外,所选用之材料必须为不锈钢质。

(4)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 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 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室外门口摆放鞋类。

(7)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8)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不准捕捉物业管理公司养于花园中鱼类及动物。

(9) 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0) 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鸣放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1) 聚众喧闹,滋扰他人安宁,聚众赌博。

(12) 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三)本物业的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 承担法定责任。

(四)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五)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若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时,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八)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十)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 (一)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严重者交法律部门处理。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二)住户欠交管理费达两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发出催缴获通知书后7天仍不缴纳者,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相应的政策法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缴,并按每日收取欠费总额千分三的滞纳金。(注:当月管理费需当月10日前缴纳)。

(三)对逾期两个月欠交的,经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促仍然拒交者,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停止服务及合法追讨措施。

(四)对欠缴公共车位租金的车辆,经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交仍然拒交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拒绝该车辆进入本住宅小区。

(五)没有缴清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缴款项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视其情况禁止该住户将物业内物品搬离小区。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员具有同等效力。如业主更变时,本公约继续有效。

(二)小区的会所、游泳、架空层车库的产权属发展商所有,不属公有物业。

(三)小区所有露天的车位及公共区域属公有物业,由物业公司合理经营和支配。

(四)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中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五)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的,提请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仲裁。

(六)本公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执行。

第2篇 x机关大楼物业管理文明公约

为了机关大楼物业管理更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设备、设施安全、高效、合理运作

运作,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望广大干部职工共同遵守。

1.爱护大楼设备,爱护公物,损坏者按价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禁止楼内办公室内乱拉,乱搭,乱接电线或管道搭建和改建,如确需要,应向机关事物管理局管理局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安装施工。

3.下班,出门时应随手关灯,关空调,切断各种设备电源。

4.如发现灯不亮,线路有故障,门窗破损,卫生设备漏水,空调等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请通知机关事务局办公室通知机关事务局办公室以便及时修理。

5.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涂乱画和乱扔杂物。

6.严禁电梯超载,尤其上班高峰期乘梯,应相互谦让,相互关心

7.楼梯走道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防火门应经常关闭。

8.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爱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和事故照明设施。

9. 大楼内严禁经营和储存烟花、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以及各类巨毒物品,严禁燃放烟火、爆竹。

10.发现火情应立即告知消防保安人员或拨火警119,并关闭电源和门窗,迅速离开工作现场,切勿从电梯逃生,应徒步从楼梯(安全出口)疏散。

11.根据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和大楼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处以罚款或行政处理。

⑴.占用或封堵楼梯、消防梯前室、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⑵.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灯、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⑶.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⑷.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2.禁止车辆在大楼前、广场内乱停放,必须在指定区域(即底下室车库)停放。

13.爱清洁、讲卫生,自觉搞好本单位责任区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不乱贴、乱划、乱写、乱涂,到指定的垃圾桶清倒垃圾。

14.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进入大楼内要文明用语,不穿拖鞋、背心、不着奇装异服,禁止喧哗。

15.爱护绿化和美化环境的设施,严禁攀折花木、践踏绿化植物

第3篇 住宅小区施工队装修人员管理公约

为了确保本住宅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并对装修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根据建设部和浙江省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公约:

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小区施工,都要接受资质审查,提供给公共事务部以下资料;

1、 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

2、 执业许可证。

3、 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

4、 装饰装修方案一份(附相关管线施工图纸)同时,要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进行有关小区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

二、 本小区内装修实行凭《装修申请审批表》进场和施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 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四、 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1:30,2:00~20:00。

五、 施工队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后需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 交纳施工押金_________元。

2、 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1寸免冠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出入证每证交纳押金10元。

六、 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串场地及夜间留宿施工现场,违者没收出入证,严禁私下再接工程而再不办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每队扣除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将装修垃圾装袋后放置于楼外指定地点,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共用场地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场地、墙壁完好和整洁。

八、 施工队应严格按建设部110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九、 装修完工后施工队和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验收。并交回进场《出入证》,如有丢失,扣除10元押金。

十、 每项工程验收并经过一个月使用后,确认无损坏房屋和其他违章现象的,物业管理处将退回施工押金。

第4篇 某商场管理公约

为了更好地加强商场管理,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使商场成为一个卫生、安全、优雅 、舒适的经营购物环境,为经营者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商场公约如下。

一、商场营业时间是每天9:30~21:30。各业户必须提前10分钟到齐各自档位,不按时进场作迟到处理,21:30停止营业,顾客离场,各业户在21:45分退场完毕,未经同意擅 自关档离场作早退处理,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0元,以此类推,三次及以上作书面检讨,视情况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作停业整顿处理。

二、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关档停业或缺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关档停业,须经管 理处同意,否则作缺业处理。缺业半天罚款人民币50元,缺业一天罚款人民币100元,当月 缺业三天作停业整顿处理,3天以上停业,视情况作自行退档处理,取消其经营资格。迟到 早退1小时作缺业半天处理,迟到早退4小时作缺业一天处理。由于缺业迟到、早退而丢失物品,本公司概不负责,并要追究其缺业责任。

