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基坑施工技术规程
总则
1.0.1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且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影响并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需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以下简称基坑工程)。
第1.0.3条基坑根据其开挖深度及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级基坑。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二.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三.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第1.0.4条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等内容。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施工按企业标准《土方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wyj002-01-2007)执行。由于基坑工程的特殊性,本标准应结合各地方标准配套使用。
第1.0.5条基坑开挖应采取许可制度,开挖令由项目经理签发,有关工程、技术、材料等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签署意见。涉及到测量没有复测,结构图纸没有会审,主要材料及没到或无计划,支撑强度条件未达到等情况下,严禁开挖。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1.0.6条基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上海五冶[2006]总工字7号)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第2.0.1条基坑支护工程包括排桩墙支护工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等工程。
第2.0.2条在基坑设计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并将环境勘察资料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时提供给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单位。基坑周边环境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埋深、上部结构现状及重要性;
二.深基坑周围的地面、地下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管道等管道及管线的埋设或架设情况;
三.基坑周围地面水汇流、排泄情况;地下水管的漏水情况及对基坑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深基坑附近道路及车辆载重情况。
五.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等。
环境勘察范围以基坑边线起,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第2.0.3条基坑支护均须进行设计,基坑设计应由具备设计经验的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方案形成后应进行方案评审。基坑设计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设计应按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及各地方标准执行。
第2.0.4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2.0.5条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坑开挖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和实施,系统应经检查和运转,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开始施工。
三.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第3.1~3.4节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第2.0.6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2.0.7条基坑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确定,开挖过程应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引起土体失稳。
第2.0.8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及降水设施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第2.0.9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如发现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挖土;必要时应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2.0.10条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第2.0.11条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支护措施,在混凝土浇灌前,应书面通知搅拌站所使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灌量及浇灌速度,并特别注明为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等水下浇灌混凝土,强度设计应按一级。
3 基坑施工
3.1.排桩墙支护工程
第3.1.1条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第3.1.2条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施工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550202-2002)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关规定。
第3.1.3条采用钢板桩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钢板桩打入前应进行材质和外观检验。新出厂的钢板桩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按下表(表3.1.3)进行检验,形状不符合要求时应予矫正。
表3.1.3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4
桩长度
不少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二.钢板桩打入可采取单独打入法或屏风式打入法。打桩顺序应有利于桩墙封闭。钢板桩转角和封闭合拢处应使用异形转角桩或封闭桩。当钢板桩沿打入方向倾斜过大时,应采用异形桩调节过度。
三.钢板桩接长时,接头应尽量错开,错开长度应大于1m;所用接长钢板桩应间隔布置。
四.钢板桩拔桩时容易引起地面沉降和变形。应安排适当的拔桩顺序,控制拔桩速度。。
第3.1.4条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混凝土板桩材质要求见相关验收规范。
二.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打入前应进行强度及外观检验。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长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
<0.1%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般项目
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横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三.混凝土板桩采用逐根打入法。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桩身垂直度小于1%l;
(2) 板桩榫间缝不大于25mm;楔口相互咬合。
