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是保障特种设备正常运行、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2、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对所有设备应定时负责常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3、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提出和制件设备的备件,并备有足够的数量;
4、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职工应努力钻研科技知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特种设备使用达到高效、节能;
5、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职工应努力节约原材料和辅料,降低消耗,并负责特种设备的防锈、防腐和保养工作;
6、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保养人员要学习新技术,钻研新工艺,负责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转;
7、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保养人员做好对设备的常规检查和维修记录,提出大修和小修的项目和内容,提高设备的效率;
8、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保养人员做好设备检修的清洁工作,做到维修、保养结束后现场无杂物、无油,搞好文明生产。
第2篇 锅炉检验及特种设备三确认制度
1、为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及《检验现场“三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确保锅炉检验的规范化,锅炉房管理人员及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协助检验人员进行锅炉检验以及相应的现场“三确认”工作,填写《锅炉检验记录》和《锅炉检验现场“三确认”登记表》。
2、锅炉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充分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协助检验员对锅炉进行检测。
(1)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我所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2)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管理人员还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⑴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⑵根据检验的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⑶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⑷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⑸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⑹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⑺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3、负责确认的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在《锅炉检验现场“三确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3篇 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针对本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项目部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项目涉及的主要特种设备有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和模板、压力容器、挂蓝等设备。
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或拆卸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核对特种设备是否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安装完毕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试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接收。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项目部安排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一次定期自检,做出自检记录。定期自检及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做出校验、检修记录。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验收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七、严禁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或属于非标产品且没有经过检验检测的设备。
第4篇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1、我公司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我公司必须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3、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5篇 h化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 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二、机构和职责
2.1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2 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3 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3.1 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3.2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3.3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2.3.4 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2.3.5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三、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3.2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3.3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3.4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3.5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3.6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3.7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
3.8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3.9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3.10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3.11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3.12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3.12.1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12.2 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3.12.3 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3.12.4 质量保证材料;
3.12.5 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3.13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14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3.15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单位档案管理体制
1、 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安监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2、 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工作,保管人必须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立卷归档制度
1、档案的收集:收集工作是建立在归档制度上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经过挑选,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保存。
2、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复印件、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意和事故及处理记录;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停用、缓检的相关申请资料等。以及特种设备有关往来函件(含传真、电子邮件等)、照片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
3、归档时间:办理完毕的文件,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
3、1、按年形成的文件,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3、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3、3、凡是有机密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3、4、特种设备电梯重大维修验收及年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归档。
4、归档要求
4、1、材料完整齐全。
4、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4、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4、5、由档案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以指导,协助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旧档的组织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清册签字。
5、归档要求
5、1、编制立卷项目,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按有关条款归入卷内,便于次年立卷。
5、2、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最近的在最上面。
5、3、一台特种设备一个立卷,一个档案盒。
5、4、定时交档案室:文件量少的,一年交一次,次年上半年收集。文件量大的,一年交两次,次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6、记录档案文件材料须用碳素笔写。在无特殊情况下,须用a4纸。
三、档案管理工作
1、档案的管理:区分全宗,正确立档单位;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内容、形式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案卷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
2、档案保管:本单位设立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
3、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成表。
4、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总经理批准,方能销毁;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利用工作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阅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借阅。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2、档案利用方式有: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复印件;提供文献索引资料。
3、依据国家统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档案统计工作。
第7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规范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2.4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
2.4.1 特种作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4.2 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5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种类(机械公司)
2.5.1 特种作业种类
1) 电工(高压、低压)作业
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司索、指挥)
5)起重机械驾驶作业(电动葫芦、行车、汽车吊)
6)锅炉压力容器作业(移动式空压机)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5.2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
1)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
2)压力管道作业
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
4)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作业
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6)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7)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 发证部门
3.1 《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部门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3.3 培训审批
3.3.1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技术质安部负责落实培训。
3.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由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3.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3.4.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4.2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4.3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 部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
4.1.2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前的体检工作,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取证培训。
4.1.3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岗位需求要求做好相应配置,并将培训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给技术质安部。
4.1.4每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梳理,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4.2 技术质安部:
4.2.1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岗位配置要求和培训计划,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2.1 建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
4.2.2 技术质安部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下发给个人保管。
4.2.3 不定期对各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证上岗作业的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4.2.4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有权进行调整直至取消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4.3 生产运行部:
4.3.1 制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3.2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4.4 各部门:
4.4.1 建立与本部门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安全员应不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4.2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学习,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4.4.3 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4.4.4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造成事故的追究部门行政负责责任。
5 培训考核和发证规定
5.1 培训发证
5.1.1 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初训,由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复训,应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和组织通知,技术质安部收集相关资料统一向各培训点申报组织培训。
5.1.2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在二个月内安排补考1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自动失效。
5.1.3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1.4 凡2年以上不参加复训审证考核者,其证自动失效。如再需从事该工种工作的,应重新向人事部门申请,经安全技术培训(初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上岗独立操作。
5.1.5 证书规定自发证日起,有效期为2年。每2年到原发证考核单位进行复训审证、考核工作(复训期间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5.2 其它规定
5.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
5.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2.3 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5.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动,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并报技术质安部备案。
5.2.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因个人保管不妥遗失后,按初审办理。
5.2.6 现场操作的技术干部,凡属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安全操作证”。
5.2.7 办理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以及年度审证工作,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执行。
6 培训与复审费用
6.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先行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技术质安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6.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6.1.3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8篇 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制度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工作,防止未经检查验收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升降机、锅炉等。
第二条 职责
1、公司机电部负责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2、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的安装方案和结构检算的复核工作。
3、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4、钢结构分公司负责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经营管理,参加设备检查验收,建立验收报告台账。
5、项目部安全总监是特种设备检查验收责任人,负责组成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小组,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6、项目部机电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选购、组织验收、日常维护检查、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保管、向地方技术监督局申报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委培和取证。
7、项目部安质部门参加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和日常检查。
8、特种设备验收小组
特种设备验收小组由项目部安全总监任组长,项目部机电部、安质部、工程部、作业队队长、安全员、操作人员、钢结构分公司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对进场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的内部检查验收。
第三条 特种设备进场条件
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需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到场后,项目部机电部门应按照公司特种设备验收规定组织清点验收,并编写《新机械设备到达通知单》,报公司机电部。
特种设备由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项目部机电部门应全程监督安装过程。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查验收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特种设备验收小组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时填写检查表(见附件),验收合格后编写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并报地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颁发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报告由公司机电部及项目部分别归档保存,并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台账。
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取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项目部机电部门组织在使用地点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取证,培训合格并经培训单位颁发操作证后方可操作特种设备,无证人员不得操作使用特种设备。
第七条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
1、作业队设备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巡检特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检查恢复。
2、项目部机电部门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4、项目部每月进行安全质量定期检查时必须将特种设备运行、维护、巡查情况、操作人员状况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5、以上各项日常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可参考附件中检查表。
6、公司安质部进行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执行情况、日常检查执行情况。
6、公司机电部组织设备检查时,应对特种设备验收、日常检查、维修、养护、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为保证本项目正常施工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本项目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和汽车式起重机)、保温燃烧炉、压力管道,这三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3、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生产厂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商,所采购的新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项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包括:
1)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使用记录;
3)维修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检定记录;
5)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双方应签订安装、拆卸协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投入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当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按时检定,超出时限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强光、静电、电击、坠落等)称为安全防护用品。
1、重要安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
2)安全带。
3)安全帽。
4)漏电断路器。
5)配电箱、开关箱。
6)临时用电的电缆、电源线。
7)脚手架扣件。
8)安全标志。
2、项目部办公室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要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正确使用。
3、项目部根据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作出年度购买计划,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购置,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
4、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需经物资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后方准入库,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识”,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书和安全标识。
5、项目部办公室要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定期检验和校验,并实行失效报废,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6、安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必须根据规定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7、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8、安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发放。
9、安全保护用品的发放,要从各部门单位实际出发,按照“实用节约”的原则,不得减发或者多领多发。发放要建立台账,领用要签字备档。
10、应教育员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再行发放。
11、项目部要对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知结构、性能,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使员工做到“三会”,即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发现损毁要及时补领。
13、使用人员应保管好安全防护用品,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或损坏的需折价赔偿后方可补领。
14、项目部需建立严格的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发放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第10篇 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 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业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4、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建立并保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资料、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本等;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在用特殊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在检查和维护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定期对在用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做好记录。
8、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单位内的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殊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在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在用特殊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殊设备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加强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2、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14、应当将特殊设备的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1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12篇 安全器材、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安全器材的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安全器材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损坏,要立即上报,并尽快修复。气体检测仪等仪器的定期检查由生产科负责安排,维护保养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
2. 所购置的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救生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 特殊设备由生产科及设备使用部门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