三、每位经营者须凭本人的营业证进场(营业证在管理处办理),营业时间必须佩戴本人的营业证,并在档口显眼处挂出营业执照,以备工商管理部门检查。

四、每位经营者退场时,须收好物品,锁好各自档口,保管好锁匙,否则丢失物品自己 负责。

五、经营者必须衣冠整齐,营业时间不得穿拖鞋,不准睡觉,不准大声喧哗,不准粗言 秽语,不准辱骂顾客,不准占用公用通道,违者须作书面检讨并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作停 业整顿,如仍不能认识错误将取消当事人的营业资格。

六、爱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在商场内不准有随地乱扔乱吐、乱堆乱放、影响整个经营 环境的行为,违者除责令清除外,罚款人民币50~100元。

七、营业时间在场内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如打扑克、打麻将等,若查获某档 发生此类事情,按管理条例罚款(50~100元),并追究档主及当事人的一切责任。

八、经营者必须礼貌待客,文明经商,应主动为顾客调试商品,商品必须保证质量,遇 有质量问题,必须保证退换,并应提供保修和维修服务,对购买不满意,在72小时内要求退 货、换货者,在原商品没有受损的情况下,均应满足其要求。

九、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各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不得出售旧货、次 货、伪货、冒牌货,如经查出,没收货品及送工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作停业整顿并实行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

十、未经商场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装设用电设备,如需临装或加装电器设备者,须向 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装设,违反者作书面检查并罚款人民币100元,没收安装工 具和私装设备,严重者作停电处理。

十一、每位经营者,须自己到保险公司对自有财产投保,或委托管理公司代办,费用自 理。否则,如因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十二、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必须加强防火措施(每档位需备1211型灭火器两个,并摆放明显处),严禁擅自用电熨斗、电饭煲等未经许可使用的电器用具,违者罚款100元并追 究当事者的一切责任。

十三、以上制度如有违反者,且拒不接受处理或罚款,管理处有权停止电力供应或要求 停止营业,待其认识错误并接受处理后方能开业。停业期间,租金管理费照常计算。如业户在被停业后仍置之不理,超过三天,将被取消营业资格,没收押金或物品,收回档位。

十四、每位经营者首年管理费按物业部门批准价×××元/平方米收取,以后按物价指 数逐年上升,该费用不包括公用及自用水电费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上费用除自用水电费按自家独立电表计外,其他的由全体用户按面积分摊。每位经营者须自觉按时缴交水电费 、管理费,逾期不缴交者,除须补齐原费用外,还须增交滞纳金(每天滞纳金按总费用的1% 收取)。逾期一个月欠交者,管理处将停止电力供应,直至缴清所有费用为止。

以上条款一经签字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违约者,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5篇 某学生宿舍管理员文明公约

学生宿舍管理员文明公约

一、仪表端庄、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觉抵制不健康的思想侵蚀。

二、热爱本职工作,珍惜时间,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以良好的服务意识维护宿舍管理员形象。

三、遵纪守法,自觉带头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禁止在管理区内做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维护本责任区内的整洁,用具、物品、摆放整齐、规范、周围无污染杂物。

五、关心集体、关爱学生、待人和蔼、主动团结同学,为同学排忧解难;

六、实事求是,讲老实话,干老实事,做老实人。

七、爱护公物,珍惜本管理区内的一草一木,节约水电。

主动巡视,严格门卫制度,不得在上班时间擅自留外来人员闲谈,确保无事故隐患。

第6篇 营业场所管理公约范本

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一、各营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租用或购买范围经营,不要占用公共场地、走道。

二、各营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招牌,不要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标语,乱竖指路牌、广告牌。

三、各营业单位应保持店容及环境清洁,按规定要求设置垃圾并及时清倒,不要将垃圾、杂物堆放在公共场所。

四、各营业单位应保持小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大音量使用广播器材。

五、所有营业单位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要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六、任何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灭火器1只。

七、各营业单位内部保安工作应遵循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主动与物业管理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安工作。

八、凡在小区营业场所装修,应严格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公约》执行,不准随意改动房屋结构,改动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违者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并视情节轻重,扣除违约金。

九、各营业单位内部清洁应符合本小区《卫生清洁标准》,对多次违反小区卫生管理规定,达不到清洁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7篇 花园管理公约

花园管理公约:管理

(一)一般事项:

1.该物业由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及委托管理合同进行管理。管理公司的任期按发展商或业委会与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计算。

2.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物业的每一部分,管理公司受本公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3.若合同到期或管理公司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规和公约的规定,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有权终止管理公司之管理权。唯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以方便管理权之交接。

(二)管理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1.亲自或聘请合格人士,检查视察该物业(除业主单元内部),包括公共设施及地基。

2.将公共设施修葺妥善,并将之保持于良好状态,及维持其有效及安全运作,在必要时聘请声誉良好的技工及其他合资格人士负责保养及维修。

3.维修及保养该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外墙、管道及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

4.更换公共地方中破损的玻璃、门、窗或设备及破损的公共设施。

5.做好该物业公共绿化的维护保养工作。

6.保持该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及卫生、除虫灭鼠、白蚁防治。

7.防止垃圾堆积在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处理公共地方的垃圾、定期安排垃圾清理服务。并保证垃圾收集设施运作良好。

8.防止任何垃圾淤积、侵蚀或被倾倒于任何公共道路或相邻的物业上。如有前述情况发生,则负责将垃圾清除,并向违约者收取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9.防止公共地方受到阻塞,并有权移走造成阻塞的物品至任何地方,事前也无需通知物主或有关业主或住户。有关业主或住户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管理公司移走阻塞物的费用,同时不得向管理公司索偿该等因阻塞而被移走的物品之价值。