第3.1.5条钻孔灌注排桩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钻孔灌注桩宜间隔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小时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二.灌注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
三.混凝土浇筑高度宜高于设计标高0.5~0.6m,以保证浮浆以下混凝土的质量。
四.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顶部浮浆凿除并清理干净,桩顶以上露出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第3.1.6条在含水量丰富地层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切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常用止水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井点降水等,应根据实际条件选用。
3.2.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第3.2.1条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w工法)、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第3.2.2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入量试验。在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地质条件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工程经验,并以水泥土28h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低于1mpa作为水泥土墙的强度标准值。通常情况下,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水泥土搅拌桩宜选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
二.在海水渗入地区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
三.水泥土墙水泥掺入比通常为12%~14%,对有机含量较高的浜土和新填土提高至15%~18%;
四.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施工时,水泥掺量应增加到30%左右。
第3.2.3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不得冲水下沉,钻头提升速度不宜大于0.5m/min,其垂直偏差不得超过0.5%,相邻两桩施工间隔不得超过12小时。严禁跳孔复搅施工。
第3.2.4条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w工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筋水泥土桩的插入筋性材料可选用型钢、钢板桩、混凝土板桩、混凝土工字梁等。筋性材是否拔出,应视具体条件而定。对需拔出回收的型钢插入前需涂刷减磨剂,型钢与围檩之间采用牛皮纸和1cm厚的泡沫板隔离。型钢拔出应同步注入水泥浆,以减少周围的土体变形。
二.插入型钢若有接头,接头应位于开挖面以下,且相邻两根h型钢接头应错开1m以上。
三.加筋水泥土桩应确保型钢表面平整度和顺直度,不允许有扭曲现象。插入时其平面位置、垂直度及标高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
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
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
第3.2.5条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3.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第3.3.1条支撑系统包括围檩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应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第3.3.2条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支撑所施加的预顶力应由设计确定。
第3.3.3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基坑开挖与支撑的程序和时间,以保证基坑的稳定性。
第3.3.4条基坑开挖前,对支撑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桩)体系、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支撑与围檩及围檩与围护桩间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第3.3.5条基坑支撑系统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作钢支撑的材料应经检验合格。
二.钢支撑安装及混凝土支撑施工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同一根支撑两端标高高差不大于30mm;顺直度不大于30mm。
三.钢支撑两端的斜撑应待支撑预加顶力后再顶紧并加固焊接。
四.钢筋混凝土支撑底模采用土模,严禁采用混凝土垫层,以免支撑受力后垫层脱落伤人。
五.钢围檩分段长度不应小于支撑间距的2倍,拼装节点尽量靠近支撑点;钢支撑安装节点尽量设在纵、横向支撑的交汇处附近;节点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钢围檩与围护桩之间缝隙用快硬细石混凝土填实,待达到设计强度100%时支撑才能施加预应力。
六.钢支撑与围檩间有间隙时,必须用楔形钢板塞紧后电焊,保证支撑与围檩间的密贴度。
第3.3.6条一般支撑系统不宜承受垂直荷载,因此不能在支撑上堆放钢材,或做脚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复核后方可作他用。
第3.3.7条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第3.3.8条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3.3.9条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支撑位置:标高
平面
mm
30
10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2
预加顶力
kn
±50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一般项目
1
围囹标高
mm
30
水准仪
2
立柱桩
参见gb50202-2002
参见gb50202-2002
3
立柱位置:标高
平面
mm
mm
30
5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4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mm
<200
水准仪
5
支撑安装时间
设计要求
用钟表估测
3.4.地下连续墙
第3.4.1条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形,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土层性质较好时,可选用倒“l”型,甚至预制钢导墙,采用“l”型导墙,应加强导墙背后的回填夯实工作。
第3.4.2条导墙内墙面应垂直,内外导墙墙面间距应为地下墙设计厚度加施工余量(一般为40mm)。墙面与纵轴线间距的允许偏差为±10mm;内外导墙间距允许偏差为±5mm。导墙顶面应保持水平,局部高差应小于5mm,全长应小于±10mm。导墙墙面平整度应小于±5mm。
第3.4.3条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第3.4.4条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执行。
第3.4.5条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第3.4.6条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
第3.4.7条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第3.4.8条挖槽时,如发生较严重局部坍塌,应及时回填并妥善处理。
第3.4.9条钻进过程中应保持护壁泥浆不低于规定高度,特别对渗透系数较大的砂砾层、卵石层应更加注意保持一定浆位。
第3.4.10条槽段开挖结束后,应检查槽位、槽深、槽宽、槽壁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等,合格后方可进行清理,在浇注混凝土前,槽段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永久性地下墙单元槽段接头不宜设在拐角处。
