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区会议议事规则制度
1、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会议由书记或主任主持,书记、主任因事不在时按排列顺序由两委成员主持,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2、社区每季召开一次议事会,研究社区重点事宜。
3、社区两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内容:联系实际对照党章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点解决好一至二个主要问题,并做好记录。
4、社区两委集体讨论研究问题时,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决定问题时实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意见被否决后要严格执行集体意见,如遇意见难以集中可暂缓决定,经调查研究后再作决议。
6、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会外传播不该说的问题或散布与集体研究不一致的个人意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第2篇 安全社区创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安全社区创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社区建设的工作力度,及时跟踪、协调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及实施进度,切实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安全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社区创建领导小组会议。分析街道安全形势,汇报安全社区进展程度,督促各个项目的落实,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2、各安全促进项目组每月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本组安全社区推进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商议处理安全社区创建宣传发动、教育培训、项目推进中发生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讨论提出改进意见,并确定阶段性工作计划。
3、各社区居委会结合楼(组)长例会及不定期的居民议事会议召开安全社区民情议事会。通过民情议事会收集广大居民反映的,关于安全社区创建中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
第3篇 s社区会议议事规章制度
1、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会议由书记或主任主持,书记、主任因事不在时按排列顺序由两委成员主持,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2、社区每季召开一次议事会,研究社区重点事宜。
3、社区两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内容:联系实际对照党章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点解决好一至二个主要问题,并做好记录。
4、社区两委集体讨论研究问题时,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决定问题时实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意见被否决后要严格执行集体意见,如遇意见难以集中可暂缓决定,经调查研究后再作决议。
6、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会外传播不该说的问题或散布与集体研究不一致的个人意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第4篇 潮海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幸福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二○**年8月*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第5篇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一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社区居民会议是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 (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第6篇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三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创建居民良好居住环境,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居委会、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及进入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制度。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可由业委会主任或分管负责人主持。一般半年一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业委会主任担任,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到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居民群众。
第四条 居委会应负责业委会与物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逐步增强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能力,使业主委员会充分代表和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进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与业委会审核评价,并对其管理手法进行督查,维护社区居民的有效权利。
第五条 居民区党组织应在社区管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居民区党组织要有专人联系,及时协调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努力维护小区“三位一体”合力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应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在三方联席会议中起到管理作用,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安全。进入物业管理的机构由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讨批准,不能擅自进入。进入社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受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在三方联席会议上不同意,则会剥夺管理权利,另选合适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三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学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沟通各方情况;2.研究居委会对业委会和物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研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4.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规范动作制度;5.对涉及居民区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磋商;6.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 三方联席会议应明确各方在社区管理和小区管理中的职责,发挥联席会议各方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文明小区。联席会议有关组成单位职责是:
(一)居委会应积极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应建立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系网络,主动参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业主监督。
(三)居委会党委负责业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教育党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居民区整体利益;对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请上党组织作出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
(四)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居民营造一个方便、文明、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提供高水平、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业委会则代表着业主利益,是小区物业管理监管的主体。站在构建和谐社区的高度,一定要理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三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而形成合力,使所辖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相处和睦、生活便利”。
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7篇 s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⑴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会议的一种形式,依法行使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是所在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⑵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推进的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户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代表。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名投票选举。居民代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⑶ 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社区的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⑷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⑸ 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应当随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⑹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8篇 z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支部负责组织召集。镇包社区领导协助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本社区党支部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镇包社区领导、某委组织部联络员等。也可邀请包社区某级领导参加。
(4)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社区党建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当前社区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协商解决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重要事项。
(5)会议有关议题由社区党支部负责,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会上讨论和发表意见。
(6)驻区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如不能参加,须向镇包社区领导请假。
(7)各驻区单位要坚决落实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积极参与社区举办的各种活动,全面加强社区建设。
(8)社区党支部负责监督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并把落实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第9篇 龙城社区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创消防安全示范社区制度
雅苑社区创消防安全示范社区制度: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雅苑社区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一、社区应定期组织召开社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和日常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社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消防工作,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单位,部署下一年度工作要求和目标。
三、社区居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可与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一起召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部署阶段性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五、每逢重大节日或特殊时期,社区居委会应专门开会研究部署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内容。
六、年初的社区消防工作会议应讨论决定全年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年底应对全年社区消防工作进行总结,奖勤罚劣。
七、每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有关成员应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应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第10篇 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⑴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会议的一种形式,依法行使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是所在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⑵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推进的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可以是每户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代表。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名投票选举。居民代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⑶ 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社区的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⑷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⑸ 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应当随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⑹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11篇 某街道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街道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代表2至3人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社区居民会议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2、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和规则。
3、讨论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4、选举、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5、变更和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12篇 社区党委会议制度范例
社区党委会议制度范本
为实现社区党委决策的制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议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党委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时间和议题应于会前3天确定并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由社区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部分驻区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
四、会议内容: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在本社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研究制定社区长远发展目标、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本社区组织、公共服务、经济、文化、政治文明等实现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党委其他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