10.保持该物业所有公共地下水道、水管或其它管道清洁及畅通。

11.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照明、消防及其它设备的有效运作。

12.在事前无需通知有关物主或业主或住户的情况下,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或有关法例规定的障碍物,如事情较大,有必要的话,须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并向有关的业主及住户收取所需费用及有关损失的赔偿;并于发现违章建筑物后,管理公司须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13.采取一切有效的防火措施,包括安装及保养该物业内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14.做好该物业的保安工作,为该物业提供保安员、安排人员驻守及巡逻该物业。

15.维修及改进所有公共设施及其它有关的服务,使该物业之各业主及住户更有效使用该物业。

16.经发展商或业委会授权,可以在所有以该物业为当事人的法律诉讼中,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在业委会成立后,可以接受业委会的委托,参与诉讼活动。

17.禁止任何人在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18.禁止任何人对该物业及/或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或不适当之改建。

19.按本公约规定,要求并收取所有该物业业主应付之款项,用于支付所有管理及维修该物业而应付之款项。

20.为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设施)投保,其金额及险种由管理公司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投保应以管理公司的名义代表管理公司本身业主投保,由管理公司从管理费中统一支付保费以使该等保险有效。保险的赔偿金应全数用于修复有关部分之损坏。

21.代表全体业主就有关该物业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而与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人事进行交涉。

22.管理公司及其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或为该物业安装设施,或为履行管理公司对该物业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或住户的同意。

23.采取合法、合理措施以减少影响各业主或住户的滋扰性事件,并可进入其单元的任何部分处理该滋扰性事件,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或住户同意。

24.控制该物业范围内或附近的所有车辆(包括访客车辆)的停泊及交通流量、拖离所有违反本公约而停泊的车辆,并向该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费用。

25.雇用或解雇管理处职员,使管理公司得以履行其在本公约下规定的职责。为该等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制服、工作服、工具、清洁机械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26.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27.管理公司有责任确保各业主及住户遵守及履行本公约及小区之管理规则及会所守则,如有违反该等条款的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包括:

(1)要求限期整改;

(2)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3)逾期不整改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禁止违约事件、追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欠款,因此而产生之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

28.根据该物业各单元业主或住户的需要,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及其它装备的运行。

29.有权使用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及其它装备,以行使其管理职责。

30.管理公司保安工作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检查进入管辖范围的所有危险品及可疑物品,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1.管理公司保安工作人员有权驱逐该物业范围内的流氓、乞丐、非法流动小贩等。

32.每半年向各业主提供上半年管理及维修该物业收入与支出的财务报告,各业主有权向管理公司查看该财务报告。

33.定期与业主举行会谈,以便商讨该物业的管理及管理安排和帐目情况。

34.处理各单元业主或住户的投诉,给予及时解决和合理答复。

35.于节日期间装饰该物业公共地方范围,包括灯火及其它饰物,如管理公司认为必要,可以于该物业公共地方范围内组织小区的文娱康乐活动。

36.管理公司有权按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各业主按其单元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该物业范围内的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及其它设备的费用。

37.管理公司有义务召集各单元业主参加会议,讨论和协商该物业由不可抗力而造成严重毁坏的善后问题。

38.管理公司有义务召集单元业主参加会议,讨论和协商该物业增添公共设施及其它公共装备等项目问题。

39.管理公司接受业委会的监督。

40.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事先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同意后,方可执行。

41.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42.管理公司有权制订及修改该物业之管理规则、装修规则、会所管理规则及其它关于该物业管理体制的规则,以确保该物业及其设施得到妥善管理及运作良好,或各业主及住户能适当使用该物业,唯该等规则必须事先获得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方可执行。但该等规则不得与本公约相抵触,否则无效。以上之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物业告示栏,并于业主要求时免费派发。

43.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就上述各项事情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管理公司可以随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的要求,撤消任何根据本公约作出的同意或批准。

44.管理公司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物业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的职责。

45.对管理公司非能力范围所及/或因不可抗力而使该物业公共设施和装备遭受损失,管理公司无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但须代表各单元业主向有关部门或责任方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受损设备尽快恢复正常。

(三)管理公司酬金:

1.管理公司酬金由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与管理公司协商决定,该酬金应不少于物业管理总成本的8%,但不得高于10%。

2.管理公司酬金需于每月5号以前全数支付。

(四)管理费及维修基金:

1.为计算业主应缴付的管理费,管理公司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为下一会计年度拟定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包括该物业在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估计开支(包括管理公司酬金)和估计收入。

2.在管理预算中有关开支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作、维修及保养费,包括愉景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及绿化园林景观等日常维修、保养;

(3)绿化管理费用;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用;

(6)社区文化及节日装饰费;

(7)办公费;

(8)物业管理单元固定资产折旧费;

(9)不可预见费(杂项开支);

(10)法定税费;

(11)管理公司的酬金;

(12)管理公司认为需要并经业主认可购买之火险及各种责任保险费;