第3.4.11条钢筋笼制作的允许偏差值:主筋间距±10mm;箍筋间距±20mm;钢筋笼厚度和宽度±10mm;总长±100mm。
第3.4.12条分节制作的钢筋笼,应在制作台上预先进行拼装。接头处纵向钢筋的预留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4.13条钢筋笼在吊运及入槽过程中,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不应产生不可恢复的变形。浇灌混凝土时应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笼不得上浮。钢筋笼的吊点位置、起吊及固定的方式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
第3.4.14条为保证槽壁不塌,应在清槽完成后3~4h以内下完钢筋笼,并开始浇筑混凝土。永久性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第3.4.15条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以保证混凝土的浇注质量。槽内混凝土的上升速度不应小于2m/h;导管内混凝土的深度应控制在1.5m~6m之间。
第3.4.16条在单元槽段内,同时使用两根以上导管浇筑时,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3m。导管距槽段端部不宜大于1.5m,各导管处的混凝土表面的高差不宜大于0.3m。浇筑混凝土,槽段顶面宜高于设计标高0.5~0.6m,以保证浮浆以下混凝土的质量。
第3.4.17条应控制好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拔管过早,入槽的混凝土将流淌到相邻槽段中给该槽段成槽造成极大困难,影响质量;拔管过迟又会导致锁口管拔不出或拔断,使地下墙构成隐患。一般在混凝土开始浇灌后2~3h开始拔动,再使管子回落,且无涌浆等异常现象。可每隔20~30min拔出0.5~1m,如此往复进行,在混凝土浇灌结束后4~8h内将接头管全部拔出。
第3.4.18条地下墙混凝土浇灌,每50m3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对永久性地下墙,应按每一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压强度试件,每五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渗试件。
第3.4.19条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
第3.4.20条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其他标准应符合表3.4.20的规定。
表3.4.20 地下连续墙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
2
垂直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1/300
1/150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一般项目
1
导墙尺寸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mm
mm
mm
w+40
<5
±10
用钢尺量,w为地下墙设计厚度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2
沉渣厚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mm
mm
≤100
≤200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
3
槽 深
mm
+100
重锤测
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测定器
5
钢筋笼尺寸
见本节3.4.11条
见本节3.4.11条
6
地下墙表面平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mm
mm
mm
<100
<150
<20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7
永久结构时的预埋件位置
水平向
垂直向
mm
mm
≤10
≤20
用钢尺量
水准仪
3.5.沉井与沉箱
第3.5.1条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面积是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井外2m位置)。
二.面积在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井外2m位置(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各布置一个钻孔。
三.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四.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五.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第3.5.2条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第3.5.3条刃脚支设及沉井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刃脚支设采用承垫木及砂垫层,应根据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进行设计,经稳定验算合格、征得设计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采用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砂垫层铺筑厚度应根据砂垫层扩散角、第一节沉井重量及地基承载力经计算确定,并应便于抽出垫木。刃脚下的垫木数量、尺寸及间距应由设计确定,承垫木铺设应牢固、对称,并应使顶面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三.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四.沉井高度大于12m时宜分节制作,待第一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
五.前一节下沉应为后一节砼浇注工作预留0.5米至1.0米高度,以便操作,制作完毕的沉井外壁应光滑。
六.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七.沉井混凝土浇捣应分成若干段同时对称均匀分层浇灌,每层厚度300mm,以免造成地基不均匀下沉或倾斜。
第3.5.4条沉井下沉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行下沉验算
包括下沉验算和抗浮验算。
当下沉系数较大,或在软土层中下沉,沉井有可能发生突沉时,除在挖土时采取措施外,应在沉井中加设或利用已有的隔墙或横梁作防止突沉措施;当下沉系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在井壁与土壁间注入触变泥浆,以减少摩阻力的方法,或在井壁顶部附加荷载下沉等方法。
二.下沉方案的选择
沉井下沉有排水下沉和不排水下沉两种方案。一般采用排水下沉。当土质条件较差,可能发生涌土、涌砂、冒水或沉井产生位移、倾斜及沉井终沉阶段下沉较快有超沉可能时,才向井内注水,采取不排水下沉。
三.沉井下沉强度要求
第一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00%,其余各节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以后方可开始下沉。
四.垫架拆除要求
大型沉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00%,小型沉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方可拆除。垫架拆除应分区、分组、依次、对称、同步地进行。先抽一般承垫架,后拆除定位垫架。垫木拆除后即用砂或砾砂填实,同时要加强观测,注意下沉是否均匀。
五.井壁孔洞处理
沉井中预留的管道、进水窗等孔洞在下沉前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下沉时泥土和地下水大量涌入,影响施工操作,还会造成沉井每边重量不等,导致重心偏移,使沉井产生倾斜。对较大的孔洞,可在制作时在洞口预埋钢框、螺栓、用钢板、方木封闭,中填与孔洞砼重量相等的砖石或铁块作为配重。对进水窗则采取一次作好,内侧用钢板封闭,沉井封底后再拆除封闭钢板。
六.下沉挖土方法
(1) 排水下沉挖土
挖土应分层(每层挖土厚0.4~0.5mm)、均匀、对称地进行。应先从沉井中间挖土,并在刃脚处留1~1.5mm台阶;再分段向刃脚方向逐层、全面、对称、均匀削薄土层,每次削5~10cm,当土层经不住刃脚的挤压而破土下沉至稳住;将上层土取完,再从中间向四周挖土,如此反复操作,使沉井均匀竖直下沉;开挖过程中,中间土体不得开挖过深,以防止沉井一次沉降量过大、沉降不均而产生过大倾斜。
(2) 不排水下沉挖土