3.因为个别业主的要求或行为而引致管理工作或管理费用增加,管理公司有权向该等业主征收合理的附加费用以应付该增幅,毋须有关业主同意。

4.各业主须于每月5号之前向管理公司预先缴交其单元该月应付之管理费。管理费用乃根据该物业或所属小区之年度预算开支按每单元建筑面积大小比例分摊。首期管理费从发展商向业主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若业主不按本条款如期缴交管理费,发展商或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征收相当于迟交管理费之千分之三/日的滞纳金,其计算方法由业委会或发展商或管理公司规定,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5.管理公司有权在发现年度之管理预算不足够支付实际管理开支后的任何时候,修改管理预算,届时管理费应作相应调整,唯该等之修改及调整必须事先获得业委会或当地物价部门(以实际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及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6.管理公司须委托一家中国认可的会计师行或机构审核管理公司准备的关于管理该物业的站账目。上述审核费用由管理费中支付。

7.无论其单元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各业主须负责缴交管理费用,即使有关业主将其单元出租予住户,并与该住户协议由租客缴交管理费,该业主仍须向发展商或管理公司递交协议影印件,若租户拒交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由该户业主负责缴交其单元之管理费。

8.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所有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含改造)项目。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与管理按照《佛山市顺德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从管理费积累中垫支或由业主分摊。

9.如管理公司所征收的管理费用在支付管理该物业的支出后尚有节余,余额将拨入下一个月的管理开支之用。每单元业主不能取回已缴之管理费用。

10.如业主不依时缴交管理费用,发展商或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以下行动追索欠交的管理费用:

(1)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等,将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通过起诉申请索还欠款,并向该业主收取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行政费、法律诉讼及律师等费用。

(3)通过起诉申请将业主之单元出售以偿还欠款。出售的收入在扣除欠款、利息、索偿费用及售楼费用后,余额将退还单元之业主。

第8篇 小区宠物管理公约-11

小区宠物管理公约(十一)

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宠物管理规定:

1.0本小区属重点限制养宠物地区,请勿养烈性或大型宠物;

2.0请勿携犬进入公共办公区域、会所、儿童游乐场、公共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所;

3.0携宠物进入电梯时,请您抱好宠物,以免伤及他人;

4.0小型观赏犬出户时,请您系带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5.0携宠物出户应根据北京市规定时间(在20时至次日7时之间)执行,宠物排泄的粪便,请您予以清除;并放入垃圾桶内;

6.0养宠物请勿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生安全;

7.0宠物伤害他人时,宠物的主人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进行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8.0请您为宠物定期注射疫苗;

9.0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请您到本地区所辖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重点限养区规定处理。

第9篇 大厦管理公约承诺书范文-7

大厦管理公约及承诺书范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房屋预售合同》的规定,结合**大厦(以下简称大 厦)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大厦各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大厦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本管理公约对大厦全体业主、用户、发展商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需作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1、大厦

指座落于**市**路**号,命名为“**”的建筑物。

2、发展商

指**开发有限公司。

3、公共地方

指发展商根据本公约在大厦内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大厦各入口、通道、服务车辆及垃圾亿集车辆起落贷位、升降机(包括服务升降机)、防火楼梯间、走廊、 卫生间、避难层、茶水房、洒水系系统泵房、消防设备控制室、水箱、升降机房(核心筒)及为该大厦的业主、用户而设并供其共用之其他地方或范围,但不能包括 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之地方。

4、公共设施

指为该大厦的公众利益而安装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包括供水管、 排水系统管、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视音响系统、升降机、自动扶梯、卫生间设备、帷幕墙、电话接线系统、照明系统、保安系统、供电系统 (包括紧急发电机)、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所有供大厦使用之去水道、沟渠、水道、管道、槽沟、电线、电缆、公用通告板及其他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各类设 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都属于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包括在内。

5、保留地方

指属发展商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裙楼之天台、主楼顶层之天台和其他大厦内非单元及非公共地方。

6、管理

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用户宁则应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责任。

7、管理者

指发展商或任何根据本公约被指定管理该大厦的人士或机构。

8、管理规则

指本公约及用户守则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及发展商或管理者按本管理公约授权适时制定之各项与大厦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9、业主

指对每个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士,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承让人。

10、单元

指在该大厦内各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包括商业单元、写字楼单元或其他单元。

11、业权份额

指各单元业主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占大厦总建筑面积之份额。

12、本公约

本管理公约及其附件。

13、土地批文

指到政府主管部门有偿出让大厦所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文、文件及有关合同。

14、用户守则

指发展商或其授权的管理者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制定的各业主、用户使用其所有的单元及大厦之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15、管理费按金

即于入伙前发展商授权之管理者向各单元业主收集的相等于已被批准的管理预算订定的三个月管理费。

第二章 总则

(一)、大厦各业主拥有的权益

1、在受土地批文的限制和保障下,独自拥有其名下的单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及收益权;

2、无业主可将其名下所占的物业及权益自由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需取得其他业主或有任何权益的人士的同意;

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大厦的公共地方和设施,例如楼梯、走廊通道、升降权、消防系统、供水及排水系统、电力供应系统以及大厦所有的保安、卫生设施,以便适当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业;

4、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业主的义务

1、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单元时,须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2、业主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负责及缴纳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按金及其他款项。

3、负责维修大厦的主要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

4、业主须缴纳其名下单元须付的税以及水、电煤气等公设施费用;

5、业主有义务为其名下单元购买有关的保险,并保持其连续有效性;

6、业主须遵守发展商或其授权的管理者所订立的〈用户守则〉、〈装修指南〉及其他规章制度;

7、本章第(一)条第2款权利时,必须要求该处的承受人在公证处签承诺书,承诺履行及遵守本公约和用户守则,并在处理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大厦管理者有关承受人的姓名、地址、处理日期。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三)、业主的责任

1、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大厦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大厦外墙安装任何遮光帘、遮篷、花架、天线、旗杆、旗帜、广告、招牌、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可堵塞任何窗户。

2、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或煤气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3、各单元的业主只可按《房屋预售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将其名下单元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业主的事项;

4、不得私自占用和妨碍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

5、不得在所购房产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的载的物品。在将重物搬进大厦之前,应通知大厦管理者。管理者有权安排重物之合理放置,以使负载分布均衡。

6、未经管理者批准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烹调设备、大型空调或采暖系统等;不得在楼宇内进行任何中以引致楼宇所投购保险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1、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在大厦的公共地方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

2、未经向管理者申报并获批准,任何业主或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中央空调的负荷;

3、如果对所购单元进行装修或大的改造,须经管理者同意,并订立施工管理协议和缴付有关费用;

4、业主的雇员或亲友进入大厦,须遵守管理规定的义务,并对他们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5、违反第

二章第(三)条的业主须就所引致的损失负责及支付一切有关开支。

第三章 发展商的权利

(一)、发展商保留的权利

1、 管理者及其他经发展商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及保养大厦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或任何为大厦利益而安装的设施,或为履行管理者对大厦的管理 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大厦的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大厦的任何单元,但发展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其所属 的单元;

2、发展商可授权管理者向大厦各业主收取管理费及管理费按金;

3、根据大厦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发展商有权或授权管理者订立及修改有关管理大厦的规则,而无需任何业主同意,所有管理规则及其修改不得抵触本公约条款,并应张贴于大厦告示栏;

4、发展商有权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指定或委托何何人为大厦管理者。发展商可与管理者签署管理合同,订立管理的职责范围、年期及酬金等,而无需经其他业主同意,但管理合同的内容不通违反本管理公约的条款;

5、在受本公约的限制和保障下,发展商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大厦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而无需任何业主同意;

6、发展商可就大厦管理事另行订立细则或规章制度,但不得抵触本公约的条款;

7、发展商有权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审核批准大厦年度管理预算或修订的年度管理预算。

(二)为了使发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条给予发展商的权利,各业主于此公司共同及各自授权发展商代表各业主行使上述权利。

(三)上例发展商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转卖,在发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单元后,上列之各权利将告消失,但不影响在此之前发展商按上列权利所采取之一切行动和所签署之一切文件。

第四章管理者的权利

(一)、一般事项

1、发展商按本管理公约第三章第(一)条第4款所定或委托的管理者,享有以下的权力,但同时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2、管理者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业主将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者为执行本公约规定的代理人。

(二)、管理者的权力及责任

1、在不抵触发展商权力的情况下,管理者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检查、视察大厦,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

(2) 每一位业主及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管理者确定的装修规则,完成其单元的装修工程。如果管理者发现该为主聘用的承包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规则,管理者有权拒绝 这些人士进入大厦。管理者有权要求装修的业主缴交装修按金,由管理者应用于补尝业主及其聘用的承包商等人士引起的所有损失。该按金在装修工作完成后发还给 该业主。

(3) 根据大厦之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4) 根据管理条约,制订大厦用户守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的形式督促业主和用户遵规守约。

(5) 对大厦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包括主要结构、幕墙、窗框、门及玻璃;进行设备、器材的更换、修理、涂漆等。

(6) 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所招聘之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公用设施正常运作。

(7) 根据大厦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大厦管理预算,收到管理费和代收水、电、煤气、蒸汽等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及追收欠款。

(8) 处理所有对于管理大厦的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调解业或用户之间因大厦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9) 负责大厦的保安工作,保持大厦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用户免遭骚扰。

(10) 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每季及每年)作出检讨和总结,并对改善大厦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宜向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递交报告及作出建议。

(11) 清除及拆去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向应负责的人征收及迫索清除费和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12) 控制该大厦内所有车辆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或扣留所有违反管理规则所准许停泊的车辆,并向这些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及扣留费用,并可收取欠款利息及手续费。

(13) 在所有有关该大厦之法律诉讼中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

(14) 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

(15)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大厦的要求。

(16) 防止任何人对大厦或公共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及损害。

(17) 节日期间可装饰大厦幕墙,包括灯光及其他饰物。如管理者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大厦内的文娱活动。

(18)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了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或用户守则的规定。

(19) 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及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作、代理人、清洁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2、管理大厦公共地方及公用设施:

(1) 安排保养和维修大厦的公共地方及公用设施。

(2) 确保所有大厦业主或及户依照大厦管理公约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其所占之大厦部分,如有大厦业主或用户违反大厦管理公约,管理者应尽量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违约行为。

(3) 在有合理需要时,替大厦之公共地方及外墙涂漆、清洁、铺砌或视情况而施行其他适当之工程。

(4) 更换在公共地方的破损玻璃。

(5) 保持大厦中密闭的公共地方之通风系统运作良好及作适当维修。

(6) 保持大厦的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

(7) 阻止任何废弃置于大厦之公共地方,负责清徐大厦公共地方之垃圾及安排适当时间间隔收集垃圾。

(8)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大厦任何公共地方受阻塞。

(9) 保持大厦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和器材,包括大厦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空调系统、电话系统、电梯系统、电器系统、煤气系统、蒸汽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 好和运作正常。当有需要或在方便的情况下,管理者可与第三者订立合约维修上述设备、机械或器材(唯在大厦管理预算中已批准者及在紧急情况下除外)。