不排水下沉挖土一般采用抓斗挖掘井底中央部份土体,使之形成锅底。当锅底比刃脚低1~1.5m时,沉井靠自重下沉,并将刃脚下土体挤向中央锅底,再从井中继续挖土,使沉井均匀下沉。
(3) 由数个井孔组成的沉井,为使其下沉均匀,挖土时各井孔土面高差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排水挖土不超过1m;不排水挖土不超过0.5m。
(4) 沉井下沉过程中,井外壁产生的孔隙应及时用粗砂填实,以减少下沉摩擦阻力和以后的清淤工作。
七.测量控制
(1)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加强位置、垂直度、标高的观测,初沉阶段每2h至少观测一次;终沉阶段接近设计标高时,应加强观测,每1h测量一次,预防超沉。如倾斜、位移和扭转达到允许偏差值的1/4时,应及时进行纠正,使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以内。
(2) 沉井位置、标高的控制是在沉井外部地面及井壁顶部四周设置纵横十字中心控制线、水准基点,以控制位置和标高。沉井垂直度的控制是在井筒内按4或8等分标出垂直轴线,挂吊线锤对准下部标板来控制。挖土时,随时观测垂直度,当线锤离墨线达50mm时,或四周标高不一致,应立即纠正。沉井下沉的控制,是在井外壁两侧用白铅油画出标尺,用水平尺或水准仪来观测沉降。
(3) 在软土层中以排水法下沉沉井,当沉至设计标高2m时,对下沉与挖土情况应加强观测,如沉井尚不断自沉时,则应向井内灌水或采取其他使沉井稳定的措施。
第3.5.5条沉井封底
一.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下沉基本稳定,且经观测在8h内累计下沉量不大于10mm,井体的标高、位移和倾斜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并经检验合格,即可封底。
二.沉井封底可根据地质情况采用排水封底法或水下封底法。
三.采用排水封底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
(2) 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
(3) 将新老砼接触面凿毛并洗刷干净。
(4) 将井底修整使之成锅底形,由刃脚向中心挖放射形排水沟,填以卵石作成滤水沟;沿沉井四周及中心处挖设集水井,井深2m,井间用盲沟相互连通,插入dn600四周带孔眼的钢管,四周填卵石,使井底的水流汇集在井中,用潜水泵将积水排出,保持地下水位位于基底面0.5m以下。
(5) 在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宜分格对称进行。
(6) 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
四.采用水下封底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沉井终沉时,不能保证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2) 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
(3) 水下封底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一次浇捣完成。当井内有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受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
(4) 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0.25m/h,坡度不应小于1:5。
(5) 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球塞以隔水;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1m。
(6) 水下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强度提高15~20%;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
第3.5.6条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规定。
第3.5.7条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束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第3.5.8条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5.8的要求。
表3.5.8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混凝土强度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2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mm/8h
<10
水准仪
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移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mm
<100
<1%h
<1%l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一般项目
1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2
结构体外观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直观
3
平面尺寸:长与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mm
±0.5
±0.5
1.0
20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4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高差
%
1.5-2.0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平面轴线
<1.5%h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5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cm
18-22
坍落度测定器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4 基坑监测
第4.0.1条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第4.0.2条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由设计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形式及基坑类别确定。具体参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第4.0.3条 对基坑变形的监测,当设计有指标时,按设计指标执行,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4.0.3的规定执行。
表4.0.3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说明:本表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要求值。
第4.0.4条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第4.0.5条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第4.0.6条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第4.0.7条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第4.0.8条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第4.0.9条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第2篇 基坑护壁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⑴、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⑵、当发现支撑变形或折断时,应立即加固。
⑶、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
2、喷射混凝土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护壁前,应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
⑵、喷射混凝土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⑶、作业中,喷射机发生故障时,应先停风、水后再处理。
3、混凝土围圈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混凝土围圈应开挖一段、灌筑一段;