(10) 在可能的情况下阻止任何垃圾或其他物体从大厦弃置、排出、侵蚀和抛出于街道暗道、污水渠或水沟,并把已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之垃圾

或物体移走。确保管 理者所进行之维修或其他工程不会对毗邻的排水渠、引水道、水道、行人道、水沟、水管、电缆、电线、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造成损害。如有损害,应及时补救,令 有关人士或政府部门满意。

(11) 安排大厦保安及管理员的正常工作。根据大厦管理公约或及户守则之条款,管理、保养、维修及监督便用以下设施:1装卸货区;2垃圾车停放处;3车辆出入口、公共阶梯、人行道、街灯、围墙及公共空地。

(12) 管理者可用业主或大厦管理处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可包括火灾、其他意外天灾、第三者责任保险、劳动保险等与业主和管理大厦有关的保险。但各业主对其单元内利益应自行投保。

3、管理大厦财务:

1. 负责管理大厦之财务管理及账务处理。

2. 财务管理包括编制每年度之管理大厦预算及尽可能使大厦之运作控制在此预算范围内。当年度管理预算不足以应付所有管理开支,管理者应提交修订预算供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

3. 每月或每季定期向单元业主、租客或用户收到管理费。

4. 管理者责的财务处理包括:

a. 向各大厦单元征收所应付之费用(如管理费);

b. 根据已批准的预算支付所有管理大厦的开支及其他在可预见的管理开支;

c. 定期复审征收情况以确保所有业主、用户准时履行其财务上的责任;定期与发展商或业主复审欠款,并于发出适当警告后,以发展商代理人名义或大厦全体业主名义代表提出法律诉讼。

以上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大厦告示栏。

4、管理费用:

(1)大厦管理费标准由管理者根据支出预算审定,并需经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审定。管理者有权根据大厦收支的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标准,但仍须报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审批。

(2)各业主需于每月或每季的第一日预先缴交其单元每月或第季应付的管理费。首期管理费自向业主发出交楼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3)根据已获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批准之预算,管理者可以从大厦管理费中支付有关管理大厦之一切支出费用。上述所提及的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保养及修理此大厦外墙、电梯、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电器系统、煤气系统、蒸汽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和设施;

b. 管理者酬金;

c. 管理者所认为需要购买之火险及各种责任保险之保险费;

d. 聘用管理人员的开支,包括全年的薪金、假期、津贴、制服费等支出;

e. 购买及租赁所有必需的机械及器材之支出;

f. 大厦公共地方适当照明费用;

g. 聘请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h. 储备金;

i. 大厦公共的水、电费用其他费用;

j. 清理垃圾费;

k. 清洁大厦公共地方及幕墙之费用;

l. 大厦幕墙节日装饰之费用;

m. 行政办公支出;

n. 其他为管理大厦面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大厦完成前筹备管理期间之一切开支)。

管理者应每月向各业主公布管理收支账项,并张贴于大厦告示栏。

不论单元是否空置或被占用、出租予其他租户或许可其他人使用,该单元业主须负责缴交管理费及其他该单元应付之费用给管理者。

(4)、 管理费、其他费用及欠款利息的追收。业主欠缴管理费及其他根据管理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管理者应向业主发出通告,详列所欠款项及清还期限。若过期未付,管 理者可采取法律行动来追令业主缴欠款。所有管理费、管理费按金及其他根据管理公约或管理规则应付款项,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应付款项计期日起15开内支付, 则管理者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

a. 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到支付日的利息,利率按每月0.5%计算;

b. 管理者有权 对欠款业主进行法律起诉或作出其他追讨行动,如停止该单元之供电、空调和限制该欠款或违约之业主、雇员、租客使用大厦电梯及其服务、设备、公用设施,直至 该欠款业主清偿全部欠款、利息为止,而重新接驳供应之费用或为追讨所支出费用概由该业主、租户、用户负责;

c. 业主欠缴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三个月时,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或授权管理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转让欠款业主名下的物业以偿付欠款,剩余金额(在扣除追付之各项费用及开支后)交还该业主。

5、理费按金:

(1)、大厦全体业主应于入伙时缴交三个月之管理费作为管理费按金存入大厦信托帐户;

(2)、如大厦管理账户出现赤字,管理者有权在征得发展商同意后于信托账户提取适当金额以垫支不足之数。并可得到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增收管理费以偿还信托账户所垫支之项。

(3)、主入伙时所缴交的管理费按金不退回,但可以在出售、转让、馈赠、遗赠其名下单元时转至承受人名下。

6、账目审核及保存:

(1)管理者应向大厦全体业主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财务收支表。

(2)管理者须妥当保存管理收支账目。

(3)管理者于呈辞或职务被终止时,须把所有有关大厦之文件、记录、图纸、管理账目移交给发展商,发展商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管理账目。

7、管理者根据本公约作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8、管理者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及其使用者负责:

(1)为履行本公约所进行之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责任、蓄意或严得疏忽而造成 之损失不包括在内。

(2)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1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2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3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蒸汽、空调短缺;4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9、管理者应尽全力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大厦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三)管理者酬金

1. 管理者酬金即因管理者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由大厦全体业主付给管理者的报酬。该酬金由发展商与管理者拟定。