⑵、顶层护壁口应高出地面0.3m以上。
第3篇 深基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⑵、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⑶、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⑷、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⑸、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⑹、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⑵、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⑶、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⑷、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几组同期后后符合供电。
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加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⑵、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⑶、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离(m)677
②、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的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③、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下表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1kv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⑵、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⑶、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⑵、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⑶、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⑷、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c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篇 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3、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作好安全防护;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7、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时,对降低水位区域的建(构)筑物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9、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10、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中,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5篇 基坑施工质量检测规程
基坑施工质量检测
(一)钢板桩监测
钢板桩的垂直度要求不超过1%,钢板桩的轴线偏差为±10cm。
(二)搅拌桩质量检验
检测内容:1、固结体的整体性及均匀性;2、固结体的有效直径;3、固结体的垂直度;4、固结体的溶蚀和耐久性能。
检测方法:1、开挖检测;2、钻孔取芯;3、标准贯入试验;4、检验点为施工桩数的1%,各项检验不小于3点。如质检部门有具体要求,则按其要求进行检测。
(四)止水帷幕止水效果检测
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抽水试验检测,抽水试验点不少于3点。
第6篇 深基坑信息施工法要求规程
深基坑信息施工法要求
⑴、配合监测单位实施监测,掌握基坑边坡工程的监测情况。
⑵、编录施工现场揭示地层现状与原地质资料对比变化图。
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向设计、监理、业主汇报,并根据设计处理措施调整施工方案。
⑷、施工中出现险情时应做好边坡支护结构和边坡环境异常情况收集,整理及汇编等工作,并应查清原因,制定施工抢险方案。
⑸、边坡变形过失,变形速度过快,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等险情时应暂停施工,并根据险情原因选用如下应急措施:①、坡脚被动区临时压重;②、坡顶主动区卸土减载;③、做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④、对支护结构临时加固;⑤、对险情段加强监测;⑥、尽快向勘察和设计单位反馈信息。
第7篇 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第8篇 基坑排水施工方法规程
基坑排水的施工方法
一、方案的选择
根据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情况以及招标方的要求,本工程排水采用盲沟排水。
1、土方开挖之后,分别在建筑物的东北、西北、东南、西南角,在围护桩内距围护桩边600mm设置4只1.5m深的集水井。
2、集水井直径为800mm,在土方开挖之前用渗透性砼浇捣制作,且必须达到使用强度。
3、设置好集水井后,在距围护桩边500mm左右开挖300宽、400深的排水沟。排水沟用20-40mm粒径的卵石铺填,作成盲沟。
4、盲沟与4个集水井之间作成一个环状的排水系统。
二、施工方法及操作要点
1、在做集水井时,渗透性砼井筒的高度应作成1.8m高,待集水井埋设至预定标高后,井底30cm用砼浇灌,以避免地下水上涌造成流沙。
2、下沉集水井时,可以采用沉井的方法,由一名工人站在井内挖土,井外工人配合用振捣器振动井筒,以便井筒顺利下沉,亦不至于破坏筒边的土层。
3、盲沟的铺设应紧跟土方队作业,石子铺设应及时,以避免沟边土方位移。
4、盲沟应对照集水井的位置,开挖时应注意放坡2-3%,以使基坑地表及地下水顺利流入集水井。
5、集水井做好之后,应派专人抽水,直至地下室施工完毕,回填土完成,方可停抽。
6、抽水时要注意出水是否澄清,不可过分抽水,以避免造成水头差,出现流沙现象。
第9篇 某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3、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作好安全防护;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7、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时,对降低水位区域的建(构)筑物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9、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10、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中,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10篇 某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2、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渗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3、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钢板桩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1/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第11篇 基坑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2、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渗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3、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钢板桩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1/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第12篇 基坑爆破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