2. 管理者无需从管理者酬金中支付因招聘任何职工作为该大厦管理、运作、会计、核数等的一切直接开支费用。

3. 管理者酬金于每月第一天由管理者自动从大厦管理账户中扣除。

第五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

如 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展商及管理者须组织召开大厦之业主大会,选出主席及业

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经产生后,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管理 者、业主委员会或不少于该大厦20%的业权份额的业主可召开特别大会,以便讨论或决定任何影响或关于大厦的事项,或为全体业主的利益就大厦的保养管理向管 理者提供意见。下列规定适用于任何业主大会:

(1)管理者每年须召开一次会议。管理者、业主委员会或不少于该大厦20%的业权份额的业主可合法召开特别会议。

(2)每次召开会议须至少提前七日发出书面通知,列明开会时间、上点及讨论事项。

(3)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该大厦不少于20%的业权份额单元的业主亲自或派代表出席。出席者达法定人数,会议方可进行。

(4)出席每次会议的业主须互相推选大会主席。

(5)主席须确保将出席者及会议程序记录存档。

(6)表决时,如赞同和后对票数相等,主席可投第二票即决定性的一票,使动议成为决议。

(7)业主可亲自或派代表投票。

(8)委派代表的文件须于开会前交予管理者。

(9)于正式召开的会议上,由亲自或派代表出席及投票的业主多数票通过的任何有关大厦的事项的决议案,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经由各业主选举产生。

(2)任何业主均有资格参与业主委员会之委员的选举,选举投票时的票权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业主委员会表决议案时,每位委员一票。

(4)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管理者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责。

(5)业主委员会有权按本公约规定监督发展商,发展商行使的权力不得超出本公约规定。

第六章 其他事

一、 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面受损。

二、 有受本公约约束的业主倘因公约条款发生争议,应首先用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厦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本公约所规定之任何发给大厦各业主的通知,以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以该单元或通讯地址内收信人签收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管理者。

四、 本公约的制定及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五、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由大厦单元的第一位购置者与大厦的发展商共同签署。大厦其他单元购置者在购买其所属单元时将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公约各项条文。因此大厦各单元的业主,将共同享有及遵守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及义务。

发展商: 大厦单元第一位购置者: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

物业管理公司: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日

承诺书

致:**开发有限公司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大厦各业主之权益及促进大厦的管理,本人/我等/本公司:

(一)确认已收到**开发有限公司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于年月日,在**市签署的“**大厦”《管理公约》及《业主守则》各一份。

(二)声明完全明白及履行、遵守上述之管理公约及业主守则之规定。

(三)同意将来若将该物业产权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或互易)时,需取得承让人在公证处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在产权转移后一个月内将该份 承诺书交发展商及管理公司,以确保该承让人遵守该管理公约及业主守则的规定。此外,亦同意以书面通知发展商及管理者关于单元拥有人的变更及承让人的姓名、 联系地址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同意在管理者收到本人/我等/本公司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上述承让人有违反管理公约或业主守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或有关费用),其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我等/本公司及承让人双方承担。

(五)为计算本人/我等/本公司所需负担之管理费,本人/我等/本公司所拥有单元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置在层号。

签章:

年月 日

第10篇 小区消防管理公约-4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公约(四)

为了加强**花城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1、实行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住户为本自用部位单位当然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出口、卷帘门、消防前室、电梯前室、安全防火门附近及疏散通道等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停放车辆及堆放物品。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动用、损坏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各类消防标志、报警装置、灭火设施设备。

4、住宅楼内严禁私自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爆危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拉乱搭电线。

6、住宅楼内住户应按每户配备灭火器一只,并放置于易于取放的位置。

7、住宅楼内公共场地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

8、住户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9、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10、发生火警,应立即告之消防中心,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切勿惊慌拥挤,逃生时切勿乘坐电梯。

第11篇 商场管理公约范本-5

商场管理公约范本5

为了更好地加强商场管理,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使商场成为一个卫生、安全、优雅 、舒适的经营购物环境,为经营者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商场公约如下。

一、商场营业时间是每天9:30~21:30。各业户必须提前10分钟到齐各自档位,不按时进场作迟到处理, 21:30停止营业,顾客离场,各业户在21:45分退场完毕,未经同意擅 自关档离场作早退处理,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0元,以此类推,三次及以上作书面检讨,视情况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作停业整顿处理。

二、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关档停业或缺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关档停业,须经管 理处同意,否则作缺业处理。缺业半天罚款人民币50元,缺业一天罚款人民币100元,当月 缺业三天作停业整顿处理,3天以上停业,视情况作自行退档处理,取消其经营资格。迟到 早退1小时作缺业半天处理,迟到早退4小时作缺业一天处理。由于缺业迟到、早退而丢失物品,本公司概不负责,并要追究其缺业责任。

三、每位经营者须凭本人的营业证进场(营业证在管理处办理),营业时间必须佩戴本人的营业证,并在档口显眼处挂出营业执照,以备工商管理部门检查。

四、每位经营者退场时,须收好物品,锁好各自档口,保管好锁匙,否则丢失物品自己 负责。

五、经营者必须衣冠整齐,营业时间不得穿拖鞋,不准睡觉,不准大声喧哗,不准粗言 秽语,不准辱骂顾客,不准占用公用通道,违者须作书面检讨并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作停 业整顿,如仍不能认识错误将取消当事人的营业资格。

六、爱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在商场内不准有随地乱扔乱吐、乱堆乱放、影响整个经营 环境的行为,违者除责令清除外,罚款人民币50~100元。

七、营业时间在场内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如打扑克、打麻将等,若查获某档 发生此类事情,按管理条例罚款(50~100元),并追究档主及当事人的一切责任。

八、经营者必须礼貌待客,文明经商,应主动为顾客调试商品,商品必须保证质量,遇 有质量问题,必须保证退换,并应提供保修和维修服务,对购买不满意,在72小时内要求退 货、换货者,在原商品没有受损的情况下,均应满足其要求。

九、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各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不得出售旧货、次 货、伪货、冒牌货,如经查出,没收货品及送工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作停业整顿并实行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

十、未经商场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装设用电设备,如需临装或加装电器设备者,须向 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装设,违反者作书面检查并罚款人民币100元,没收安装工 具和私装设备,严重者作停电处理。

十一、每位经营者,须自己到保险公司对自有财产投保,或委托管理公司代办,费用自 理。否则,如因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十二、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必须加强防火措施(每档位需备1211型灭火器两个,并摆放明显处),严禁擅自用电熨斗、电饭煲等未经许可使用的电器用具,违者罚款100元并追 究当事者的一切责任。

十三、以上制度如有违反者,且拒不接受处理或罚款,管理处有权停止电力供应或要求 停止营业,待其认识错误并接受处理后方能开业。停业期间,租金管理费照常计算。如业户在被停业后仍置之不理,超过三天,将被取消营业资格,没收押金或物品,收回档位。

十四、每位经营者首年管理费按物业部门批准价×××元/平方米收取,以后按物价指 数逐年上升,该费用不包括公用及自用水电费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上费用除自用水电费按自家独立电表计外,其他的由全体用户按面积分摊。每位经营者须自 觉按时缴交水电费 、管理费,逾期不缴交者,除须补齐原费用外,还须增交滞纳金(每天滞纳金按总费用的1% 收取)。逾期一个月欠交者,管理处将停止电力供应,直至缴清所有费用为止。

以上条款一经签字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违约者,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12篇 商场商铺管理公约-6

商场(商铺)管理公约6

一、商户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使用其租凭的商铺的各项法定权利。

2、在不破坏、不影响物业建筑结构及外貌,以及不影响、不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的前提下,并经管理公司确认,可对其名下铺位进行装修。

3、依法合理使用物业的公共场所的权利。

4、有权就物业的有关事项向管理公司咨询。

5、有权对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批评。

(二)义务

1、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为划分经营区域,管理公司对物业经营区域划分为:一楼为陶瓷、板材专区,二楼为卫浴、五金、橱柜、橱电、门窗专区,三楼为灯饰、窗帘布艺、地板衣柜、天花油漆、楼梯玻璃专区。商户必须严格履行该义务,以免扰乱物业整体规划及功能分布。

2、商户不得随意转让商铺,转让铺位必须遵守铺位转让管理规定。

3、按规定缴交经营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及公共设施的完整。

5、商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遵守商场装修管理规定。

6、商户负责保管、维护所拥有铺位的设备、设施、天花、地面,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7、商户须遵守管理公司开歇业管理规定,不得早开、早收或迟开、迟收、甚至无故不开业。

8、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擅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结构、外观、用途、功能等。

②私自占用或损坏通道、道路、停车场、楼梯等共用部分设施。

③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中央空调和拒付空调费。

④对内外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⑤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污、消防等而下之共用设施。

⑥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⑦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等危险物品。

⑧违章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施。

⑨影响市容观瞻或××城形象的乱搭、乱贴、乱挂、乱放设立广告宣传品等。

⑩利用商铺进行超出经营范围外的商业行为。

⑾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的菘他行为。

⑿商铺内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

(三)违章责任

1、违反本公约义务条款中各项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商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警告、扣罚、停电和停业整顿。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

2、商户不按规定缴交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管理公司权利和责任

1、一般事项

①管理公司享有各项管理权力,同时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②管理公司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开展各服务与管理。(包括对外宣传推广)

2、管理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①从全体商户的利益出发,管理者有权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各项:

a、检查、视察权,必要时包括所有租赁范围的内部。

b、每一个商户应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规定,进行本铺位的装修。管理者有权在装修期间进入商铺进行检查、指导。

c、制定商户守则及其人必要的规章制度,共同遵守。

d、处理各项投诉协调各商户的纠纷。

e、按规定收取各项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收水、电费及公共设施使用费。

f、负责保安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g、消除及拆去任何防碍环境美观的违章搭建,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占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变更及损害,并向负责人征收因此发生的费用。

h、其他需管理公司处理的事项。

②管理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a、保养维护化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b、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和环境的美化。

c、确保供水、供电、中央空调、通讯、电梯、消防的正常动作及设备的良好性能。

d、做好环境管理。以车辆停放、保管、货物装卸的良好秩序。

e、统一安排公共地方的宣伟广告申请及制作。

3、管理者在下列情况下所造成的服务中断,无须对商户及使用者负责。

a、因各项设备、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消防测试、用电安全检查等原因。

b、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c、加外界(市电、市自来水)所造成的停水、停电。

d、管理公司无法控制的,使其无法履行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其他原因。

管理公约范本(十二篇)

为加强**华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 )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正常,创造优良环境,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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